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第一条第一款:企业(以下简称“分立企业”)部分或全部资产被分离并转移到现有或新成立的企业(以下称为拆分企业)中,并以拆分企业的股东换取拆分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以实现企业的法律划分。另外,第五条第四条规定,除符合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特殊税收待遇规定的企业改制外,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税收处理:
如果是企业分离,则当事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分立企业应当按照分立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移损益。
2.分立企业应确认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的计税基础。
3.分割后的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获得的对价应视为分割后的企业所分配的对价。
4.当拆分企业不复存在时,拆分企业及其股东应按照清算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5.与企业分离有关的损失不得结转以弥补彼此。
随着中国公司产权重组的频率和标准化程度的提高,通过公司分离进行税收筹划是一个不错的选择。税法规定,分立的新企业将按照各自的税收规定作为独立纳税人纳税。这为企业通过分离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1.分立企业被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分离资产,计算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收入,并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分割的企业接受被分割的企业的资产,其成本可以根据计算税时评估确定的价值确定。
2.在分拆公司向分拆公司或其股东支付的汇率中,除分拆公司股本外的非股本支付金额不高于已付股本的面值(或已付权益的账面价值)20%的税款,经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后,公司的分立各方还可以根据以下规定选择对分立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1)被分离的企业可能无法确认被分离资产的转让收入或损失,也不会计算所得税。
(2)与分离企业资产分离相对应的税收事项,应由接收资产的分离企业继承。不超过法定补偿期的分立企业的损失,可以按照分立资产在资产总额中的比例进行分配,接受分立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3)分立企业接受分立企业所有资产和负债的成本应根据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结转并确定,并且不得根据分立企业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评估确认的价值。
3.如果有必要部分或全部放弃被分割企业的原始持有股份(以下简称“股份”),则被分割企业的股东可获得该被分割企业的股份(以下简称“新股”)。以“旧股”),“新股“”的成本应根据废弃的“旧库存”的成本确定。如果没有必要放弃“旧股”,则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法选择其获得的“新股”的成本:
直接确定“新股”的总投资成本为零;或者,首先调整被拆分企业分离的净资产与拆分企业的净资产总额之比,以减少最初持有的“旧股”的成本,然后,调整后和减少的投资成本将平均分配给“新股”。1.企业的分离不能视为新成立的企业,有可能享受新设立企业的税收优惠。
2.分离之前,相关的税收优惠尚未到期。分离后的企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直至到期。
3.分拆前的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条件,分拆后不再符合的,不再继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企业分工是指将部分或全部业务分离转移给两个或多个现有或新成立的企业(以下称为独立企业)以换取其股东权益或其他财产的企业分工。对企业分离业务,按照下列方法处理所得税:
(1)分割后的企业应被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分离资产,计算出分割后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并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分割的企业接受被分割的企业的资产,其成本可以根据计算税时评估确定的价值确定。?
(2)在拆分公司向拆分公司或其股东支付的交换价中,除拆分公司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金额不得高于已付股权的面值。 (或已付权益的账面价值
一般纳税人产品的增值税率=(不包括税收销售收入-不包括税收购买)÷税收销售收入
=(免税销售收入×17%免税购买金额×17%)÷(免税销售收入×17%)
=(销项税-进项税)÷销项税
所以:
进项税费=销项税×(1增值率)=免税销售额×17%×(1增值率)
一般纳税人应缴的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不含税的销售收入×17%不含税的销售收入×17%×(1增值税率)=不含税的销售收入×17%×增值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的增值税=不含税的销售收入×6%
当两种类型的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相等时,它们分别是:
免税销售收入×17%×增值税率=免税销售收入×6%
可以计算出税收余额的增值率为35.29%。
也就是说,当销售商品的增值率为35.29%时,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相等。当增值率大于35.29%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减轻;否则,不会。而且,随着产品增值率的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更加明显。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
但是,我们的税法还规定:对于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证明手续的纳税人,应按照营业税率按一般税率计算纳税人税率,无扣除进项税额不能用于特殊增值税发票。换句话说,只要满足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就必须完成识别一般纳税人的手续。那么,不仅要违反税法规定,又要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低税负负担,又该怎么办呢?目前,通过企业分离来减小单个企业的经营规模无疑是一种很好的计划方法。
案例1:C公司是一家从事商品批发的企业,估计年销售额为250万元人民币,进项税额为20万元人民币。作为一般纳税人:
C公司应交增值税:250×17%-20 = 22.5(万元)
如果将公司C分为两个独立公司,则一个公司的销售额为150万元人民币,而另一个公司的销售额为100万元人民币。此时,两家新公司已获得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格。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100×4%+ 150×4%= 100,000元,远远低于C公司分立前缴纳的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