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避免变相征税吗?税务局:股权的低成本转让不起作用!简介:在实际工作中,股东为认缴资本出资不足的情况很普遍。在履行认购义务之前,个人股东经常会转移其所持有公司的股权。那么,在计算个人税时应该怎么做?为什么平价转让和低价转让所持有的股份不能通过税务机关的批准?怎么处理呢?例如:甲,乙自然人共同出资1000万元成立甲公司,甲公司出资6000万元,占总投资的60%,乙公司出资400万元,占总投资的60%。总投资额的40%,并已在工商注册机构注册。运营一年后,B计划转让其持有的40%的股份。此时,A实际出资60万元,B实际出资40万元,实收资本总额为100万元,剩余认缴资本尚未投入,账面净资产为150万元,价格为乙方40%的股权出让额为40万元。我们在两种情况下进行分析:1。如果公司没有股权,如房地产,股权和其他股权资产,那么B计划转让对应于净资产= 150 * 40%= 60万元的40%股权,转让价格低于计划的转让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在《股权转让收入(试行)第67号个人所得税管理指南》(以下简称“公告”)第12条中作了规定。根据第67号公告):“在下列情况下,应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该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此外,在此示例中,股权转让的双方均未遵守第67号公告的规定,该国近亲之间的转让以及其他合法收益ns。因此,根据67号公告,本示例中的转让价格显然较低,没有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根据与权益对应的净资产,核实股权转让收入。即:本次股权转让的税务机关批准了股权转让收入60万元,费用为40万元,股权转让收入600,000-400,000元= 200,000元,乙方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000元* 20% = 40,000元。 2。公司是否有房地产,股权及其他股权资产。以上述公司为例。当B计划转让股权时,A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显示总资产为200万,其中房地产为100万;实收资本为100万元。 ,盈余公积0万元,未分配利润50万元,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纳税人向具有法律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以核实股权转让收入。 “在此示例中,房地产占总资产的50%,超过20%,因此B需要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如果资产评估报告显示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150万(评估增加值500,000元),那么此时A公司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 150万元+ 500,000元= 200万元,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股权转让收益为200 * 40%= 80万元。费用为40万元,本次股权转让收入为80万元-400万元= 40万元,乙方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40万元* 20%= 8万元提醒:自然人股权转让过程中,注意以下两点:1。收入是否公平;差异太大,税务机关有权对其进行核实; 2。成本是否准确;在没有转换的情况下,成本权益是投资方实际支付的投资金额埃斯托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