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观点:“阴阳合同”是逃税,而不是合理的避税。这是非法的。有人认为“阴阳合同”是排他性功能实践中合理的避税方法。这种理解是完全错误的。 “阴阳合同”的行为是隐瞒“阴合同”的事实,并根据明显的“阳合同”纳税。这是逃税的典型手段。不合理的避税措施应对违法甚至犯罪承担法律责任。近年来,娱乐业中的“阴阳契约”已经成为北方和南方关注的热点。截至6月底,税务机关尚未公布有关举报事项的最终调查结果,因此该案的撰文人暂时不会做出虚假的断言。但是,从崔永元宣布的“阴阳合同”和税务部门的调查来看,影视从业人员的“阴阳合同”已不再是一个案例,而是一个更为严重的现象。行业。作为律师,作者认为,应注意涉及的相关法律责任。什么是“阴阳合约”?影视从业人员所谓的“阴阳合同”,是指演艺人员与影视公司在提供相关劳务过程中按照劳动合同关系签订的“真假”合同。一份合同反映了实际的劳动交易额,通常称为“银合同”;另一种反映了虚假(或部分)的劳务交易行为,通常称为“阳合同”。签订“阴阳合同”是按照虚假合同的金额交税,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因此影视从业人员的“阴阳合同”是违法的税法。但是,在进行相关的法律责任分析之前,首先要弄清楚的是,影视从业人员的“阴阳合同”涉及对个人劳动报酬收入的征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获得“劳务收入”的主要纳税人为个人。崔永元这次汇报了艺人的税收。如果个人从摄制组或影视公司获得了劳动报酬的收入,则演员是纳税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代理人以“工作室”的名义取得劳动报酬的,“车间”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演员是公司的雇员,并以公司的名义提供劳务,则“劳务收入”应包括在公司的劳务收入中,并缴纳公司所得税。这是逃税,不是合理的避税。个人所得税是根据其不属于劳动合同或发票金额的基础计算的。一般情况下,劳务合同的金额应与劳务交易的金额基本一致,劳务合同金额与发票金额一致时,应进行纳税申报。劳动合同标的金额与劳务交易实质上相抵触的,应当以实质上取得的全部收入为计算依据进行纳税申报。当劳务交易的总收入大于劳动合同的目标金额和发票金额时,根据劳动合同的目标金额和发票金额进行的纳税申报构成虚假的纳税申报,此时的劳动合同成为“阴阳契约”。成为逃税的非法手段。在实践中,有人认为“阴阳合同”是合理的避税手段。这种理解是完全错误的。所谓避税,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其税收义务的行为。避税和逃税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后者是非法行为,而前者不是非法行为,它只是充分利用了税法中的漏洞,所缴纳的税额很少或根本没有。避税和逃税的方式也不同。前者是纳税人利用税法漏洞,通过人为安排商业和金融活动达到避免或减少纳税目的的行为;后者是纳税人的转移和隐藏。应税商品,货物,其他财产和收入的行为有逃税的义务。 “阴阳合同”的行为是隐瞒“阴合同”的事实,并根据明显的“阳合同”纳税。这是逃税的典型手段。不合理的避税措施应对违法甚至犯罪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影视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也涉及另一个法律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对于个人所得税,应将所得作为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作为扣缴义务人。作为向艺人支付劳动报酬的影视公司,它具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义务。影视公司和劳动报酬接受人应当签订《阴阳合同》。如果税务机关确认影视公司是“阴阳合同”的签署人之一,则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影视公司不扣减,应收税款税务机关对电影电视公司征收但未收的,处扣除和应收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调查。刑事责任。当然,如果收入是由演艺人员自己创建的“工作室”或法人公司,没有这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擅自伪造,变造,隐匿,损毁帐簿和会计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列出支出,或者排除或者排除。排除收入,或者拒绝通知税务机关,拒绝申报或提供虚假的纳税申报表,未缴或未缴税款,就是逃税。纳税人逃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未缴,欠缴的税款和逾期未缴的税款,处以缴纳不足,缴纳的税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使用欺诈,隐瞒手段进行虚假,不报告纳税申报,逃税额较大,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 ,罚款;数额巨大,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扣缴义务人应当采取前款所列措施,不缴纳或者少缴代扣,代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据此,收取劳务报酬的人员和扣缴义务人使用签订的“阴阳合同”来逃避国家税的,应当依照本条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在这方面,《刑法第七修正案》进一步阐明了逃税罪的刑事备案标准。虚假发票是重罪。无论劳务报酬的接受者是个人还是企业,在劳务交易过程中都需要“法律证据”作为交易和付款内容的证据,也是纳税申报的法律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此处所称的“法定证明书”为“发票”,支付“劳动报酬”的一方应取得开具发票的“发票”。收入者。 “阴阳合同”基本上是对虚假事实的确认,即对于取得劳动报酬的一方,其纳税申报单的合同金额小于实际合同金额,而发票接收人则根据该虚假金额开具发票。纳税申报单的合同金额。形成了虚假的纳税申报表和虚假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所有发票应按规定的期限,顺序和栏目如实分批开具,根据上述规定,劳动报酬劳动者使用“阴阳合同”开具与实际劳动交易收益不一致的发票,符合《劳动者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虚假发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开具虚假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假发票额不足一万元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假发票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开具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根据刑法第20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假伪造,伪造,违法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或出售商品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为了应税劳务,但对于他人,对他本人,对他人,对自己进行介绍或向他人介绍不可接受的金额或金额是“虚拟专用增值税发票”。同时,收款人(影视公司)也因涉嫌虚假开具发票而构成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嫌疑。劳务收入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而逃避了国家税。例如,同时涉嫌构成逃税罪和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想象一下,竞争罪犯同时构成两项犯罪,应被定罪并处以重罪。 (姜宪亮)姜宪亮先生,北京中文律师事务所的股权合伙人,北京法院原法官,商业机构合规管理专家。主要业务领域:公司合规管理和风险预防与控制,公司纠纷解决,刑事辩护,民事案件执行以及财务不良资产处置。本文发表于2018年7月下旬的《小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