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是居民企业法人。 2016年1月,甲乙共同出资设立甲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甲持有30%的股权。2018年10月,A希望将其20%的股份转让给C公司。在此期间,A公司实现了总计500万元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
方案A,A直接与C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以300万元的价格将A公司20%的股权出售给C公司。
计划2.减少投资后,C公司将投资300万美元投资到A公司,也就是说,减少A公司的投资以获得300万美元的现金,C公司将投资300万美元投资到A公司。 ,占其中的20%。分享。
分析:
计划一,直接股权转让
根据国税函[2010] 79号文件的规定3.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和计算: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扣除获得股权所产生的成本后的股权转让收入。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收益时,不得扣除以被投资单位的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的权益为基础进行分配的金额。
直接股权转让的计算方法如下:
20%股权收益:300万元
20%的股权成本:1000 * 20%= 200万元({}} 20%的股权转让收入为300-200 = 100万元
计划II。投资公司撤资和减少投资,然后由其他公司持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5.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收处理:
投资企业从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等于初始出资额的资产,确认为投资回收;被投资单位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股利收入;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收益。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亏损,应当按照规定结转并弥补。被投资企业不得进行调整以降低其投资成本或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的计算公式为:
减少投资收益:300万元
初期投资的部分费用:1000 * 20%= 200万元
部分股权持有期间的股利收入:500 * 20%= 100万元
减少投资资产转让收入:300-200-100 = 0
总结一下:
通过对以上两种情况的比较分析,如果甲公司直接转让股权,它将产生股权转让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甲公司减少投资,然后再由其他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则可能会减少其股权转让收入。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假定减资现金的份额与C公司的股本相同。在实际工作中,公司可能还会考虑其他因素。对具体问题的具体分析主要基于现行公司法以及与财税相关的法律,以及合理合规的政策。
如何做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只看这个!
在股东之间转移股权是非常普遍的事情,因此我们必须在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中做好工作,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司收益。今天,我将与您分享一种企业所得税计划方法,该方法使用“股权转移”来“提取资本然后增加资本”来进行税收筹划。如果您想学习,可以看看。
税收筹划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5条“投资企业提取或减少投资的税收待遇”规定,投资企业应退出被投资企业或减少投资时,将取得的资产中等于初始出资的部分确认为投资回收;根据实收资本的减少计算的与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相当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收入;其余被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收益。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亏损,应当按照规定结转并弥补。被投资企业不得进行调整以降低其投资成本或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和实施条例,合资格居民企业中的股利和股利等股本投资收入为免税收入。
“合格”是指由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而获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通过持有居民企业的公开发行和上市股票少于12个月而获得的投资收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实施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收入确认和计算的问题”规定: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收益,自转让协议生效以来,股权变更程序完成后,确认收入的实现。股权转让收益是扣除取得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的股权转让收益。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收益时,不得扣除以被投资单位的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的权益为基础进行分配的金额。
税收筹划案例:
例如,A公司由两名法人股东(均为居民企业)于2008年初成立,资本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A的出资额为32%,B的出资额为68%。今年6月31日,甲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8000万元,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盈余公积为12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5800万元。7月1日,企业A和企业C(个人)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在公司A中的全部32%股权转让给企业C。协议约定:A,C以公允价值2800万元转让。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企业A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800-1000×32%= 2480(万元)企业所得税= 2480×25%= 620(万元)。如果甲,乙企业达成协议,甲将先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出资1000万元的32%,并从甲公司获得2800万元的补偿。上述两种股权变更方式的出资额为2800万元,占甲公司注册资本的32%,但所采用的税收处理方式却大不相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有关规定,甲公司因提取资金而收回的补偿收入2800万元,其中320万元(占1000%×32%)。初始投资)为投资回收,未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出的32%的撤资比例应享有甲公司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5800 + 1200)×32%= 2240(万元),应确认为股利收入,并可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规定获豁免;其余的部分2800-320-2240 = 240(万元)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收入,应交企业所得税为240×25%= 60(万元),C的出资行为不涉及除了增资印花税。税收问题。
可以看出,甲公司通过将“股权转让”改为“先撤资再增资”,节省了620-60 = 560(万元)。因此,如果企业将其“股权转让”变更为“先撤资再增资”,则可以合理地免税,减少以被投资单位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为基础计算的应交企业所得税。撤资比例。当然,撤资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有关规定。
作者注:P2P平台继续爆炸,房地产市场泡沫可能破裂,股票投资已成为投资者的新宠,但如果不解决税收问题,公司似乎会不合时宜地炸弹,感到不安,我不愿意知道什么时候面对巨大的噪音随着各种国家文件的完善和税收审核的日益严格,税收筹划的空间越来越小。
“生活是自由的,但无处不在。”股权转让问题中普遍存在税的问题体现在印花税上。一旦发生与股权相关的任何产权转让印花税必定会流连忘返。幸运的是,十分之五的印花税率不足以阻止企业家。今天我们主要讨论所得税,股权转让税的重点!
本文包含3,010个单词。预计阅读时间为8分钟。
《国内企业股权转让税一般规定》
股权转让收入分为自然人股东转让收入和法人股东转让收入,其税收主体和税率不同。转让人为自然人的,转让人为纳税人,税率为20%,扣缴义务人为受让人。转让人为法人的,从股权转让中取得收益的企业应当向纳税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税率因情况而异。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和微型企业的税率为20%。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
股权转让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平价转帐或酬金不征税吗?
这也是非诉讼股权团队与企业家之间沟通过程中经常问到的问题。我们将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此问题。
2017年上半年,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审计局发现甲公司股权转让存在异常,并展开了调查。经调查后,公司从B公司变更为B公司。B公司的原始股东胡和徐分别以15,000元的面值将全部15,000元的股权转让给张和林。在检查了B公司2010年至2015年的经营数据后,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每年都可以盈利,并且公司的净资产一直在增长。截至2015年末,B公司的净资产达到17.79百万元。经营状况良好的该公司由B公司的股东按照股权的原始面值转让。作为回应,A公司的财务人员表示,股权转让是由熟人介绍的,价格是“友好的”价格。针对上述说法,检查人员当场向甲公司财务负责人解释说,30,000元的股权转让价格与当时乙公司的净资产之间存在较大差距。转让177.9万元。根据相关税法,这是一次低价转让。,需要进行税收调整。
由此可见,仅简单的平价转移并不能减少或减少转移方的应纳税额。税务机关很容易将其视为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因此需要进行税收调整。这导致了以下考虑:到底什么才算是不合理的低价,并且有合理的低价转让?答案在于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不难发现,只有税务局可以承认第13条中列出的条件才能进行合理的低价转让,而无需进行税收调整。条件(1)和(2)受客观因素的影响很大。规划范围有限。公司章程第(3)条的规定以及未在内部转让给外部的股权是税收筹划的重要操作方法。
关于股本赠与,股本赠与的行为应理解为受赠人获得赠予收入的原因,因为赠与是免费获得股本的行为,但继承,遗嘱,离婚、,养关系以及直系亲属之间的赠与除外。受赠人根据“财产转让收入”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简而言之,免费礼物只是将那部分应纳税额从转让人转移到了接收人。它不会客观地减少相应的税收。
分析股权转让税收筹划的一般方法
(1)找出税收低落的地方,并使用税收优惠或补贴
税收效率:★★★
风险指数:★
操作复杂度:★★★
考虑到该国各个地区的平衡发展,重点是支持落后的经济。国家和各地区都出台了一系列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数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财政退税政策或对地方政府的激励政策。减轻实际税收负担。通常的做法如下:
(1)将目标公司的注册地址更改为目标地区,并相应地调整目标公司的业务范围,以满足税收优惠区的政策要求。协议;
(2)及时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及时进行工商业变更,税收变更,并根据需要进一步完成纳税;
(3)根据有关地点发布的具体政策以及双方之间的协议,即向转让人退还一些税款或给予经济激励。
但是,这种方法也面临某些法律风险。 2014年底,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清理和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 62号),明确了以下三类:税收优惠:
(1)违反较高法律的税收优惠政策;
(2)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政策;
(3)超出税收减免时间仍在实施的政策。
本文发布后,税收筹划空间被进一步压缩。企业在考虑政策偏好时应更加谨慎,并应聘请专业人员审查相关税收政策,最好在获得主管税务机关的书面确认后再进行审查。
(II)原股东的提款和新股东的增资
操作复杂度:★★
税收计划主要基于以下假设:原始股东是公司股东,并且公司拥有大量未分配利润。首先,公司股东撤资。扣除未分配股利和投资回收后的减资收益计入转让收益。企业所得税是根据这部分收入缴纳的,并使用股权投资,例如股息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所得税免除规则减少了根据被撤出资金的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所应纳的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计划方法在特定操作中不符合要求,它将面临相应的税务审计风险。
风险案例:徐州市铜山国税局近年来收集了一家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发现该公司在2010年至2015年间频繁更改公司名称,股东和注册资本。由于存在麻烦的运营,公司原先的旧股东已全部退出公司的运营,而两名新股东后来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此外,在公司最近的减资中,可以查询工商注册信息,但是当地税务局没有股权变更记录。检查人员认为可以绕过税收管理。经过检查人员的深入了解,公司我知道股东的变更将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支付,所以我去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了一些避税计划。采取的方法是以新股民向股本注资,老股东撤资,回股等形式隐瞒股权转让,以逃避股权转让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对于老股东,公司只给予了一些补偿。这一系列操作涉及超过930,000股未报告的股权转让和超过180,000个人所得税。结果,税务机关依法向公司追回了税款和相应的滞纳金。
(3)首先进行利润分配,然后进行股权转让
风险指数:0
操作复杂度:★
该税收计划与第2项一致,主要是基于以下假设:原始股东是公司股东,并且公司拥有大量未分配利润。公司股东在分配利润时根据股权投资收益获得免税。股权转让只需在利润分配后从净资产中减去相应的成本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收筹划是合法,合规的,公司的利润分配也是企业经营中必不可少的日常经营活动,不涉及税收管理风险。
中国税收政策的目的是为了人民而使用它。企业和个人应坚持合法的纳税和合理的计划,特别是对于某些打算进入资本市场的公司实体,合规性工作应是重中之重。正如本杰明·富兰克林所说:“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那就是税收和死亡。”尽管有效的税收筹划可以帮助纳税人节省相应的费用,但也应将其严格控制在合法的红线范围内!!
“避税与逃税之间的区别在于监狱墙的厚度。”-Dennis Heller
作者
-使法律对每个人都更好-
简介:我们经常听取有关股权转让公司的税务专家的意见。他们计划拥有土地以避免土地增长。当然,土地增长本身也引起争议,但是您不认为非法转让和转售土地使用权不承担刑事责任。等待中,所谓的法律和税务部门,尽管法院表达了意见,认为投资金额不影响少于25%的转让,但必须认真对待。私人房地产所有者和总体规划者应权衡此风险。在这方面,我们应该知道该怎么做。
以下内容来自中国裁判文件网
刘龙波的刑事通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撤消通知
(2019)万兴第20号
刘龙波:
您未接受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6行195号关于非法转卖土地使用权和挪用资金罪的刑事判决,并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它不构成犯罪。法院成立了一个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查,审查工作现已完成。
经过审查:关于非法转售土地使用权的犯罪,在刘龙波成立的独资公司龙威房地产公司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他没有全额支付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未进行实质性投资开发。在将所有股权转让给他人的情况下,股权形式的主要资产是案件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刘龙波实行了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转售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并从中获利,这从主观上讲是有利可图的。侵占土地使用权罪;挪用资金罪,单据,刘龙波贷款清单,益坤房地产公司出具的证明,银行交易记录及有关证人的调查证词和刘龙波的供述证明,刘龙波作为益坤房地产公司的实际控股股东,利用他的便利管理公司的日常事务,并多次挪用公司的钱用于个人使用,证据确凿。并且足够。
总之,法院认为,最初的有效判决认为事实是明确的,证据是充分和充分的,并且适用的法律是正确的。您的上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审条件,将被驳回。
特此通知。
2019年4月2日
以下是相关摘录的内容。
刘龙波,孙艳欺诈,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售,虚假出资,撤资,高利贷,挪用资金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信念
(2016)万06最终处罚第195号
安徽省淮北市列山区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龙波,刘贝贝,男,汉族,1988年1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初中文化,现任淮北龙威小额信贷有限公司董事长。 。它位于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居住在淮北市象山区。2014年11月20日,他因涉嫌合同诈骗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事拘留,并于同年12月25日经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以非法转让罪被捕。土地使用权。逮捕是由淮北公安局烈山分局进行的。他目前被拘留在遂溪县看守所。
辩护人是安徽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任庆华。
上诉人(原审中的被告)孙岩,女,汉族,1961年4月23日生于安徽省苏州市,初中文化,是淮北益坤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股东。家住安徽省淮北市象山区。他因贿赂,撤资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经淮北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他于2015年9月10日被捕。22日,逮捕是由淮北公安局烈山分局实施的。他目前被拘留在淮北市第二拘留所。
关海波,安徽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获悉,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龙波犯有欺诈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取款罪,高利贷罪。 ,挪用贷款,孙艳在挪用资金罪中,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5)列初字第00113号刑事判决。刘龙波和孙燕都没有上诉。接受法院起诉后,依法成立了合议庭,该案于2017年2月9日公开审理。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常庆华和任学红现身法庭。上诉人刘龙波及其辩护人任庆华,上诉人孙艳和他的辩护人关海波上庭参加诉讼。在此期间,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提议将审判推迟两次。试用现已结束。
初审法院裁定:({}}(I)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事实
...
刘隆波(Long Longbo)提出上诉:1.他原判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有罪的事实尚不清楚。淮国tu浪(2010年)第58号地块的使用权所有人是龙某房地产公司,该公司转让该公司的股份,而不是土地使用权。赵1付给他6100万元。除股权外,公司还包括公司。初始建设投资的成本不能盈利,也不构成犯罪。2.再融资收益应归Braun贸易公司所有,并应视为单位犯罪。3.最初的判决是,他犯有逃避资本罪,并被判处重刑。4.最初的判决认为他挪用资金罪的事实不清楚。是伊某房地产公司的实际投资者。公司的资金和个人资金之间没有严格的区别,并且从公司支出的资金是公司欠其个人的资金。要求依法更改句子。
辩护人提出:1.刘龙波不是土地使用者。龙某房地产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企业。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是龙某房地产公司。法律不禁止法律股权转让行为;刘龙波以6100万元的价格将公司股权转让给赵某1。除了550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外,还包括约1000万元的基础设施建设初期投资。原判决认为刘龙波获利595万元,刘龙波的举动并不构成土地使用权的非法转让。二,原判认为刘龙波犯有挪用公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伊某房地产公司的资金与刘龙波的个人资金之间存在混淆,对所涉及的账户没有审计结论。3.由原判判处的判处多次定罪和处罚显然很严厉。
孙艳(音译)上诉:尽管它是伊依房地产公司的小股东,但它不方便挪用大笔资金。所有费用都由刘龙波掌握。它的签名只是一个正式要求。最初的判决发现了事实,滥用法律并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他的捍卫者与孙艳基本持相同意见。
出庭的检察官认为,原始判决认为事实很明确,证据确凿且充分,定性准确,判决适当。建议保留原始判断。
试验发现:({}}(I)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以上事实得到以下证据的支持:
1.书面证据
(1)国有建筑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招标,信用证,承诺书,淮北招标资格,现场交易确认,公证,建筑用地批准书,转让合同国有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变更协议),地籍调查表,委托书,招标拍卖地块底价价格表,土地调查技术合同,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或联席代理人证书,淮北龙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就业文件,公司股东投资信息,银行询价函,中国工商银行现金存款证,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010刘龙波向淮北土地开发中心递交了土地招标申请书,参加了淮国图谷(2010)58号土地(面积30.2985亩)的招标,并支付了土地开发中心的土地保证金2150万元。当天获得招标资格。2011年1月5日,刘龙波获得交易确认书。同月12日,刘龙波出资设立龙某房地产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刘龙波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月18日,刘龙波与土地开发中心作为受让人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人变更为龙某房地产公司。
(3)证人卓某的证词:自2012年4月2日起,他在龙某房地产公司工作,并帮助赵某1全面运营龙某房地产幸福巷项目。首先,赵1和杨2共同支付股权转让款,购买了刘龙波80%的股份,并获得了法定代表人身份。后来,赵1又购买了刘龙波自己20%的股份。会计黄凤英。龙某房地产的商业登记信息的股东没有杨某2的名字,因为杨某2代表一个叫张某6的人。2014年10月,杨某2和张某6退出,赵某1将当时购买的资金返还给他们。刘龙波前期支付55005万元,后期支付5505万元,契税440.4万元,教育附加费227万元。赵某1委托他申请土地使用权证。刘龙波之前支付的凭证在他接手之前已经在公司的帐户凭证中。刘龙波拿走了这部分帐户,没有交给他。
(4)证人李某1的证词:他是在龙某房地产公司成立后去的,主要负责对刘某2发出的转让凭证和发票进行会计处理。刘龙波调任龙某房地产公司时,进行了一些初步的项目建设,主要是勘探,设计,场地平整,临时水电,墙体安装,传单印刷,办公室和销售部门装修等。只要这些项目都具有凭证和发票,就全部会计入。龙某房地产转让时,这些帐户已移交给他们的会计师。Long Mou Real Estate Company的转让费时间表(2011年)是由Liu Mou 2制定的,主要用于与购买Long Mou Real Estate股权的人进行转让。
(5)证人刘某2:他主要负责龙某房地产公司的公司资金收支。转让龙某房地产公司股份时,应将李某的会计账簿交给另一方。Long Mou Real Estate Company的转让费表(2011)是Long Mou Real Estate Company在转让和转让时制作的一种表格。以上转账金额为刘龙波支付的费用,余额为未支付的费用。
总而言之,原始判决认为事实很明确,证据确凿且充分。除了认定刘龙波犯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当和量刑不当罪外,其余定罪都是正确的,量刑是适当的。试用过程是合法的。该案由本法院审判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第159条第1款,第175条第1款,第200条进行讨论和决定。第72条第1款,第25条,第1款,第52条,第53条,第69条,第1款,第3款,第70条和第60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关于处理腐败,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第十一条第六条,第二款和《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25条第1款(a)和(c)项,判决如下:
1.维持Li山区人民法院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刑事判决(2015年),安徽省淮北市黎子楚子字第00113号,即被告人孙燕因挪用资金被定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监狱,以及他最初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款60万元和60万元。他决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被告人刘龙波,孙艳的违法所得,应当依法追偿。
第二,撤销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5)烈兴初字第00113号刑事裁定的第一项,即被告人刘龙波被裁定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被判处四年徒刑,以及罚款1000万元人民币;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罚款300万元;借贷高利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款三十万元;挪用资金罪被判处五年徒刑;数罪并罚,决定处以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30万元。
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龙波因非法转卖土地使用权被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百万元;他被判死刑,并被判处两年徒刑。罚款300万元;高利贷再融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挪用公款罪被判处五年徒刑;几项罪行同时受到惩罚,并决定实施一项任期他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630万元。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该句子。如果在执行该判决之前将其拘留,则将拘留的天数转换为该句子的一天,即11月20日, 2014年至2023年7月19日。罚款为(在判决生效后第二天的30天内支付。)
此决定是最终决定。
首席大法官郑海鸥
张艺奇法官
朱竹雷法官
2017年7月18日
王家春书记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28条为牟利目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非法转让或转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并处三处以下处分。被判非法转让以5%至20%的价格转售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并以5%以上的价格非法转让或者转售土地使用权。罚款低于20%。
第159条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未能提供实物货币或不转让产权,提供虚假的出资或逃避其出资。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并处2%以下10%以下罚款或者一次以下罚款。逃逸的资金。
第175条第1款旨在通过借贷来牟利,并从金融机构借钱向他人提供高息贷款。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违法所得增加一倍以上但处以五倍以下罚款的,数额巨大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是非法收入的一到五倍。
第272条第一段中的公司,企业或其他部门的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该部门的资金作私人用途或借给他人。该金额很大,超过了三个月。不偿还或者不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从事牟利活动或从事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被遣返者将被判处三至十年徒刑。
第25条第1款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人犯的共同和故意犯罪。
第52条在确定罚款时,应根据犯罪情况确定罚款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款应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支付。如果未在期限内付款,则必须强制付款。对于不能全额支付罚款的人,人民法院应当随时认定被处决人具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并应当随时清偿。
如果由于不可抗拒的灾难或其他原因确实难以付款,则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适当地推迟,减少或免除付款。
第69条的第一句除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外,还被判犯有多种罪行,应低于判刑之和,高于最高刑罚。控制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年,最长的拘留期限不超过一年。如果总监禁期少于35年,则最长不能超过20年。如果总刑期超过35年,则最长不能超过25年。
如果在几项罪行的第三段中施加了增刑,则增刑仍应执行。其中,相同种类的加重处罚应当联合执行,不同种类的加重处罚应当分别执行。
第70条宣判后和执行刑罚之前,如果在宣判前发现被定罪的罪犯没有其他罪行,则他应对新发现的罪行作出判决,判刑应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已执行的罚款应计入新判决所判的刑期。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获得的全部财产应予以追回或责令偿还;受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及时归还;没收违禁品和用于犯罪的个人财产。没收的财产和罚款全部移交给国库,不得自行挪用或处分。
第六十一条犯罪分子决定处罚时,应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况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判处。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挪用个人资金,营利活动或者逾期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超过五万元的,确定为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刑法。“巨额”;超过500万元的,视为《刑法》第384条规定的“巨额”。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根据《刑法》第384条应视为“严重”:
(1)挪用公款200万元以上;
(2)挪用专款和物资用于救灾,应急抢险,防洪,优惠待遇,扶贫,移民和救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足两百万元;
(3)挪用公款不予退还,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且不足两百万元的;
(D)其他严重情节。
根据这种解释,《刑法》第11条第272条关于“挪用”,“巨额”和“非法活动”起点的挪用资金的规定,挪用公款罪“加倍”,“案件严重”,“违法行为”加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225条二审人民法院在听取对一审判决的上诉和抗议后,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如果原始判决认为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且量刑适当,
应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议,并维持原判;
(3)如果原始判决的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则可以在发现事实之后修改原始判决;或者原判决可以废止并返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