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取决于具体情况。
一种情况是,纳税人的孩子接受了全日制教育(从小学到博士学位),并且纳税人可以每月从每个孩子那里扣除1000元的固定金额;
第二种情况是纳税人自己接受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继续教育。在教育期间,按400元/月的标准额度扣除,但同一学位(学位)的继续教育的扣除期不可以。超过4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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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的暂行办法,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纳税人子女的有关费用,按每名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
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大学,本科生,硕士,博士教育)。
年满3岁且在进入小学之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儿童应遵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父母可以选择其中之一扣除100%的扣除标准,也可以选择双方扣除50%的扣除标准。特定的扣除方法不能在纳税年度内更改。
如果纳税人的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则纳税人应保存相关的教育证明材料,例如海外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出国留学签证,以供参考。
5.外国个人获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儿童教育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提供在中国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税务机关应审查并核实他们是否在中国。在中国为语言培训和儿童教育提供的语言培训费和儿童教育费补贴免税。
郭水发[2004] 80号:XIV。取消对外国个人住房,膳食等的补贴。免于批准个人所得税的后续管理国税发〔1994〕020号)第2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人实施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发〔1997〕54号)。住房补贴,食品补贴,洗衣费,搬家费,商务旅行补贴,家庭探望费,语言培训费,儿童教育费等补贴由纳税人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免征个人所得税。经批准的所得税。取消上述批准后,取得上述补贴收入的外国个人在申报或代扣个人所得税时,应当按照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提供有关有效证明和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逐项审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报的补贴收入。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不能证明上述免税补贴的合理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要求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再次提供证明材料。如果补贴收入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和支持信息,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税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