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技术转让收入税收筹划案例,企业加强税收筹划

提问时间:2020-03-31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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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3-31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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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案例

1.公司方针是不可行的。

2.企业涉嫌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甲公司与买方没有实际业务关系,构成虚假业务。

3.在实际计划中,我们必须始终遵循不违反税法的前提,并进行合理的计划,否则将是非法的。

《企业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1.这不起作用。

2.非法和犯罪行为是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构成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

3. Lu归路桥可以避免此问题。甲公司委托印刷公司进行印刷,并不向印刷公司收取纸币,而是收取印刷费(印刷公司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为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购买A公司的货物

公司技术转让收入涉税问题如何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所称合格技术转让收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纳税年度内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收入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减按企业所得税减半。《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每个纳税年度的企业总收入,在扣除非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所得,各种抵扣额和上年允许亏损额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预缴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预先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中的“总利润”修改为“实际利润”。第五条第三项的相应解释修改如下:“第四行"实际利润额":报告扣除以前年度应弥补的亏损且应纳税额后,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利润总额的余额。收入和免税收入。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合格的技术转让收入时,应当在结算和结算时计算减免税项目的收入。

企业纳税筹划案例介绍

例1:阳光公司是一家成立于1997年初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从事化学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由于公司经营良好,并且在市场开发方面取得了新成就,因此公司的经营业绩正以每年两倍的速度增长。同时,公司不断创新和开发新产品,其产品具有很高的技术含量。申请成功后,公司于2000年5月被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态势。

根据税法,该公司于2003年11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了申请。但是,据了解,要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三年的优惠税收政策,就必须持有“先进技术企业”证书,而“先进技术企业”是由企业评估确定的。原国家经贸委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在主管税务机关的提醒下,企业立即向当地经济贸易委员会提交了“先进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但是,无论我们能以多快的速度,“先进技术企业”的评估过程和批准过程都将结束。当企业获得“先进技术企业”资格时,已经是2003年2月10日。当公司经理将这本大红皮书带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企业所得税优惠程序时,他被告知企业不能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的三年延期。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公司认为,企业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两免三减半减”优惠政策后,自然可以享受“先进技术企业”并收取一半的企业所得税3年的折扣。但实际上,“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是两个不同的政策概念,具有不同的识别程序,适用于不同的企业,享受不同的税收待遇。

根据税法,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中设立的认可高科技企业,将从该纳税年度开始的15年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它被确定。《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规定,按照税法规定免税,减免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高新技术企业纳税期。公司所得税。

从上面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首先,优惠政策不能一再享有。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减半”的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组织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免半”。企业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中的一种。第二,时间上的连续性。如果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依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后仍是高新技术企业,则可再加征三年半的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的税率。减税期满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享受优惠待遇。享受“两次减免,三个减半减半”的税收优惠后,企业获得了“先进技术企业”资格,由于没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因此不可能继续享受三年减半的减免。所得税优惠。

由于公司领导层的想法不同,公司失去了享受三年减半企业所得税减免的机会,公司损失了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示例2:一家计算机公司是一家高科技企业,生产和销售计算机产品以及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2003年,该公司获得了一项业务,该业务将为客户开发一个工业控制项目,并将结果转移给客户。预计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总价为20万元。电脑公司共购买电脑产品40万元(不含税)。而该公司当年的技术和技术服务收入仅是这一年。

该公司的经理与税务专家朋友聊天,提出此事,并进行了技术服务操作,例如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开发。但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的税收处理有所不同。

当前的税法仅就流转税规定了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的税收优惠。对于高科技企业生产的其他产品,没有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但是,现行的税法在营业税和所得税方面都为技术服务收入提供了更大的税收优惠。具体内容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外商企业和外商个人)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收入,可暂时免征公司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