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转让使用超过5年的唯一居住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免税,如果可以提供财产原始价值的合法有效证据,则转让收入(转让收入的金额减去财产和过程的原始价值扣除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个人所得税按20%的税率征收;如果无法提供财产的原始价值,则根据转让财产的收入按1%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十分之五。
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住房转让收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原则上应按批准的税率缴纳,暂时将批准的税率确定为1%。个人自用五年以上,家庭唯一的住所转移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在一年之内出售自己的房屋并购回房屋的纳税人将不再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中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 9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6〕108号)。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销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第2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