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ps反避税案例,beps反避税多边公约

提问时间:2020-05-26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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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为5427个单词,大约需要9分钟的阅读时间。您将看到以下内容:欧盟BEPS项目的实施;对中国公司在欧洲投资的影响;以及公司应对挑战的措施。 【《大企业税收评论》原件)摘要:抽象的欧盟使用BEPS项目作为其工具来加速欧洲税收的整合,因此在实施BEPS项目方面非常活跃。 BEPS项目在欧盟的实施同时在两个层面上进行:首先,在欧盟层面,相关的欧盟机构发布了各种“硬法”和“软法”措施,以敦促欧盟成员国实施欧盟的BEPS结果。 BEPS项目;在欧盟的28个成员国一级,每个成员国分别制定国内法律以实施BEPS项目。对于在欧洲投资的中国公司而言,BEPS项目不仅会增加税收合规成本,增加税收不确定性和增加税收纠纷,还会影响其在欧盟的投资结构,交易安排和竞争力。关键词:BEPS项目欧盟中国企业在欧洲投资,欧洲税收一体化自OECD在2013年启动BEPS项目以来,欧盟一直通过颁布一系列“硬法”积极实施BEPS项目(1 )和“软法”(2)措施,敦促欧盟成员国实施BEPS项目成果。欧盟具有如此积极的态度,一方面是因为欧盟成员国在打击跨国公司逃税方面可以达成共同利益;另一方面,这是因为BEPS项目的实施有助于欧盟促进欧洲税收一体化。 BEPS项目发起的国家税收体系的协调,国家之间税收合作的加强以及税收透明度的提高,都与欧盟50多年来一直在推动的欧洲税收一体化的内容保持一致。因此,欧盟积极推广BEPS项目是增强欧盟的主导地位,逐步削弱成员国的税收主权,并加速实现其欧洲税收一体化目标。对于在欧洲投资的中国公司而言,BEPS项目不仅会增加其税收合规成本,增加税收不确定性和税收纠纷,而且还会影响其在欧盟的投资结构,交易安排和竞争力。因此,中国企业及有关部门需要尽快做好准备。欧盟BEPS项目的实施欧盟BEPS项目的实施同时在两个层次上进行:一个是在欧盟层次上,
监督欧盟成员国执行BEPS项目的结果;其次,在28个欧盟成员国的级别上,每个成员国都制定了实施BEPS项目的国内法律。欧盟之所以采用这种双层BEPS登陆模式,是因为欧盟机构在促进欧洲税收一体化进程时在直接税和间接税方面具有不同程度的一体化。关于间接税,关于增值税和消费税,《欧洲共同体条约》赋予欧盟机构直接的协调权。欧盟已经通过发布指令基本完成了间接税领域的税收同化。在实施BEPS项目中与间接税有关的行动计划时,欧盟可以带头完成实施。例如,在BEPS(数字经济)的第一个行动计划中实施增值税问题时,欧盟委员会在2013年和2014年发布了一系列法律措施,以指导成员国修改其国内增值税法律提供服务。以及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则⑷。但是,在直接税,特别是所得税方面,欧盟基本条约没有赋予欧盟机构任何直接协调权,这意味着直接税仍处于成员国的主权之内,而欧盟只能根据辅助原则。因此,对于需要在BEPS项目中直接税领域实施的行动计划,欧盟必须采用两层登陆模式,即在欧盟级别和成员级别实施它们。实际上,当BEPS项目落在成员国层面时,它并没有受到太大的阻力。这可能是由于以下事实:所有欧盟成员国都希望通过打击跨国公司逃税来增加税收收入,并通过金融危机和欧洲债务危机缓解各个成员国的财务压力。 ,维尔京群岛等),使资本流回欧盟。当然,在欧盟的28个成员国中,有22个成员国也是经合组织的成员,因此,经合组织的BEPS项目建议书和行动计划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仍然具有很大的影响力,这也将促进该倡议这些成员国中实施BEPS项目的国家。但是,在单独实施BEPS项目时,由于欧盟成员国的不同利益,实施BEPS项目的方法和效果是完全不同的。例如,英国更关心对大公司征税,
采取的措施包括:根据交易双方确定交易结构是否被滥用的主要意图,于2013年制定了《反滥用一般规则》; 2015 2015年,引入了一项新税种,即转移利得税。规定在被认为避免在英国境外成立常设机构或人为地转移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在英国以25%的税率缴税。 ⑺但是对于意大利而言,其重点是通过税收激励体系刺激经济增长,因此,意大利在2015年制定了“专利盒”制度以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时,通过了BEPS第五行动计划(有害税收)。实践)Nexus方法要求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并且收入必须与创造知识产权的研发活动直接相关。 ⑻在欧盟一级,自经合组织于2013年启动BEPS项目以来,欧盟机构发表了多种意见,建议,通知,准则等。尽管这些“软法”措施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它们可能会影响到在成员国实施BEPS项目。 2016年7月,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反避税指令⑼》,其中将一些“软法”措施升级为“硬法”,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措施。该指令包括直接针对BEPS项目行动计划的三种反避税措施,即限制利息扣除,统一受控外国公司规则并建立反错配机制;欧盟委员会在2001年提出了两个“统一公司”。这些反避税措施摘自《基于税收的税法》,即撤销税收机制和普遍的反避税措施。规则。由于指令形式的欧盟法律措施对成员国具有法律约束力,除《反避税指令》中明确规定的一些例外情况外,成员国有义务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将该指令转换为本国法律。这意味着欧盟28个成员国的现有法律条款必将发生变化,而国内法律的这些变化将不可避免地影响中国企业在欧洲投资的税收筹划,税收合规性和税收风险。 2。对中国公司在欧洲投资的影响在BEPS项目启动之前,中国公司在欧盟投资所面临的主要税收问题是如何了解28个成员国之间税收制度的巨大差异。
确保税收合规。随着欧盟BEPS项目的实施,上述问题依然存在,同时,中国企业也面临着新的挑战。成员国为实施BEPS行动计划所采取的措施不一致。欧盟一级的“软法”和“硬法”措施将影响成员国修改其国内法,至少导致以下三个方面影响中国公司在欧洲的投资:(1)税收合规成本将大幅上升。首先,中国公司了解欧盟成员国的税制和发展趋势的负担将会增加,这很快就会体现在成员国将欧盟的《反避税指令》翻译成其国内法律的过程中。进行中。由于欧盟的“反避税指令”仅规定了目标,原则和效果要求,因此具体实施方法仍由每个成员国决定。因此,中国企业不仅需要掌握“反避税指令”的规定,还必须跟踪成员国的转型措施。其次,在促进BEPS项目实施方面,欧盟一直强调需要增加税收透明度。从2014年修订税收裁定信息自动交换规则的提案,到2015年修订税收裁定和预定价系统,以及达成成员国之间自动交换国家报告规则的协议, 2016年,欧盟要求披露纳税人信息的范围不断扩大,对报告的要求越来越严格,这必然会增加中国企业信息准备和信息申报的成本。此外,考虑到中国和欧盟各成员国已经建立了税收信息交换系统,中国公司正在向中国报税。当税务机关提交国家报告时,中国企业必须确保在海外披露的信息在全球范围内保持一致海外业务和纳税。因为在税收信息交换系统下,此信息可能是由欧盟所在国的税务机关获取的,并用于调查中国企业的税收遵守情况。 (2)税收不确定性将增加。首先,在欧盟的“反避税指令”和每个成员国的一般反避税规则中,基本规定“交易方的主要意图或某个主要意图是否是“合理的业务”。目的”来确定交易是否真实,这意味着每个成员国的税务机关将更加关注交易的经济实质,而不是表面的形式。但是,在使用主观意图确定交易的实质内容时,欧盟国家未给出任何量化标准,
无法准确估计税收风险,导致不确定的税收结果。例如,中国公司在海外投资时,往往会在低税率的国家设立中介公司,而中介公司从事投资,销售和融资。当欧盟国家由于缺乏可量化的客观标准和安全港设计而加强对诸如受益人所有人,合理的商业目的和实质性经营等反避税要素的审查时,中国公司无法预测将雇用多少人或如何雇用只有取得成功,我们才能确保欧盟国家将这些中间公司视为具有商业实质。再举一个例子,近年来,中国公司在欧盟投资时倾向于以股权形式收购目标公司,因为购买股权意味着购买欧盟目标公司的品牌,市场和人员整体。但是,股权并购必须继承目标公司先前的税收风险。在实施BEPS项目的背景下,各国基本上是在追溯调整避税交易,因此股权合并形式带来的税收风险远大于资产合并形式,因为资产合并形式通常可以与目标公司的历史税收分开风险。其次,在确保遵守成员国税法的同时,中国公司还需要提防欧盟竞争法调查所带来的不确定性。近年来,欧盟已将竞争法国家援助政策应用于审查成员国的税收征收和管理措施。 2015年,欧盟委员会裁定卢森堡税务机关与菲亚特之间的预先定价协议以及荷兰税务机关与星巴克之间的预先定价协议违反了欧盟竞争法中的国家援助制度,并要求菲亚特和星巴克弥补税收。 ⑿随着税收透明度的提高,欧盟将从成员国获取更多有关税收裁定和预约定价安排的信息,并将继续扩大其审查范围。这意味着,中国公司与欧盟成员国之间签署的预先定价协议或他们所获得的预先裁定将不再给中国公司带来税收确定性,因为欧盟委员会有权推翻这些成员国的协议和裁定。根据竞争法。那力量。欧盟委员会于2016年10月再次提出了“综合公司税制改革计划”,重新启动了“统一公司税基法案提案”,以试图在欧盟内部建立统一的公司税基,然后各成员国根据其领土内的生产要素用于分配公司税基并计算在成员国中应付的公司税额。由于该提案建议使用资产,劳动力,营业额和其他生产要素作为成员国之间税基分配的基础,
在设计用于在欧洲投资的业务结构时,中国公司必须仔细安排公司资产的所在地,主要劳动力的集中以及主要经济活动的地点,因为这些安排会影响未来税基的分配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税收负担和公司纳税的合规性。 (3)税收纠纷将增加法律变更,增加税收不确定性和反避税调查,这将导致中国企业在欧盟成员国中被双重征税甚至被多重征税,从而导致跨境税收纠纷增加。例如,欧盟成员国大多是技术资产的出口国,强调无形资产创造的价值,并倾向于根据人们对价值创造的贡献来分配利润。但是,长期以来,中国公司已经习惯于根据资产和风险来分配利润。因此,当中国公司在欧洲投资时,转让定价和与无形资产相关的交易可能会成为最常见的税务争议点。在这方面,中国企业需要做好准备,首先分析内部资产在开发,优化,维护和利用中的无形资产的成本,收入和功能;他们还必须在外部与欧盟东道国税务机关进行更积极的沟通,避免被认为与经济活动的地点和价值创造的地点不一致。同时,中国公司应充分利用欧盟成员国的争端解决税收机制,并在必要时合理使用税收协定中的相互协商程序。尽管在欧盟扩大竞争法审查范围的背景下,中国公司不能依靠与成员国签署的预先定价协议或所获得的预先裁定来减少税收纠纷的发生,而是通过与税收共同签署双边协议来达成。东道国当局和我们的税务机关APA的形式仍然可以帮助中国税务机关使用相互协商程序来协助中国公司解决税务纠纷。 3。应对建议随着BEPS项目在欧盟地区的实施,在欧投资的中国公司将面临许多新挑战,这可能会影响中国公司在欧盟的业务结构和竞争力。因此,从企业的角度来看,除了要密切追踪欧盟和成员国一级的立法和税收动态之外,还应该借鉴欧美跨国公司的经验,建立全球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并允许公司税务部门尽快参与。在外商投资结构的设计和决策中,从全球布局的角度有效控制税收风险。同时,作为中国的居民国,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帮助企业,加强税收政策指导,更新和预警,
协助中国企业解决涉税纠纷。 ⑴硬法是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49条,具有约束力的欧盟法律“硬法”形式包括法规,指令和决定。参见Michael Lang,《欧洲税法简介:直接税法》,林德,2010年。⑵软法是指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49条,欧盟法律的“软法”形式包括建议,意见和指南。见弗朗西斯·斯奈德(Francis Snyder),《欧洲共同体法律的效力:制度,程序,工具和技术》,《现代法律评论》,1993年(56)。 (3)《关于统一的统一文本》第113条(以前称为《欧洲共同体条约》第93条)规定,欧洲委员会提交的提案“为了建立和运营共同市场,有必要制定协调一致的立法,营业税,消费税和其他类型的间接税”应按照特定的法律程序提交给欧盟理事会,以供一致批准。 ”
英国的一般性反避税措施被称为“一般性反滥用规则”,这是英国《 2013年金融法》第5部分所规定的。⑺英国转让利润税的全称是“转移利润税”。 。根据英国《 2015年金融法》第3部分的规定在当日征收。evi Fabian Mang。 IP Box制度与欧盟法律,《行为准则》和BEPS计划的(内部)兼容性。欧洲税收,2015年,第55期,第2/3号。⑼2016年7月12日的理事会指令(EU)2016/1164,针对直接影响内部市场运作的避税行为制定了规则。⑽“统一公司税基”(CCCTB),由欧洲委员会于2001年提出)建议,建议根据统一税法计算整个欧盟跨国集团的税基,然后使用分配公式在各税基中分配成员国,然后每个成员国将使用分配的份额和本国税。法律中指定的公司所得税税率用于计算该国家的跨国集团应缴纳的所得税。迄今为止尚未通过该法案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成员国尚未就如何确定该税基分配公式中的要素(例如营业额,资产,劳动力等)和系数达成一致。
Na李娜。 APA仍然是跨国公司的避风港吗? -欧盟审查裁定菲亚特和星巴克APA非法征收国际税收的案件,2016年(1)作者:博士后研究站研究员ECUPL研究员,吉林财经大学“大公司税”“国际税收” 2016年12 。关于“ BEPS项目在欧盟的登陆状况及其对中国企业在欧洲投资的影响”的问题徐卫京评论:涂杰林对大型企业的税收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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