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税务机关的检查,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对税务机关的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精细。
2.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开设账户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的法律检查,或拒绝实施冻结税务机关的存款或预扣税款税务机关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决定,或者协助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收损失的,由税务机关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审计的风险在于,税务机关及其从事税务审计工作的人员应对他们制定的《税务处理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和《转让公安决定》承担法律责任。它不仅要求“决定”中引用的法律依据是正确的,操作程序是合法的,而且处罚是适当的,而且还要求对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彻底调查,以确保不会损失国家税。如果无法做到这一点,税务审计机关或税务审计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和是否承担转移的刑事责任。完全消除审计风险是不可能的,但我们可以采取一些预防措施,以降低风险程度并提高审计质量。
首先,我们应该从加强审计机构的内部建设开始。
建立和完善被审计单位的法律数据库和信息数据库。审计机构应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建立专门的法律数据库,并经常对其进行更新,以确保可以为现场审计师提供全面,权威的法律支持。另外,可以将过去几年的审计情况汇总到一个动态数据库中,并且被审计单位可以根据基本情况,法规和政策,发现的问题以及审计的处理情况建立相应的数据数据库,并共享审核信息资源。这样,在提高审计工作效率的同时,还可以防止审计风险。
增强检查机构的计算机使用能力。首先是加强审计软件的应用和开发,以使其能够跟上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系统更新的进度而不会脱离。第二个是与被审计单位合作,并要求其应用软件在开发阶段保留审计接口。第三是针对不同系统设计针对性的检查和检查程序,以便检查人员可以对计算机系统进行常规检查,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检查风险。四是加强审计机关的计算机硬件建设。
加强对审判程序的检查。一种是严格的三审制。即,案件受理人对检查程序的正确性和所附证据的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首席审判官然后进一步检查案件的事实是否明确,证据是否具有决定性以及资格是否准确。当首席审判官完成审判并发出审判文件并将其提交给(股份)部门的负责人签名时,该部门(股份负责人)将对其进行审查,以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第二是严格的集体审判制度。听证处(处)处长着眼于政策法规,负责人着眼质量,监察局审计组着眼处罚,较大(重)案件上报市局。案件审理。使税收处罚的程序和结果更加透明,并确保税收审计的质量。
完善审核案例分析系统。审计机关应当定期举行被检查单位的案件分析会议,形成制度。一是在执行过程中检查税收审计的选择,实施,审查和执行四个步骤,切实做到明晰事实,结论性证据,准确数字,文件规范,法律程序和适用法律法规。二是讨论税收政策的实施和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以提高准确性。第三,经过长期的努力,逐步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案例分析材料,总结了被调查对象所使用的逃税技巧和检查各类企业的基本方法,为将来审核工作的参考和比较案例处理示例。
其次,应通过加强检查过程的标准化来实施该检查。
加强调查前调查,合规性测试和其他工作。
1.新刑法中逃税和逃税罪的刑法标准
根据《刑法》第201条和第211条,处罚方法如下:
1.对自然人所犯罪行的处罚:
《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使用欺骗或隐瞒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行为,可以逃避缴纳大量税款并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处罚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或拘留,并处罚款;数额较大,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代扣代缴人应当采取前款所列措施,不缴纳或少缴代扣代缴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如果前两次行为未经处理多次执行,则应计算累计金额。
在税务机关依法发出税收追回通知,补缴应付税款和支付滞纳金并受到行政处罚后,第一款的行为将不予执行。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他们因五年内逃税而受到惩罚除刑事处罚或由税务机关给予两种以上行政处罚外。
2.对单位犯罪的处罚:
第211条规定:单位实施本节的第201条,203条,204条,207条,208条第二百零九条对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的犯罪,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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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中“逃税罪”的新表达
比较新旧法律的修正案(新旧刑法中关于逃税罪的规定附后),我们可以看到:
1.放弃了逃税的概念。在一般意义上,“窃取”是指拥有属于他人的财产,在税收问题上,应纳税额原属于纳税人的合法财产。逃税的原因是因为纳税人依法没有履行纳税义务。因此,逃税与普通概念中的盗窃有所不同。新刑法采用“逃税”的表述,从中我们可以看到立法者已经理解了“避税”的概念。发生了变化。
本质上,税收是通过强制手段无偿支付纳税人财产的行为;从税收合同理论的角度来看,税收是纳税人为交换政府公共服务而提供的对价。从这个意义上讲,逃税是纳税人违反付款义务的行为。改变犯罪的提法更符合一般法理和常识,而且更加人道,反映了中国立法的进步。
2.确立了逃税罪。将犯罪从“逃税犯罪”更改为“逃税犯罪”,将“逃税”替换为“逃税”,并规定“逃税”行为为“纳税人利用欺诈和隐瞒来作假”报税表还是不宣布“,”这种笼统的描述显然比旧法规更宽泛,并且本质上具有更多的“口袋”,这将更有利于犯罪行为的确定。特别是,“税务机关发出追缴通知书,缴纳应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以行政罚款后,将不追究刑事责任;除两项以上的行政处罚外。 ”
法规的变化表明,立法者更倾向于从行为的有害结果的角度考虑经济犯罪,并可以依法积极惩处主动追回国家损失的行为。它更好地反映了宽大和严格的刑事政策,更符合当前倡导的“社会和谐”。
3.对逃税手段采取一般性表达。即:“纳税人使用欺诈或隐瞒手段做出虚假的纳税申报或不申报”,以适应实际中为避免纳税而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
4.没有更多关于具体金额标准的法规,这些法规构成“大量逃税和大量逃税”。以“逃税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取代“大额,巨额”,修改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尊重纳税人类型,规模和情况的特点,体现了宽严相待的原则。这不仅加强了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而且还强调了对涉税犯罪的打击。这对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必将促进依法行政税收管理,深化税收征管之间的和谐关系。促进不断增强纳税人的自愿遵守意识。
5.第一位增加逃税罪的罪犯规定了一项特殊条款,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对逃税罪的最重大修改。对于逃税额达到规定数额和比例,已经构成犯罪的第一罪犯,应当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税务机关发布通知书后,收回后,应退还应纳税额;第三是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不仅意味着逃税者已经收到了税务机关的税收处罚决定(主要是行政罚款),而且是否积极缴纳罚款是判断逃税者是否re悔的重要标准。
6.列出了逃税犯罪的数量和比例不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况。也就是说,“除了因五年内逃税而受到刑事处罚或者由税务机关给予两次处罚的情况外,它体现了严格对待那些反复教导和避免逃税者的立法思想。如果某人因逃税而被税务机关处以两项或以上行政罚款,并再次逃税,则该人还必须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和比例标准,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7.相关犯罪行为的列举条款成为一般规定。新的刑法并未细分负有税收义务的自然人和单位,所有自然人和单位都被包括在犯罪主体之内。在一定程度上,它扩展了“逃税”罪的主题。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逃税”的定义已经放宽了。同时,相关犯罪已从列举条款改为一般性法规,比现行法规更广泛,性质上更“袖珍”,进一步避免了法律盲点,并减少了公司利用漏洞的可能性。
8.澄清了逃税罪修正后的追溯问题。根据《刑法总则》第十二条,在先前的行为中应适用不可追溯性原则以及过去和轻松的原则。也就是说,新刑法颁布之前的逃税犯罪仍应进行调查,但是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时有两点需要注意:
首先是要查看犯罪者是否符合新刑法规定的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个条件。符合条件的,不得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将予以追究;
第二步是查看犯罪者的逃税金额是否达到“较大金额”标准和规定比例。具体而言,所有尚未转移且将来将要处理的税案,只要符合新刑法的相关要求,就无需移交给公安机关;税务机关依法移交给公安机关的一切情况,应当结束所有行政救济期限。执行转移后。
此外,在与税收有关的条款中,“因在5年内因逃税而受到刑事处罚或由税务机关处以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人除外”,“ 5年以内”是指2009年2月28日向前计算。
参考:百度百科-逃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