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在“今年”列中填写。损失金额由负数表示,然后负金额将自动出现在第6行的第四列中。正数出现在第6行的第11列中,正数出现在第7行。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与股本和场所实际相关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利和红利
(4)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一个
扩展配置文件: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以下统称为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法律。该法律不适用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第2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设立的企业,但实际的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
附件4“公司所得税细目表”说明
1.适用范围
此表格适用于需要进行审计以收取公司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
其次,报告的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和相关税收政策,填写在本纳税年度和五年中未补偿的税前亏损金额。在本纳税年度之前。
3.填写相关项目的说明
1.第1栏“年份”:填写日历年。第1至5行从第6行向后推了5年,第6行是报告年。
2.第2栏“利润或亏损”:填写主表第23行的“税后调整收入”(亏损用“-”表示)。
3.第3栏“将合并和拆分的企业转变为可收回的损失”:填写根据企业合并和分支机构的税收法规以及在征税之后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到2008年收税后的分支机构数量计算未由独立纳税人支付的企业所得税所涵盖的损失金额。(以“-”表示)。
4.第4栏“该年度的可收回收入”:该金额等于第2 + 3栏的总数。
5.第9栏“上一年的损失补偿金额”:该金额等于第5 + 6 + 7 + 8栏的总数。(第4列未填充正数)。
6.第10栏第1至5行,“上一年度的损失已实际弥补了当年的损失”:填写主表第24行中的金额,以弥补前5条中未弥补的损失年份。
7.第6行第6栏“本年度实际弥补的先前年度损失”:金额等于第1至5列和第10列的总数(6列和10列≤6列的总数和4列)总)。
8.第11栏第2至6行“可在下一年结转的亏损”:在报告前5年之后,前一年的亏损由第24行的数据补偿。今年的主表本年度未完成亏损和未完成亏损。第11列=第4列第9列至第10列的绝对值(第四列大于零,并且不报告行号)。
9.第7行第11栏“以后几年可结转的亏损总额”:填写第2至6行的第11列的总数。
表之间的关系
第6行,第10列=主表的第24行。
以上答案仅供参考。有关具体程序,请直接咨询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所得税弥补损失的详细清单”填写了在本纳税年度和之前的5年中未扣除税前的损失金额。填写此表格时,请注意以下几点:
(1)填写年份和年份的顺序一定不要错。
“今年”是结算和付款的年份。如果要结算2008,则“今年”将填充为2008。确定了今年之后的第五年至第一年为2007年,2006、2005、2004、2003。同样,“前几年的损失弥补”列中的前四年,前三年,后两年和前一年分别是2004、2005、2006和2007,即2003(即以前第五年)以后各年实现的利润弥补亏损。
(2)税法规定,公司实行免税合并和分立,企业合并和分立实现的利润可以按规定弥补合并和分立企业的损失。
国税发〔2000〕119号规定,合并企业合并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应由合并企业负担。前一年的损失未超过法定赔偿期限的,合并后的企业可以继续按照规定使用。与合并后企业资产相关的年度实现收益予以补偿。
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可以弥补合并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损失的收入金额=合并企业在未补偿一个纳税年度的损失之前的收入金额×(合并后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公司所有净资产的公允价值)。
该文件还规定,与分立企业的分立资产相对应的税收事项应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继承。不超过法定赔偿期的分立企业的损失,可以按照分立资产在资产总额中的比例进行分配,接受分立资产的分立企业应当继续弥补损失。
因此,请填写“转移合并弥补亏损的合并后的企业”,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合并和分部允许扣除税前的损失额,并对税法分支机构成立后的税法规定进行汇总。 2008年之前的独立纳税人计算尚未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损失的金额。新税法尚未发布有关企业重组所涉及的所得税处理政策的文件,它需要等待新政策得到澄清。
(3)如果企业的损失未超过5年的补偿,则不得在下一年结转;如果补偿期限不超过5年,则可以在第二年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