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成本是减少企业所得税;合理避税;企业所得税是根据利润总额计算的。
1.预扣工资:
2.预支绩效工资:
借款:应付薪金5000
贷款:银行存款5000
3.在发放员工工资和预扣社会保障时:
借款:应付工资6100
贷款:其他应付款-个人社会保障1000
贷款:应纳税额-税收调整额100
4.支付社会保障时:
借款:其他应付款-个人社会保障2000
管理费用-劳动保险1000
贷款:银行存款3000
兄弟,你做研究:
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方法
第1章概述
第1条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规定》及其详细的实施规则(以下简称“条例”和“规则”)的精神制定的。
第二条本条例的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批准的扣除额即为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减是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中与获得应纳税所得额相关的所有必要且正常的成本,费用,税款和亏损。
第3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额是真实合法的。True表示它可以提供适当的证据来证明相关支出确实发生了;法律表示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与税收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为准。
第4条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外,确认税前扣除通常应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应在产生费用时而非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额。
(2)匹配原理。也就是说,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匹配或分配期间报告并扣除。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应付的可抵扣费用不能提前或延迟报告。
(3)关联性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的可扣减费用必须与获得应课税收入的性质和来源有关。
(4)确定性原则。即,每当支付纳税人的可抵扣费用时,都必须确定金额。
(5)合理性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可抵扣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业务惯例和会计惯例。
第5条纳税人的支出必须严格区分运营支出和资本支出。资本支出不能在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折旧,摊销或计入相关投资成本。
第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下费用:
(1)贿赂和其他非法支出;
(2)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罚款,罚款和滞纳金;
(3)库存下降准备金,短期投资下降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金)以及根据国家税收法规可以提取的准备金以外的准备金任何形式的储备金;
(4)税收法规有特定的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高于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
第7条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的成本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进行合并,分立,资本结构调整等重组活动,确认相关资产所隐含的增值或亏损并在税项中变现的,该资产的成本可以根据其后的价值确定。评估和确认。
第2章费用与支出
第8条成本是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材料,废料,废物,废料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第9条纳税人必须合理地将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成本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可以直接包含在相关成本计算对象或人工服务的运营成本中。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制造或提供具有相同投入的两种或多种产品或服务的共同成本。
直接成本可以根据相关会计凭证和记录直接包含在相关成本计算对象或人工服务的运营成本中。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输出等,以合理的方式将间接成本分配给相关的成本计算对象。
第10条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在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价。纳税人外包库存的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格,购买费用和税金。
存货成本中包含的税款是指不能从存货的购买,自行制造或委托加工产生的销项税中扣除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增值税进项税。
纳税人自制库存的成本包括间接成本,例如制造成本。
第11条纳税人已发出或收到的各种存货的成本评估方法可以使用个人评估方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要么零售价方式等如果纳税人使用的库存的实际过程与LIFO方法一致,则LIFO方法也可以用于确定发出或接收库存的成本。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必须在纳税年度末及时结转成本差额或购销货差额。被宣布。
第12条一旦确定了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和库存评估方法,就不能随意更改它们。如果确实有必要进行更改,则应在下一个纳税年度开始之前将其报告给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三条费用是指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可抵扣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但已包括在费用中的相关费用除外。
第14条销售费用是指纳税人用于销售货物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可以直接确定)进口佣金以调整进口货物的成本),佣金处理费,经营租赁费以及销售部门产生的差旅费,工资和福利费。
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在仓库到达之前购买库存,包装费,运输费,运输和存储保险,装卸,运输过程中的合理损失以及存储前的分类成本,等等购买费用可以直接计入销售费用。纳税人根据会计需要将上述购置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不得以销售费用的名义重复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的销售费用还包括开发产品销售前的改装和维修,保养和取暖费用。
纳税人从事邮政和电信等其他业务所产生的销售费用已计入营业成本,不计入销售费用。
第15条行政费用是指纳税人的行政部门为管理组织的业务活动提供各种支持服务而产生的费用。行政费用包括总部(公司)费用,研发费用(技术开发费用),社会保障费,劳保费用,商务娱乐费用,工会费用,员工教育费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用,这些费用统一由纳税人负担,启动费用的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包括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坏账损失,印花税和其他税金,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国外事务费和法律,财务,数据处理和会计事务的费用(咨询费,诉讼费,中介聘用费,商标注册费等),以及与总公司(指同一法人总公司)有关的费用自己的营利活动合理的管理费等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预留支付给下属企业的管理费。
总部资金,也称为公司资金,包括总部行政人员的薪金,福利,差旅费,办公室支出,折旧费,维修费,材料消耗,低价值易耗品的摊销等。
第十六条财务费用是指纳税人筹集经营资金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净利息费用,汇兑损失净额,代理费和其他非资本化费用。
第3章工资与薪金
第17条薪金和工资是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向在公司工作或与该公司有雇佣关系的雇员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和法律标签,补贴,年终加薪,加班费以及其他与就业有关的费用。
地区补贴,价格补贴和膳食补贴应作为工资支付。
第18条纳税人的下列支出不应视为工资支出:
(1)雇员为投资纳税人而分配的股息收入;
(2)按照国家或省政府的规定支付给雇员的社会保障金;
(3)从员工福利基金中提取的各种福利支出(包括对员工生活困难的补贴,探亲的旅行支出等);
(4)各种劳动保护支出;
(5)员工转移工作的差旅费和搬迁费;
(6)员工退休和辞职的费用;
(7)仅儿童补贴;
(8)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9)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不属于工资支出的其他项目。
第19条在企业工作或与之有雇佣关系的雇员包括固定雇员,合同工和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1)应从已提取的员工福利费中支付医疗机构,员工浴室,美发室,幼儿园和托儿所的人员;
(2)领取了养老保险和失业救济金的退休工人,下岗工人和失业工人;
(3)已售出的出租房屋的管理服务人员或出租收入计入房屋周转基金;
第二十条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应扣除应税工资,应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应税工资扣除标准。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实施工作与工作联系方式的纳税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以及餐饮服务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发放的佣金,可以从事实中扣除。 。
第4章资产的折旧或摊销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和递延资产可以扣除。
第23条纳税人对固定资产的估价应按照《详细规则》第30条的规定执行。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后,除以下特殊情况外,一般无法调整:
(1)国家规定的资产清算和验资;
(2)移除部分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的永久损坏,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可以调整为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可以确认损失。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始暂定估值或发现原始估值有误。
第24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折旧范围应按照《详细规则》第31条的规定执行。除非另有说明,否则以下资产不得折旧或摊销:
(1)出售给个人雇员的房屋和出租给个人雇员的房屋,其租金收入不包括在总收入中,也不包括在住房周转基金中;
(2)建立或购买的商誉;
(3)捐赠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25条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期限如下:
(1)房屋和建筑物已有20年的历史;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的使用期限为10年;
(3)火车和轮船以外的电子设备和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和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和家具,应为5年。
第二十六条必须缩短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的折旧年限,以及经常遭受振动,强度过大或过高的机械设备的折旧年限。被酸,碱等强烈腐蚀或者,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纳税人应当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可抵扣的固定资产折旧应采用直线折旧法计算。
第二十八条纳税人购买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在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纳税人应自行研发无形资产,并应准确收取研发费用。直接发生的研发费用直接扣除时,无形资产不得分期摊销。
第二十九条纳税人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而支付的价格,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应在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平均摊销。
第30条如果Narui购买的计算机硬件随附的软件未单独定价,则应将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合并到计算机硬件中;单独定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进行管理。
第31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维修费用可以在发生期间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果相关固定资产尚未全部折旧,可以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相关固定资产已全额计提折旧的,可以作为递延费用,并在不低于5年的时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发生的维修费用已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20%以上;
(2)维修后,相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将延长两年以上;
(3)修复后的固定资产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目的。
第32条纳税人的外国投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销,也不得直接作为投资的当期费用扣除,但可以在转让时从购置财产的转让接受方中扣除或处置相关投资资产另外,要根据财产转让的收益或损失进行计算。
第5章借款费用和租金费用
第33条借贷成本是纳税人与借入资金有关的利息支出,包括:
(1)长期和短期贷款的利息;
(2)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
(3)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
(4)外币借款产生的与借款资金有关的差额,作为利息支出的调整。
第三十四条纳税人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利息水平规定的,可以直接抵扣。购买,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发生的借款,在购买和建造相关资产时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作为资本性支出。本期扣除。纳税人的借款没有明确目的的,其借款费用应根据经营活动占用资金的比例和资本支出,并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和可直接抵扣费用中的借款成本计算。借款费用应合理计算。
第三十五条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房地产开发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如果发生在房地产建成之前,应当计入有关房地产开发费用。
第36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借款的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时,不得扣除税前的超额利息费用。
第三十七条纳税人借用外国投资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费用,不得作为纳税人的营业费用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八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的方式从出租人那里取得固定资产,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以按照受益时间平均扣除。
第39条纳税人通过融资租赁从出租人获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予扣除,但可以按照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所有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租赁是融资租赁:
(1)租赁期结束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
(2)租赁期限是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75%或以上);
(3)租赁期内的最低租赁付款额大于或等于租赁开始日期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6章广告费和商业娱乐费
第40条如果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支出不超过销售(业务)收入的2%,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扣除;超出部分可以无限期结转到下一个纳税年度。谷物酒的广告费不能在税前扣除。如果纳税人由于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增加广告费用的抵扣比例,必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41条应严格区分纳税人的广告费用扣除额和赞助费用。纳税人的广告费用扣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广告是由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实际支付了费用并获得了相应的发票;
(3)通过某些媒体进行传播。
第四十二条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产生的业务推广费(包括不通过媒体的广告支出)可以在销售收入的5‰之内扣除。
第四十三条纳税人与其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商业娱乐支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的比例扣除:
年销售(业务)净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售(业务)净收入的5‰;年销售(业务)净收入超过1500万元,不超过此部分的3‰。
第四十四条纳税人申报抵扣商业娱乐活动时,主管税务机关应提供证明材料,并提供足够的有效证明或能证明其真实性的材料。如果无法提供,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7章坏账损失
第四十五条纳税人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扣除。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提取坏账准备金。纳税人提取坏账准备金所产生的坏账损失,应当冲减坏账准备;活期帐户的实际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可以在当期直接扣除;当冲销的坏账收回时,当前应税收入应相应增加。
第四十六条经批准提取呆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非另有规定,不得超过年底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款是纳税人应从购买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因出售商品和产品等原因而收取的金额。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金额。
第47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帐款应视为坏账:
(—)债务人被宣布破产并依法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以清还应收账款;
(2)债务人依法死亡或被宣布死亡或失踪。财产或继承确实不足以偿还的应收账款;
(3)债务人遭受了重大的自然灾害或事故,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其财产(包括保险赔偿金等)的应收账款实际上无法还清;
(4)债务人在到期日之后和法院判决后未履行债务偿还义务的情况下,无法偿还的应收账款;
(5)逾期三年以上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6)应收帐款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注销。
第四十八条纳税人就非买卖活动和关联方之间的任何交易应收的应收款项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的账目不确认为坏账。
第8章其他扣除
第四十九条纳税人按照国家规定向所有纳税人,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基本失业保险费的,由省征收。按照国家确认的标准支付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从为特殊工作人员支付的合法人身安全保险中扣除。
第50条纳税人为商业保险机构中的个人投资者或雇员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除基本保护外的雇员补充保险,不得抵扣。
第51条产品销售的税收和附加费,例如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城市维护和建筑费,教育附加费等,以及房地产税,车辆和船舶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
第52条。纳税人因从事商业活动而产生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和董事会费。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则它应能够提供法律证据证明其真实性,否则,税前不扣除。
旅行费用的证明材料应包括:旅行人员的姓名,位置,时间,任务,付款凭证等。
会议费用证明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内容,目的,费用标准,付款凭证等。
第五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所产生的佣金可以计入销售费用:
(1)具有合法和真实的凭据;
(2)付款对象必须是独立的纳税人或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个人(付款对象不包括企业雇员);
(3)除非另有规定,否则付给个人的佣金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第54条可以扣除纳税人的实际合理劳动保护支出。劳动保护支出,是指因工作需要为员工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防护设备,中暑预防和冷却设备的支出。
第五十五条纳税人的资产损失和报废损失净额的余额,在扣除责任人的赔偿金和保险赔偿金后,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后予以扣除。纳税人不得扣除出售职工住房造成的财产损失。
第五十六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经济合同支付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款利息),罚款和诉讼费。
第9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根据本办法和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批后需要扣除的减税项目,省税务机关可以制定规定,要求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审查和批准,随附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证书。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59条以前的相关规定和这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