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富人海外避税,crs共同申报对国际避税地的影响

提问时间:2020-05-26 21:20
共1个精选答案
1 2020-05-26 21:20
最佳答案

CRS(通用报告标准),即“通用报告标准”。 2014年,经合组织发布了“自动交换金融帐户信息标准”,以打击跨境逃税。该标准包括“通用声明标准”(CRS)。自2017年7月1日起,中国已启动相关程序,以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自动与金融账户交换税务相关信息。中国版“通用报告标准”(CRS)全球税收系统的实施意味着,将来,您在国外拥有多少资产以及银行节省了多少钱,中国税务机关可以从海外金融机构获悉。自动交换财务帐户中与税收相关的信息的标准(以下称为标准)由两部分组成: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议范本和统一的报告标准。主管当局之间的协定范本是一个运营文件,它规范了各个国家(地区)的税务机关之间自动交换财务帐户中与税收相关的信息。根据互惠模型,它分为双边和多边版本。统一的报告标准规定了金融机构收集和报告外国税收居民的个人和公司帐户信息的相关要求和程序。根据“标准”,自动交换财务帐户的税务相关信息。首先,一个国家(地区)的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过程来识别另一国家(地区)的税务居民个人和企业开设的账户。机构所在国家(地区)的主管部门应提交帐户持有人的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地址,帐号,余额,利息,股息和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帐户持有人的居住国税务机关进行信息交换,并最终为各个国家(地区)的跨境税收来源监管提供信息支持。具体过程如下图所示:中国的“标准”实施时间表➢2014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承诺在G20财长和中央银行行长会议上实施“标准”。第一次信息交流是2018年9月。 ➢2015年7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该公约于2016年2月在中国生效,为实施《标准》奠定了多边法律基础。 ”。 ➢2015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
它提供了一个操作级别的多边法律工具,用于在中国与其他国家(地区)之间交换金融帐户的税收帐户信息。 ➢2016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就《关于非居民金融账户税收相关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7年5月9日,《非居民金融账户税收信息尽职调查办法》正式发布。 ➢2017年7月1日,金融机构开始对新开立的个人和机构账户进行尽职调查。 ➢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金融机构完成了单个高净值账户股票的尽职调查(截至2017年6月30日,该金融账户的总余额超过100万美元)。 ➢金融机构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提交的信息。➢2018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首次与其他国家(地区)的税务机关交换了信息。 ➢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金融机构将对单个低净值账户和所有现有机构账户进行尽职调查。金融机构是进行尽职调查和提交与金融帐户相关的税务帐户信息的主体。上述金融机构按业务类型分为四类:存款机构,保管机构,投资机构和特定保险机构。金融机构可以代表第三方委托尽职调查和信息提交,但相关责任仍由金融机构承担。如果资金,信托等属于投资机构,则可以使用基金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作为第三方来完成与尽职调查相关的工作。金融机构应当对在金融机构开立的有关账户进行尽职调查,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并记录和提交与非居民金融账户有关的信息。非居民是指除该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在股票市场上市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前述证券市场是指地方政府认可和监督的证券市场。纳税居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或个人。非居民金融帐户是指由该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开立或维护的,由非居民或具有非居民控制人的被动非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帐户。金融机构自认定之日起,将非居民金融账户归为非居民金融账户管理。如果帐户持有人既是该国的税收居民又是另一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
根据帐户持有人的不同,财务帐户分为个人帐户和机构帐户。 2017年6月30日,个人账户和机构账户进一步划分为新开设的账户和股票账户。每个账户的尽职调查程序不同。 (1)对新开立的个人账户的尽职调查程序(2)对现有高净值账户的尽职调查程序(3)对现有低净值账户的尽职调查程序(4)对新开立的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程序(5)现有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一种识别非居民账户的程序(6)股票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程序第二种识别被动非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应总​​结以下非居民账户信息提交给国内分支机构并注明提交信息的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纳税人的识别号码:(1)个人账户持有人的姓名,当前地址,税收的居住国家(地区),居住国家(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帐户持有人的姓名,地址,纳税居民国家(地区),居民国家(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如果机构账户持有人是具有非居民控制人的被动非金融机构,则还应报告非居民控制人的姓名和地址当前地址,纳税居民国家(地区),居民国家(地区)纳税人标识编号,出生地点,出生日期。 (2)帐号或类似信息。 (3)单个非居民账户在日历年末的余额或净值(包括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的现金价值或退保价值)。如果在当年内取消该帐户,则余额应为零,并且应注意该帐户已被取消。 (4)对于存款帐户,请报告该日历年内已收到或包含在该帐户中的利息总额。 (5)对于托管账户,报告其在日历年内收到或贷记到该账户的利息和股息总额,以及由于托管资产而收到或贷记到该账户的其他总收入。如果提交信息的金融机构是代理人,中间人或名义持有人,则应报告由于出售或赎回金融资产而收到或包括在代管账户中的总收入。 (6)对于其他帐户,请报告该日历年内该帐户收到或包括在该帐户中的总收入,包括赎回的总金额。 (7)国家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