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个人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利息,股利和股利所得;”第3条第5款:“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股利,股利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意外收入和其他收入,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第6条第6款规定:”利息,股息,股息对于收入,意外收入和其他收入,每个收入的金额均为应税收入。 “与此同时,第8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收入是纳税人,而支付收入的单位或个人是扣缴义务人。“因此,这部分利息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支付利息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可以扣除:
(2)非金融企业为从非金融企业借款而支付的利息部分,不得超过金融企业在类似期间为类似贷款计算的利率。
因此,在结清公司所得税时,将根据金融企业在同一时期内以相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率扣除公司支付给个人贷款的利息。超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对于个人
公司支付给个人贷款的利息属于个人获得的其他收入。它不能与工资和薪金相结合来缴纳个人税。应根据实际支付的利息计算,并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有支付利息的单位预扣税和预扣税是两回事。
根据该规定,无论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是否发生向他人借钱的行为,均应视为借贷行为,并根据金融保险业的税项征收营业税。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07年第502号):第二条:取得本外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储蓄机构的货币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吸收公众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有存款的金融机构。因此,获得非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的个人应缴纳5%的营业税,并同时支付利息,股利和股利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税前利息支出批准规定:
1.在生产经营期间,应按照实际发生额扣除纳税人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高于以同类金融机构和同期借款利息为基础计算的利息支出。金额中的部分可以扣除。《企业所得税条例》第六条。
2.纳税人之间相互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按照上述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的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3.纳税人向本单位和其他个人的雇员借贷所产生的经营贷款利息,也应按照上述有关从非金融机构借贷的利息支付的规定执行。(当地法规)
4.如果纳税人从关联方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则超出的利息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