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年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职业年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提问时间:2020-04-29 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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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9 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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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个人所得税时 企业年金可以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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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可以在税前扣除,希望答案对您有所帮助!

企业年金个人缴费补交 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问题

1.在计算个人年薪和个人所得税的工资时,不得扣除企业年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

其次,个人年金中包含的企业年金部分企业缴款(以下简称企业缴款)是个人因受雇或受雇而获得的收入,为个人收入的应税收入税,应计入个人帐户。在不扣除任何费用的情况下,被视为个人的月薪和工资(不与正常工资和薪金相加),本期应交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工资和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在付款期间被企业扣留。

对于按季度,半年或年度支付公司款项的公司,不能将其还原为纳税月份。它们被视为一个月的工资,不扣除任何费用,并按适用的税率预扣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月制定了一项新规定:

(1)将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员工的个人账户时,如果当月个人工资,当月工资收入与企业缴费之和,则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年金账户中包含的金额不超过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

(2)个人的月薪和薪金收入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如果个人年金帐户中包含的企业收入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则超出部分应为符合通知第2条提供个人所得税的支付。

但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能扣除年金所支付的税款。

企业年金企业所得税扣税标准

财税[2013] 103号《财税》规定,个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缴纳的年金部分,不得超过个人临时缴纳的工资税基的4%。的当前应税收入扣除。

年金单位供款和超出本通知规定标准的个人供款应纳入个人的当期工资和工资收入,并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的个人年金的计税基础是上一年的平均月薪。平均月薪是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的总薪资统计中的项目计算的。平均月薪超过雇员所在城市上一年所在城市雇员平均月薪300%的部分,不包括在个人缴费的税基中。

扩展数据

企业年金企业所得税抵扣标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年金税收个别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已明确了员工对企业年金的缴款税,并将企业的缴费纳入工资和薪金收入以计算预扣税。

法规将在同一天实施。根据该通知,将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如果当月个人工资,当月工资收入和企业缴纳的企业款项相加,则不征收个人税。个人年金账户不超过减税标准;各项费用合计超过减税标准的,超过部分由企业在缴费期间内按照前款规定扣除。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和专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 103号),自2014年1月1日起,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支付个人年金支付额中,按我的已付薪金税基的4%的标准支付的部分,暂时从个人当期应纳税收入中扣除。

企业年金所得税扣除

企业所得税主要针对有支付年金义务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前者涉及企业所得税预付款的处理,而后者涉及支付和提取年金时的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1.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1]的有关规定,如果企业为投资者或雇员实际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是“与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则在国务院和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批准。

根据上述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27号)。),明确了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额。有两个要点:

(1)允许在标准范围内扣除

财税[2009] 27号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为在职或受雇于该企业的所有雇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不得超过该企业总工资的5%。雇员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部分扣除[2]。

掌握以上政策时,请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所有员工的范围

扣除补充养老保险的必要条件是必须是“公司的所有雇员”或“雇员”。如果是“某些雇员”,则不能扣除。其中,对“全体职工”的理解与企业所得税法中确认的合理工资支出对象的范围相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总局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概述》(国税函〔2008〕159号)中指出,该雇员“由于实际情况在工资单位工作”。提供给企业并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的服务。所有有酬人员(包括外国人员以及港,澳,台人员),包括投资者,正式雇员,合同雇员和临时,季度雇佣,劳务派遣人员以及离开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获得生活的雇员和雇员花费内部退休员工等

上述雇员的判断可以参考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员工薪酬》应用指南的第1条明确了员工的范围,包括:

(1)。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包括全职,兼职和临时雇员。

(2)。尽管与企业没有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例如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3)。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尽管尚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尚未正式任命,但仍为员工提供类似服务的人员,例如企业和相关的中介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工。

上述“服务或雇用关系”通常是指所有连续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在职人员或雇员的主要收入或大部分收入来自公司,该收入基本上是以上代表服务人员的劳动。

2.总薪金的含义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金和补充医疗保险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27号)规定,企业为在该公司工作或受雇的所有雇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金。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职工工资总额的5%以内的部分。但是,《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表述是“工资薪金”支出。因此,在计算工资总额时,应确定《企业所得税法》中“工资总额”的解释。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主要包括八项。

⑺与员工的任命或雇用有关的其他费用

与雇员的任命或雇用有关的其他支出也称为在特殊情况下支付的薪水。包括(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因疾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个人假,家庭假,定期休假,停工,履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等,根据小时工资标准或按小时工资标准支付的一定比例的工资; (2)额外工资和留存工资。

根据合理的工资和薪水判决标准支付的实际工资和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以下支出:

⑴员工福利

①尚未执行单独社会职能的企业在福利部门产生了设备,设施和人员成本,包括员工食堂,员工洗手间,美发店,诊所,托儿所,疗养院和其他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维修和保养的费用,以及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人工费用。

②出差医疗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的雇员的医疗费用,对雇员直系亲属的医疗补贴,供暖补贴,为雇员提供的中暑和降温费,为雇员的困难提供的补贴,救济金,员工食堂费,员工交通补贴补贴等

③按照其他规定产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费,养老金,安置费(国家统计局第一号令责令职工交接工作时要支付一定的差旅费和安置费),探望差旅费亲戚等

⑵雇员教育基金,⑶工会基金,⑷养老保险费,⑸医疗保险费,⑹失业保险费,⑺工伤保险费,⑻产妇保险费和其他社会保险费以及⑼住房公积金(以符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是为雇员提供一定数量的住房公积金。

劳动保护费不属于;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要求,仅支付儿童补贴;根据退休政策,支付给退休人员等。这些支出支付给员工,但由员工支付工作不一定是相关的,并且实施条例专门规定了工资和薪水的排除。

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命令规定,总工资范围中不得包括以下项目:

(一)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支付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书和技术改进奖,以及给予运动员和教练的奖金;

(2)与劳保和员工福利有关的各种费用;

(3)与退休人员,退休人员和退休人员待遇有关的各种费用;

(4)劳动保护支出;

(5)手稿费,演讲费和其他特殊工作报酬;

(6)商务旅行的食物津贴,误餐的食物津贴,搬迁工作的旅行费用和安置费用;

(7)携带自带工具和牲畜的雇员向企业带来的工具和牲畜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

(8)实施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补偿收入;

(9)支付给购买企业股票和债券的雇员的股息(包括股息)和利息;

(10)劳动合同雇员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支付的医疗补贴,生活补贴等;

(11)除因雇用临时工而产生的工资外,还支付给劳动力提供单位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12)根据处理订单方法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处理费和支付给承包商的合同签发费;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学生的补贴;

(14)仅计划生育子女的补贴。

此外,有必要判断单位的性质,看看它是企业还是企业。一个企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费用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的1/12(约合8.33%)。最高收入通常不应超过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分配的3倍;还要详细检查单位年金计划,以找到补充养老保险的支付标准。

3.税前扣除政策趋同

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它将控制在5%。在2008年之前,仍将按照旧法规进行处理。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金融体系融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 34号)第1条第(2)款,“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占工资总额的4%以内总费用中有一部分来自支出(费用)。 ”

(2)没有扣减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财税[2009] 27号)中明确规定,企业贡献超过“员工总工资的5%”它的一部分不能在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超出《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金融体系融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 34号)的部分明确规定:“企业不由企业负担,企业应从员工的个人工资中扣除”如果您随后联系《关于企业年金和专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 103号)的规定,对于企业,需要在超标部分注明以下几点。 :

1.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扣除,否则将面临税收调整的风险;

2.超过规定比例的某些企业,即使未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也不由企业承担,而是由个人承担。如果企业承担,则还必须履行其个人所得税预扣义务。

3.对于超过规定比例的个人负担,企业在全额扣除全员时,不得在个人所得税之前扣除。

上述第三条在“年金支付链接中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中有详细的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