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的文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蔡瑞[2008] 65号
项目运营到期后,允许投资者提交自己的纳税申报表。。。(真的是小PE真的搞砸了吗?中国证监会不是在三月和四月底之前颁发所有私募股权基金经理的执照吗?如果您的公司想再次这样做,它将在没有执照的情况下死亡。)
我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您解决问题。可以采用。谢谢!
合伙企业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在分配利润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计费过程如下:
1.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应付利润
贷款:应付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款:利润分配-应付利润
2.支付利润:
借款:应付利润
贷款:银行存款
应付税款-应付个人所得税
关于合伙人利润分配的税收待遇,主要是按照以下政策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
“关于对个体企业和合伙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Guo Shui Han [2001] 84号)第2条规定,由个人所有人和合伙企业分配的利息或股利和股息不应当纳入公司的收入,而应被视为个人投资者。从利息,股息和股息获得的收入应根据应税的利息,股息和股息收入项目计算并作为个人所得税缴纳。如果将利息,股息或股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进行再投资,则投资者的利息,股息和股息收入应根据该通知所附规则第5条的精神确定,并应按照下列规定征税利息,股息和股息收入。该项目计算并支付个人所得税。
另外,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说法,“《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9号)第2条规定,河财税[2008] 159号合伙人均应为纳税人。合伙人为自然人,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作伙伴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当采用税前分配原则。具体应税收入的计算依据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规定
(财税[2000] 91号)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8] 65号)的相关规定得到执行。前款所列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收入和企业当年保留的收入(利润)。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以合伙企业的损失冲减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