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按照《关于企业政策搬迁收入有关的企业所得税清算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搬迁收入,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方式:1.搬迁企业应遵守搬迁规定,与企业搬迁收入以及职工的技术改造或安置产生的具有相同或相似性质和目的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置换固定资产)的购买或建设,被迁移企业的安置收入允许扣除重置资产,技术改造和人员安置的余额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二,由于生产经营方向变更等原因,上述企业未将上述搬迁收入用于固定资产置换或技术改造,但用于购买其他固定资产或其他技术改造项目,企业的政策搬迁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被拆迁企业无固定资产置换,技术改造或其他固定资产购置的计划或项目报告。应当在各种拆除固定资产的销售收入中加上搬迁收入,并减去各种拆除固定资产的折旧价值和折旧价值。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4,被搬迁企业使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进行折旧或摊销,并在扣除企业所得税前扣除。5.从计划搬迁企业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获得的搬迁收入将不包括在临时计算中……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下列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1.根据搬迁规则,被搬迁企业应当使用企业搬迁收入购买或建设固定资产和土地。与搬迁之前相同或相似的性质和目的((以下简称固定资产置换)以及正在进行技术改造或职工安置的人员,被拆迁企业的拆迁收入可以扣除固定资产的置换,技术改造和职工安置的费用。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二,由于生产经营方向变更等原因,上述企业未将上述搬迁收入用于固定资产置换或技术改造,但用于购买其他固定资产或其他技术改造项目,企业的政策搬迁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被拆迁企业无固定资产置换,技术改造或其他固定资产购置的计划或项目报告。应当在各种拆除固定资产的销售收入中加上搬迁收入,并减去各种拆除固定资产的折旧价值和折旧价值。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4,被搬迁企业使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进行折旧或摊销,并在扣除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五,从计划搬迁企业第二年起五年内,其获得的搬迁收入将不计入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五年内完成搬迁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从有关费用中扣除企业的搬迁收入。之后,将余额计入当年搬迁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账户处理,应根据固定资产的处置,按照“固定资产”的方法处理。
在确认递延税款借项时,应特别注意下一个冲销(通常为三年)期间(第107页的“企业会计系统”)中的差额,并且应该期望有足够的前提条件来产生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