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提供:全景视野)经济观察网记者杜涛在本税收修正案草案的原始个人所得税法中增加了一项反避税条款。这是一个全新的规定。该法规的出现意味着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引入了反避税规则。那么增加反避税条款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呢?主要影响哪种群体?为此,经济观察网记者采访了金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国际税务专家叶永清。经济观察网:这项税收修正草案增加了反避税条款,哪些群体受影响最大?叶永青:建立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制度肯定会影响最富有的人,尤其是拥有大量海外资产的富有人。如上所述,如果从包括税收居民规则在内的体系中理解反避税制度,那么很明显,结合CRS的规定,反避税规则将对具有全球化背景的中国税收居民产生巨大的影响。资产分配。其中包括以红筹结构在海外上市的创始人,已获得海外国籍但在中国生活了很长时间的中国无形富人,例如冰冰的影视明星。从行业的角度来看,文化,体育,医疗和互联网等拥有最强财富创造能力的行业将产生更大的影响,一切才刚刚开始。经济观察网:为什么中国的个人所得税修正案草案包含反避税条款?叶永青:首先,引入反避税规则是大势所趋。各国批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普遍问题之一是,富人可以通过各种手段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从而削弱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和社会财富分配的调节功能。正是因为个人所得税承担的任务之一是调整收入差距,并且不可避免地需要一个反避税功能的基础来维持和保证这一目的的实现。在中国,逃避个人所得税已成为一种规范。实际上,通常使用逃避个人所得税或避税的方法。对于富人来说,使用公司设立和其他方法来逃避个人所得税是一种普遍现象。基于这种考虑,未来的个人从严格的征收和管理的角度来看,所得税必须具有合理的反避税机制。在此之前,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在包括深圳和北京在内的实际国家中开始了反避征个人所得税的工作。在企业所得税反避税制度的帮助下,对个人进行反避税的做法有先例。根据税法规则的一般原则,相关的反避税行为很容易成为水源,没有根源。因此,最紧迫的任务是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引入反避税条款,以使相应的反避税活动具有合理的法律基础。税收管理将有条不紊地进行。最后,在当前的国际税收治理环境中,反避税已成为共识。随着CRS和BEPS相关行动计划的推出,世界各国政府将反避税视为税收收集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基础和管理氛围决定了实施反避税措施的合适时机。经济观察网:什么是个人税收反避税制度的建立?叶永清:首先,需要解释的是,草案限制个人逃税的方式实际上来自很多方面,而不仅仅是反避税规则这样的单一条款。例如,对于改变国籍的逃税行为,首先要确定的是税收居民,即草案中规定的税收居民条件应有效地限制个人利用国籍变更来避免纳税义务;为了通过交易进行避税,该草案明确规定了协助信息交流的义务,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利用信息不对称逃避避税的可能性;明确性也增加了纳税人避税安排的成本,使用优惠或一般劳工服务避税的难度大大增加。其次,中国的个人税收修正案草案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但同时又具有其自身的特点:第一,草案提出了应根据关联交易调整的概念。独立公司交易的原则这与公司所得税一致,并且与《税收管理法》的规定一致。所谓的独立企业交易原则要求个人在进行关联方交易时以与第三方可比交易相同的条件使用相关价格进行定价。这是在关联方交易的国际税收管理中采用的一般制度安排。为此,《企业所得税法》建立了完整且可比的分析方法。但是,在相关分析仅适用于公司所得税的情况下,值得期待的是如何基于同一原理开发适合个人的分析框架。另一方面,它可能是继承了国家税务总局先前在相关文件中对亲戚与个人之间的交易给予的监管豁免,一般而言,不需要对独立企业的交易原则进行调整的例外情况,因为所有例外情况都可以在可比较条件下进行调整。但是,有必要考虑一下基于中国文化要求给予的特殊豁免的个人所得税如何避免将来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的扩大。其次,草案还引入了“受控公司”的概念。在草案文本中,似乎可以将受控公司规则与企业税法的“受控外国公司”进行比较。如果草案的受控公司仅在国外建立,则该规则通常旨在利用跨境结构进行逃税,即个人在海外设立公司并在低税国家(地区)集中利润通过交易或投资)建立公司而不进行分配以逃避中国的应纳税额的行为。将来,草案显然需要进一步定义受控公司。该法规与CRS关于被动非金融机构的法规相结合,自然会构成一个有效的反避税信息和执法系统,这是所有财富和人权都需要注意的。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这些规则是否可以适用于国内个人利用公司投资来逃税的情况?如果以此方式解释,则该子句的功能将从原子弹变为氢弹。第三,草案还引入了一般性的反避税条款,使税务机关有权调整缺乏商业目的的避税交易。在可预见的将来,类似于公司所得税公告7的“个人间接转移规则”也非常有用。可以引入间接转移,以免“超出”监管范围而“遗忘”个人。当然,未来如何协调个人所得税的间接转移将是重要的问题。三明治结构的全面税收计划将受到各个方面的挑战。最后,建立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制度还需要考虑合理的调查程序,特别是与协议和国际税收惯例的协调。在加强对反避税规则的监督的同时,未来的实施规则将如何以程序方式保护纳税人。权利值得考虑。个人税收修正案草案第8条的主要内容是:在下列情况之一中,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税收调整:(1)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各方不遵守独立交易原则且无正当理由; (二)在实际税负明显较低的国家(地区)设立的居民个人控制的企业,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企业;应该分配给居民个人的利润没有分配或减少; (3)个人为了获取不当税收利益而实施的其他安排,其目的不合理。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税收调整,必要时应当补税,并依法增加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