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天堂和国际避税
实施低税制模式的国家和地区通常称为“避税天堂”,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纯国际避税天堂,即无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净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
“避税场所”,也称为“避税天堂”或“避税天堂”,是指国际上免税甚至免税的地方,即外国人无需赚取收入或拥有资产的地方交税或只付少量税款。这个地方可以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国家的特定区域,例如港口,岛屿,沿海地区或交通便利的城市。
国际避税涉及征税国家和跨国公司的双重利益,其原因也与两者有关。就征税国而言,立法和司法都是避税的发起者,但是相比之下,立法法则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利益和意愿,通常会以更积极的方式为国际避税增加合法性面纱。在中国的特殊环境下,仍然不成熟的现代法律体系,动荡的立法,缺乏透明度,过度的税收优惠,优惠条件和条件不明确等,都使国际避税变得轻而易举。中国立法中明确规定的“超级国民待遇原则”是可以吸引外资并帮助外国公司逃税的最有吸引力的护身符之一。
⑴国际避税天堂(也称为避税天堂)通常是指人们可以使用它们进行所得税或财产税国际避税活动的国家和地区。它的存在是跨国纳税人开展国际避税活动的重要前提。。
⑵国际避税天堂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①不征收任何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一些国家和地区不仅不征收所得税,而且不征收任何财产税。这种避税天堂通常被称为“纯避税天堂”或“典型避税天堂”。目前,这些纯避税天堂主要包括巴哈马,百慕大,开曼群岛,瑙鲁,瓦努阿图,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汤加等。
②征收所得税但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这些避税天堂包括瑞士,爱尔兰,列支敦士登,海峡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所罗门群岛等。
③所得税仅适用于在该地区具有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尽管这些国家和地区开征所得税(一般税率也较低),但它们不对纳税人的外国收入征税,这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为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提供便利。许多拉丁美洲国家曾经属于此类避税天堂,例如巴拿马,利比里亚,哥斯达黎加等。中国香港也是避税天堂。
④对国内一般公司征收正常所得税,但对某些类型的特定公司提供特殊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此类避税天堂包括卢森堡,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塞浦路斯等,并且在上述第二类避税天堂中还包括瑞士,莱文特等。
⑤与其他国家签署了大量税收协定的国家。根据国际税收协定,缔约国双方应向另一国居民提供某些税收优惠,主要是代扣所得税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