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免征个人所得税。,奖金,年终薪金增长,劳动红利,津贴,补贴和与任用或雇用有关的其他收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和薪金所得扣除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 183号)规定,工资和薪金所得应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国家税法实行“薪资,奖金,年终加薪,劳动红利,津贴,补助金及与任用,聘用有关的其他收入”的政策。除国家统一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外,所有工资,薪金范围内的收入,均应按规定征税。因此,单位发给职工的夏季高温补贴不在免税范围之内,属于工资薪金补贴或补贴,应计入发放当月的工资总额。 ,并按规定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缴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第2条,以下个人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第一个是工资和薪金收入。
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个人收入的范围包括工资和薪水收入,是指工资,薪水,奖金,年终涨薪,劳动红利,津贴,补贴以及与就业有关的其他收入。雇员的高温费是补贴福利,应计入工资收入中。
扩展配置文件:
高温津贴标准包括: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工人在露天高温下工作,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温度低于33℃(不包括33℃)的,按每人每月不少于45元的标准支付。
能够获得高温津贴的人必须是在高温下工作的工人,包括建筑工人,非空调公共汽车司机,露天环卫工人等。室外露天工作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的室内工作场所工作的人,每人每月应不少于45元。
并非每个工人都能获得高温补贴。在高温天气下在户外工作的工人,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C以下,则可以获得高温补贴。全国至少有28个省制定了高温津贴标准,但尚未建立的省份是黑龙江,西藏和青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