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的记忆:
金融企业是债务投资;其他关联企业为股权投资。
这是防止资本稀薄和防止异常交易的规定。这是国际上使用的固定债务和权益比率方法。没有其他原因。
答: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企业从关联方收取的债务投资与股权投资之比超过规定标准时发生的利息支出。股权投资比例,
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但
如果企业可以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或者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国内关联方,则支付给国内关联方的实际利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不可抵扣的利息费用=当年为所有关联方支付的实际利息×(1-标准比率÷相关债务比率)= 450×(1-2 / 3)= 150(10,000元)
也可以这样计算:
扣除税前的允许利息费用= 3300×2×450÷9900 = 300(万元),{不可扣除的利息费用= 450-300 = 150(万元)。
(4)关联方利息支出注意事项
1。计算公式“不可扣除的利息费用=关联方当年支付的所有实际利息×(1-标准比率÷相关债务比率)”不适用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间贷款。
2。股权投资不一定是实收资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9条规定,股权投资是指不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的企业,且投资者拥有公司的净资产投资。
股权投资是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的金额。收款人的所得少于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时,股权投资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什么时候如果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则股权投资为实收资本。即,股权投资是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三者中的较大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殊税收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86条:“股权投资是企业资产负债表”列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所有者权益少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股权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的总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且资本公积的总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的数额,则股权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的数额。 ”
3。债务投资不限于直接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9条规定,债务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间接从关联方取得的债务,需要偿还本金,利息或其他通过利息支付补偿的融资。
企业从关联方间接获得的债务投资包括:
①关联方通过无关的第三方提供的债务投资;
②非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务投资,由关联方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
③从关联方取得的具有间接负债的其他债务投资。
4。如果企业扣除关联方的利益,不受债务资本比例的限制,可以按照《税收特别调整实施办法(八十九)》第九十条,第八十条的规定编制。审判)”(国税发〔2009〕2号)。保留并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同信息期限,以证明相关债务投资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和债务权益比率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
3.如果企业不符合税法规定的个人贷款利息支出的扣除条件,则不允许税前扣除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借款企业利息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
企业向股东或与企业有关联的其他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和财政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利息关联方利息费用的规定》关于税收政策问题的税前扣除标准通知(财税[2008] 121号)规定了企业所得税扣除额的计算方法。
(2)从借款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第一条规定之外的内部员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企业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以相同借款利息计算的利息支出。同期金融企业利率部分金额?根据《税法》第8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27条,允许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贷款是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没有非法募款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目的;
2。企业与个人之间已签订了贷款合同。
文档非常清楚,将不作解释。
4.如果企业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额偿还其资本,则企业的外部借贷产生的利息费用无法完全扣除
关于企业“无投资人”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的预扣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企业投资者未足额缴纳的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就资本而言,企业的外部借贷所产生的利息等于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的实收资本与应付资本之间的差额应计利息,并且不得在扣除之前公司所得税。
这条规则很容易理解,因为公司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应付的资本,这等于投资者的实缴资本与规定的期限内应付的资本之差。利息应由投资者自己承担,这自然不是企业的合理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计算公式:
年度中每个计算期不能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的借款利息×该期间的未付注册资本金额÷该期间的借款金额;
一年内企业在扣除公司所得税前无法扣除的利息总额=一年中每个计算期内无法扣除的贷款利息之和。
,其中包括:在整个计算期间内,公司的预定实收资本和贷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
五,利息支出业务必须遵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否则不得扣除税前费用
真实,合法和合理是纳税人扣除其业务活动中发生的税前费用的主要条件和基本原则。合法性是指无论支出是实际发生的还是合理的支出,如果是非法支出,均不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即使财务会计法规或系统规定可以用作支出,也不能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合法性是显而易见的,也就是说,不允许扣除税前的非法费用。
例如,买卖银行承兑汇票在日常工作中是一种相对普遍且具有代表性的业务。大多数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公司的贴现利息记录在“财务费用-利息费用(贴现利息)”中。记账基础通常是收据,自制支付凭证,单位名称以外的折扣凭证等,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支付中不进行税收调整。实际上,这种做法给企业留下了相当大的税收风险。
仅从票据的角度来看,由于尚未获得合规票据(当地税收利息发票),因此折现的利息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因此,如果企业获得了当地税收利息的发票,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条,票据的发行,取得和转让应遵循诚信原则,并具有真实的贸易关系和债权关系。和债务。取得票据时,必须支付对价,即应支付票据双方确认的相应价格。
显然,出售银行承兑汇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草案》。即使企业获得了本地税收利息发票,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六,取得发票不需要扣除税前的借款利息。
在实际工作中,除了从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之外,银行从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还基于收据或付款凭证。清算期间未进行任何税收调整。
在实际工作中,从与我们接触过的公司的角度来看,没有一家子公司为从企业集团的“资金池”中借入利息而支付利息,并没有获得当地税务局的发票。在金融公司模式下,通常使用向中国银监会备案的自制票据。在结算中心模型下,将自制收据用作结算凭证。
是否可以允许在这些和解文件中列出的利息支出在税前扣除?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让我们看一些税收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87号令)第20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和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应当从国外经营活动中收取款项。发票已发给付款人;在特殊情况下,发票由付款人开给收款人。
2。《营业税项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的征税范围,贷款是指向他人借钱的行为。无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采用向他人借钱的行为,就应视为借贷行为,并应按照“金融保险业”的税项征收营业税。
3。《关于非金融机构代收代缴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 7号)规定:“ 1.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统一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借入的资金分配给下级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级别收费。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返还给金融机构的利息不收取营业税。 2.借款人将资金分配给下级单位,不得向下级单位收取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利息;否则,将被视为有贷款业务本质上,营业税应按其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 ”
我们可以从以上三个规则得出结论:
1.如果已开具企业向关联方收取的利息费用,则应开具发票;未缴纳营业税的,不得开具发票。
2.企业从无关自然人那里借钱的费用应该真实,合法和有效。收到利息的个人需要与企业合作,代表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发票,并承担相应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税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为某人“缴税”以承担这些税,则税务机关通常很难同意税前扣除。
3.在实践中,税务机关通常会认可金融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并向银监会提交的票据。子公司可以使用此帐单进行税前扣除;和结算中心税务机关签发的收据通常被视为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允许在扣除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应先取得税务机关的发票,然后才能在税前扣除。
因此,“全部借贷和偿还”未缴纳营业税的利息费用是在扣除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证据之前,税务机关一般不要求取得利息收入发票,使用收据可以在税前扣除。其他借贷利息支出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取得税前利息发票。
统一借款和统一偿还“未缴纳营业税的利息支出应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并应有足够的支持材料(总部:银行贷款合同,集团内贷款利息支出分享协议,统一借用和统一偿还本金和利息支出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例如子公司:实际获得的贷款金额以及收到的利息支出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收据,以证明贷款的利息支出是“所有贷款和还款”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