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缴税。
的重复方式。
在公司重组过程中,如果对资产增值进行评估,并将增值部分通过资本公积等方式转换为股本,则实际上是企业向股东支付的股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征收。
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60号)第5条规定,所有公司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减去清算费用,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清算所得税,往年所欠税款等,还清公司债务,并计算出可以按规定分配给所有者的剩余资产。清算企业股东分配的剩余资产的金额,相当于按股东的份额计算的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的份额,确认为股利收入;剩余资产扣除股利收入超过或低于股东的投资成本后的余额,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移损益。清算企业股东从清算企业中分享的资产,应当根据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终止个人终止投资业务的回收资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1号公告)规定,个人共同终止投资各种原因引起的风险投资,业务合作等股权转让,违约金,赔偿,补偿,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中以其他名义收回的金钱,从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合作项目的经营伙伴等所得的行为均为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收入项目的规定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和个人追回的其他金额的总和—原始实际出资额(投资金额)和相关税费。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第5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利,股利,股息,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意外收入和其他收入收入,适用比例税率为20%。第六条第五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的收入,应为财产转让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第六款规定,利息,股利,股利,附带收入和其他收入的所得,应为每次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上述规定,张先生的剩余财产160万元(剩余未分配利润36万元,盈余公积12万元)为股利收入,股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820%=人民币96,000;剩余的112万元减去100万元的初始投资后的余额为12万元,属于股东的投资转让收入。财产转让的个人所得税为1220%= 24,000元,个人所得税总额为12万元。尽管上述股息收入和财产转让所得税率均为20%,但我国实行单独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不同项目的收入应分别计算,不可混用(160-100)20%= 12万元,因为物业转移还可能导致损失,混合计算可能导致财产转移的损失抵消股息收入,从而导致计算错误。上述政策的执行必须遵循分步计算,财产转让前分红计算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