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3年9月1日起存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存款,应就“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应由处理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储蓄机构清算。商业利息支付时代的预扣款。
的具体收取和管理事项,按照国务院《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办法》(国税[1999] 179号)号)和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