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自由行销人员提供个人奖励的企业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 11号):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和单位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检查等名义为杰出的营销人员组织旅游活动,并通过豁免为个人实施营销绩效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差旅费和差旅费。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企业职工享受的这种报酬应与当期工资一致工资合并,按照“工资收入和工资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人员获得的这种报酬,应当视为当期劳务收入,并按照“劳务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