第二季度报告仅填写第二季度的数据。收入是100,000,成本是30,000,利润是50,000。前一年的亏损为零,实际利润为50,000。这样,到第二季度末,累计收入为150,000,累计成本为80,000,累计利润为0,上一年的亏损为0,实际利润为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具体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生产,营业收入和其他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您在一年内弥补了短缺,则可以年复一年地不断弥补。最长赔偿期不得超过5年。五年内计入当期损益的,作为实际补偿期计算。因此,如果贵公司在1999年实现的利润未用于弥补1997年和98年的亏损,则应按照规定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应该注意的是,当1997年和98年的损失在以后的年份中得到补偿时,则将99年作为实际补偿期。(2)上一年的公司亏损应在发生年度的年末后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帐户。由于您的公司没有申请弥补1999年的上一年亏损,因此它不用于会计核算。 1997年和98年的亏损仍保留在“利润分配”帐户中,并将在以后的年度中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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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搬迁或处置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后,地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此进行了汇报。文章只相关搬迁的税收待遇已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在实际的税收征管过程中,由于认识不同,经常会引起一些纠纷,希望总局对此进行修改和完善。有鉴于此,总局在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的基础上发布了本文件,同时废止了国税函[2009] 118号文。
《企业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明确了政策搬迁,政策搬迁收入和政策搬迁支出的内容,并规定了政策搬迁涉及的资产,通过政策搬迁新购置的资产,政策性搬迁损失的税收处理,政策性搬迁收入的计算,政策性搬迁停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企业损失补偿年限的计算方法,政策性搬迁备案程序和申报材料等内容。
政策搬迁与非政策搬迁之间的主要区别如下:首先,公司在扣除搬迁费用后,获得了搬迁补偿收入,并非立即作为当年的应税收入征税,而是在搬迁周期内统一会计;第二是最长搬迁期限为五年;第三,如果该企业在前一年遭受未弥补的损失,则将在搬迁期间从法定损失结转期间中扣除。
政策迁移的范围-《措施》指出,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领导下的企业整体迁移或部分迁移属于政策迁移。由于以下需求之一,能够提供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的企业搬迁属于政策性搬迁:(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对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求; ((三)政府实施的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与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公益事业和市政事业等公共组织的需求; (4)政府执行的担保住房项目建设的需要; (五)政府根据《中华民国城市和农村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对旧城区进行改造的必要性; (六)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公共利益需求。
本文件与国税函[2009] 118号的区别:1.本文件对政策调整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说明,对118号文件的描述较为笼统。2.本文件规定,企业购买的资产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而第118号文件允许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固定资产的置换。3.搬迁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的计算方法不同:该文件指定了从搬迁开始到5年内(包括搬迁年份)在任何一年内完成搬迁的时间; 118号文件规定,企业应在计划搬迁的次年起五年内取得收购权。本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不包括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如果五年内完成搬迁,将按规定处理企业的搬迁收入。4,本文件明确规定,如果企业因生产经营活动的搬迁而没有收入,则从搬迁年度的第二年起至搬迁年度完成前的一年,均可以视为当年。暂停生产经营活动,可以从法定亏损结转补偿期中扣除;第118号文件没有规定。5.本文件阐明了企业政策迁移的收集和管理程序; 118号文件没有程序规定。
关于新旧文件之间的联系-如果企业在这些措施生效之前尚未完成搬迁,则符合本措施规定的搬迁项目应按照该措施执行。如果搬迁工作在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已经完成,并且已按照原规定进行了税收处理,则不做调整。关于执行时间-本文档将于2012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可以弥补税前亏损的五种情况
1.更换主管税务机关后,原始未完成的损失可以继续弥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8条,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发生的亏损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并由下一年度的收入弥补,但最高结转期限不得超过5年。依法承担的年度亏损,主要是根据纳税人的连续经营结转的。由于工厂搬迁,主管税务机关被更改,这是法律形式上的简单更改。纳税人办理完税务登记变更证明书后,变更后的纳税人将继承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事项,包括以前未弥补的损失。在规定的时间内继续补足。
2.企业的清算收入可以弥补前一年的损失
首先,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60号),须进行所得税结算的内容包括:1。,《企业破产法》和其他需要清算的法规。2.企业改制中需要清算的企业。其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60号),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补依法确定损失并确定清算收入。因此,企业进行清算处理时,可以弥补前一年的损失。
3.可以弥补因额外扣除研发费用而造成的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中某些税收事项趋同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8条:“扣除企业技术开发费额外扣除技术开发费已构成企业的年度亏损,可以用来弥补未来一年的收入,但结转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5年。年。
第四,政策调整带来的收入可以弥补上一年的企业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21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往年未弥补的损失企业因搬迁而停止生产经营而没有收入的,可以视为从搬迁年度的第二年起至搬迁完成前一年的生产经营活动停止的年份。对于搬迁和生产,应连续计算亏损年。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政策调整所产生的收入可用于弥补损失。
五,未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可以弥补上一年的亏损
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办法的通知》第九条(国税发〔2009〕31号)。 ):“企业销售未完成开发产品的收入,估计的毛利应根据估计的应课税毛利率每季度(或每月)计算,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号总统令))第5条规定:“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非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和允许弥补的上一年度亏损结余,即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销售未完成的开发产品的收入可以弥补上一年的损失。
不能弥补税前损失的五种情况
1.五年内不再允许弥补损失余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18条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发生的亏损可以结转至下一年,并由下一年的收入弥补,但最长的结转期限为向前不得超过五年。因此,如果五年以上的偿还期还没有完成,则随后几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能用来弥补。
其次,减税收入不能用来弥补应纳税损失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亏损”是指企业从非应税收入,税款中扣除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自由收入和各种扣除额小于零数量。本文明确规定,企业的免税收入,包括非应税收入,不再用于弥补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2条第6款进一步规定免税。企业取得的收入和扣除收入除减免税项目外,当期及以后各纳税年度的应税项目收入均不得补偿。因此,应税项目和减免税项目不应“相互调整”,而应纳税并弥补其损失。免税项目不能弥补应税项目的损失。
第三,批准的收款年度不得弥补损失
第四,合并和分离前的损失不得结转弥补。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制企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是否适用?实行一般税收处理的,被合并企业的损失不得在合并企业中结转和赔偿;与企业分立有关的企业损失,不得结转并相互赔偿。
五,国内利润不能抵消海外损失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7条:“企业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海外业务组织的亏损不得扣除国内业务组织的利润。”因此,海外损失不得扣除国内损失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