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与避税岛国冲突,crs与避税天堂

提问时间:2020-05-26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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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CRS“全球反避税”下的十大误解中国资本联盟官方网站:www。ccuorg。com▲作者:Colin高级国际税务顾问《中国外汇》于2017年11月22日发布15 CRS是一个金融账户系统跨境自动交换与税收相关的信息的目的是通过隐藏其他国家的资产和收入来打击纳税人逃税。自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10月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税收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来,关于经合组织“统一报告准则”的讨论已成为中国的财富。管理市场的热门话题,媒体报道和专家解释可谓令人生厌。 CRS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产物,其本质属于跨境税收信息交换系统,即通过跨国金融帐户之间自动交换与税收相关的信息,通过隐藏资产和收入来打击纳税人。其他国家避免国内征税的行为。结合我在欧洲国际税务信息交流中的实践经验,作者总结了CRS下对“全球反避税”的十种常见误解。 01误区1:CRS等同于全球征税。所谓的“全球税收”是指如果纳税人是某个国家的纳税居民,则其全球收入应在该国家申报并缴纳所得税。纳税人的全球税负也称为“全额税负”或“无限税负”。全球税收实质上是所得税类别的概念。实施CRS的目的是通过跨国金融帐户之间自动交换与税收相关的信息来实现一个国家的纳税人在国外的帐户的“透明度”,从而使该国的税务部门可以准确地掌握他们的纳税居民是否在海外国家的收入是否已根据国家法律履行了纳税义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个国家的纳税人的国外资产必须在全球范围内征税。因为从所得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的角度来看,税收的对象是个人的收入或收入,而不是纳税人自己拥有的资产。如果您仅持有资产而没有收入,那么自然就不会有所得税方面的全球税收问题。 02误解2:不会申报少于25万美元的企业帐户余额。对于公司帐户或机构帐户,金融机构应根据股票机构帐户和新添加的机构帐户进行尽职调查。
通常是在金融机构所在的国家/地区实施CRS的日期。对于股票机构账户,如果其账户结点或在该时间点的价值少于250,000美元,则金融机构可以选择免除其尽职调查和声明,但需要对其进行持续监控;如果帐户余额或下一个报告期末的值超过250,000美元,则金融机构需要对其进行尽职调查,以确定其是否属于需要声明的帐户。对于账户持有人,他们是否可以享受25万美元的豁免门槛,首先要考虑的是金融机构所在国家/地区的法规是否有豁免门槛;其次,由于豁免门槛不是强制性的,因此可以根据金融机构的实际需要确定250,000美元的门槛(请参阅OECD“ CRS实施手册” 【CRS实施手册】第14页第9项)。在实践中,为了避免由于连续监控免税额度以下账户而造成的合规性问题,一些金融机构可能会认为25万美元的阈值不适用,并选择对所有股票机构账户进行尽职调查和提供信息。宣布。 03误解3:超过100万美元的个人帐户余额将受到CRS的尽职调查和报告。对于个人持有的帐户,无论是新帐户还是股票帐户,无论帐户余额(包括余额0还是负数),都必须进行尽职调查,并且百万美元以上的帐户没有要求需要申报的美元。对于具有报告义务的金融机构,他们通常管理大量的股票个人账户,这要求金融机构对账户尽职调查采用统一的标准,并且合规成本相对较高。有鉴于此,CRS规定将个人持有的股票账户分为以阈值为100万美元的高价值个人账户和低价值个人账户,并分别采用不同的尽职调查程序。对于股票中的低价值个人账户,金融机构可以选择采用相对简化的尽职调查程序(例如“住所地址测试”等的应用),以减轻金融机构的合规负担。同时,对低价值个人账户进行尽职调查的期限通常比高价值个人账户晚一年,从而使金融机构有更多时间完成低价值个人账户的履约义务。但要注意的是
取而代之的是,所有帐户都必须遵循适用于高价值个人帐户的统一合规程序(即要求更高的合规程序),并且所有高低存货可能会在CRS个人帐户的第一个报告期内完成尽职调查和信息声明。在实践中,以金融机构的内部政策为准。 04误解4:无需在CRS中声明房地产,古董书法和珠宝等非金融资产。自动交换金融帐户中与税收相关的信息的核心是“帐户”,这意味着国家之间共享的信息是金融帐户信息,而不是金融资产​​信息,因为金融帐户可能涉及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其中,金融资产的概念与金融机构身份的确定和金融账户的分类密切相关。仅金融资产无法确定是否需要申报。如果金融账户属于需要声明的账户,则该账户下持有的所有资产,无论是金融资产​​还是非金融资产,都需要声明和交换。 05误区5:CRS实施后,离岸信托的建立没有任何意义。离岸信托在资产分离和保护,税收优化和信息保密方面在其他投资结构中具有无与伦比的优势。净资产个人和家庭的青睐。根据CRS,信托也可能被判定为金融机构,需要对其账户持有人(例如本金和受益人等)进行尽职调查;否则,如果它在金融机构中,则可能被判定为被动非金融机构。如果您拥有一个帐户,则将被要求提供有关信托实际控制人(例如本金和受益人)的信息。但是,该信托已被纳入CRS下的报告系统,并且不会导致该信托失去其自身的优势,例如资产分离和保存,税收优化和信息隐私。从中国的角度来看,尽管实施CRS后,从理论上讲,中国税务居民在海外建立的信托的相关金融帐户信息将被报告并交换给中国税务机关,但这并不意味着该信托已经失去了其信用担保。保密。因为在CRS下所谓的“资产暴露”仅与税务机关有关,并且在CRS下各国之间交换的信息具有非常严格的保密要求。信托本身的保密性仍然存在,不会公开。 06误解6:由于CRS是要宣布“非居民”信息,因此,中国最“安全”的货币存款观点是,在实施CRS之后,对于中国税收居民而言
它不会受到CRS下信息声明的影响,中国税务机关也不会知道这些帐户的信息。确实,根据中国的CRS规定,金融机构只需要报告非居民(非中国税收居民)所持有帐户的信息,但可以想象所有非居民信息都需要报告。居民的信息声明会不会很遥远? ? 2015年1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特别增加了第四章有关税收信息的公开。第三十二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格式和时间,向税务机关提供单位持有人的账户持有人的账户,账户号码,投资收益和利息总额。 ,期末余额和其他信息对于单笔交易额在5万元人民币或一天内现金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账户持有人,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信息。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实施了金融资产账户信息与税收征管信息之间的互联机制。现在,在CRS下,已经建立了外国金融机构与国内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交互机制。作者有理由相信,国内金融机构和国内税务部门将很快建立一个互联网网络。世界上没有“安全”这样的地方,只有合法性和合规性才是最大的“安全”。 07误区7:美国不是参加CRS的国家,所以把钱放到最“安全”的美国确实不是参加CRS的国家,但这是否意味着如果这笔钱绝对可以是“安全的”被放在美国?尽管美国未加入CRS且不是CRS参与国,但美国和中国在2014年就《外国税收合规法》(FATCA)的政府间协议达成了实质性协议。尽管中美FATCA政府间协议作为目前的草案国家,中国已被美国财政部列为具有“有效的政府间协议”的国家。基于此,中国的金融机构实际上并没有根据FATCA进行合规工作,仍然可以免除FATCA下针对不合规金融机构的30%预提税。此外,根据美国财政部和美国国税局于2016年7月发布的《税收程序条例》(第2016-27号)的规定,
同时,这些国家/地区必须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向美国财政部提交有关实施FATCA的具体安排和解释,否则,自2017年1月1日起,该国家/地区将被视为“政府间协议”。从国家列表中。根据美国财政部网站上的信息,中国仍属于“有效的政府间协议”,因此可以得出结论,中美之间正式签署FATCA协议将指日可待。 。此外,关于FATCA下的双边信息交换问题,根据美国财政部和国税局的《税收程序条例(第2016-56号)》,美国金融机构已开始从美国居民的金融信息中收集信息。有关国家,包括中国。有关机构存款利息的信息。同时,根据美国财政部和国税局于2017年9月发布的《税收程序条例(第2017-46号)》,外国居民在以下地区开设帐户时必须提交其纳税人识别号和其他信息:美国金融机构并填写W8表格。作者认为,这一系列税法规定是为了准备和准备在FATCA下在美国和FATCA伙伴国家之间自动交换双边对等税收相关信息。 08误解8:在“避税天堂”成立的一家离岸空壳公司属于活跃的非金融机构,不需要“渗透”。在识别机构账户持有人时,如果机构账户持有人是被动的非金融机构机构(即它们不属于金融机构类别,不从事活跃的商业活动,且大部分收入来自负收入(例如利息和股息),则金融机构需要“渗透”该机构的帐户持有人,以识别其实际控制人。实际上,在“避税天堂”成立的大多数离岸空壳公司都属于上述被动的非金融机构。由于这些公司中大多数都是为避免税收或外汇管制而成立的,因此通常没有实质性的业务活动。尤其是许多在离岸避税天堂设立的外贸公司,其主要功能是“与外国签订合同”和“收款”。公司本身没有任何员工和营业场所,而仅持有可以产生负收入的资产。 (例如现金存款)。因此,根据CRS,它应该属于被动的非金融机构,并且需要“渗透”。当然,有些公司在离岸避税天堂成立并不是出于纯粹的避税目的。例如,在红筹股上市结构中,一些上市公司在开曼群岛等离岸避税天堂上市。对于这样的公司,
由于此类上市公司会定期对外公开其财务信息,因此个人不太可能将其用于跨境避税,并且确定其实际控制人没有实际意义。 09误区9:投资移民可以通过获得小国的护照和居民身份来避免CRS。由于CRS下的帐户信息交换基于帐户持有人的纳税居民身份,因此有些人考虑是否可以更改其国籍和居民身份以达到规避CRS的目的。实际上,如果某人将其税务居民从CRS报告国(例如中国,加拿大等)更改为非CRS参与国或低税率国家和地区,则可以免受CRS的保护,或者几乎没有影响。例如,如果中国的税务居民移居非洲或加勒比海的非CRS参与国成为本地税务居民,并且不构成任何其他CRS参与国的税务居民,那么该居民将由金融机构持有在CRS参与国家/地区中的帐户不会受到CRS的影响,因为它们是非CRS参与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并且不受CRS报告的约束。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打算绕开CRS声明的富人将其家庭搬到非洲或加勒比海的非CRS参与国中居住,从而成为当地的税务居民,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像塞浦路斯,马耳他和其他一些太平洋岛国一样,为富人制定了所谓的“通过投资居住计划”来规避CRS,也就是说,在富人购买或投资了当地房地产并满足相关条件之后,您可以获得当地国籍和税收居民身份,甚至有些人可以提供当地居住地址的证明,但是有钱人在大多数时间仍然居住在中国或其他CRS报告国家。这些人可以直接显示在“居民投资计划”下获得的税收居民身份和住所地址,同时在CRS参与国家/地区拥有财务帐户,同时隐瞒其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试图“完全”避免CRS。作者认为,这种假想的“完美”解决方案实际上具有两个巨大的潜在风险。首先,根据CRS,帐户持有人需要在提交给金融机构的“纳税居民自我声明”中声明其所有税务居民身份所在的国家/地区。换一种说法,
但是,他大部分时间仍然居住在中国,并且是中国的税务居民。他仍然需要声明中国居民身份信息。如果他故意躲藏,可能会根据金融机构所在国家/地区的CRS法规面临民事或刑事处罚;它的隐瞒和伪造身份甚至可能引发金融犯罪,例如反洗钱法中的洗钱。其次,作为在全球实施CRS的“总协调员”,经合组织已经注意到这种“居民投资计划”的规避,并已开始进行协调和处理。 2016年12月,经合组织税收中心主任帕斯卡尔·阿曼(Pascal Oman)在接受英国《金融时报》采访时表示:“我们目前正在处理(’居民投资计划’),而且不会存在太久。” 10误解10:全球102个CRS参与国将自动交换CRS下的帐户信息截至2017年10月,全球102个国家和地区已承诺在2018年9月之前实现CRS下的第一个财务帐户自动交换与税收相关的信息,并且95个国家/地区已经签署了有关实施CRS的多边国际法律指南,即“多边主管当局协议”(MCAA)。但这并不意味着金融帐户信息将在这么多国家之间自动交换和传输。各国之间根据CRS在自动交换帐户信息时,需要根据多边国际法律条约和相关数据安全系统的存在,采用附加的“激活”程序,也就是说,每个国家都向OECD秘书处提交“愿意遵守的国家清单”。交换”列出了合作伙伴国家。只有成功“激活”了相互交换关系的那些国家,才可以在CRS下实际交换帐户信息。根据经合组织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信息,截至2017年8月7日,在世界范围内已“激活”了CRS下的2,000多家交易所,包括中国,包括加拿大,根西岛和泽西岛。根据CRS,包括列支敦士登和马耳他在内的47个国家和地区已经“激活”了交换关系。作者预计,到2018年5月31日,即中国金融机构首次进行CRS信息申报的截止日期之前,中国与中国之间的更多交流将被激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