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合理避税案例,营改增合理避税措施

提问时间:2020-04-27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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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7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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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合理避税案例分析

所谓避税是通过税收筹划实现的,在某些情况下税收筹划会减少增值税。

营改增如何合理避税

1.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根据试点期内根据营业税转换为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允许从销售中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格,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在“税收”部分下增加了“用于增值税改革增加的销项税额抵免”一栏,以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除销售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相关主题应根据业务运营的类型进行详细说明。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后,可以按照规定扣除销售收入并减少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额,应纳增值税额(增值税改革,销项税额减免)” ”根据实际已付或应付金额与上述增值税之间的差额开立账户,借记“主要经营成本”等科目,并根据以下项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对于在期末进行一次性帐户处理的企业,在期末,应扣除根据当期销售额减免的营业税额,扣减“应付税款” -应付增值税(增值税改革抵免额减少销项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2.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根据试点期间营业税转换为增值税的相关规定,提供应税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从销售中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格,扣除销售金额并减少应付款项增值税应直接抵销“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后,可以按照规定扣除销售收入并减少应纳增值税额,并根据实际支付的金额从应付款中扣除应纳增值税额或应付及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科目,并根据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和“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进行一次性账户处理的企业,期末将扣除当期允许销售的应纳增值税额,记入借方“应纳税额-增值税额”,以及请记住诸如“主要业务成本”之类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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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避税案例

对于处理和生产废料的企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废料回收业务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财税[2001] 78号)规定,生产企业一般由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废料回收经营单位出售的废料,可以按照收税机构开具的一般发票上规定的金额,由税务机关监督,从进项税额中扣除10%。自行购买废料并取得普通发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在这种情况下,废料加工和生产企业可以成立废料回收运营公司作为独立的会计部门。收购废料回收公司后,将其出售给加工和生产企业。税收成本不会增加,加工和生产企业减少了中间采购环节,降低了运营成本。

例如,企业是主要生产和销售钢铁的工业企业。主要原料是废钢和废铁。主要业务范围是钢铁生产和销售,废料回收和其他业务。主要根据自己的收购。2005年12月,该企业被认定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假设公司2005年实现销售收入3800万元,购进废铁5000吨,废铁1800元,普通发票900万元,委托其他运输单位支付100万元运输人民币,20万元用于其他杂项费用,例如装卸费,保险费等,则企业可以执行以下税收筹划。

第一项计划:企业直接购买原材料废钢并获得普通发票。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工业企业不得计算购买废料的进项税额抵扣。因此,企业购买的废钢不作为进项税额扣除。那么,2005年应交的增值税= 3800×17%-100×7%= 646-7 = 639(万元)。

第二个计划:该公司于2005年从废料回收业务部门购买了废钢,并获得了销售方签发的总发票,并受到了国家税务部门的监督。 2005年,应交增值税= 3800×17%-900×10%-100×7%= 646-90-7 = 549(万元)。第二个方案的费用比第一个方案少90万元。

第三个计划:该公司作为总部,单独成立了一家废料回收公司。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废旧物资回收业务单位出售的废旧物免征增值税;购买废料时支付的运输和装卸费以及其他杂费,可以作为成本和一般发票(给加工生产企业900 + 20 + 100 = 1020万元),因此,该企业应在2005年支付增值税= 3800×17%-1020×10%= 646-102 = 544(万元)。第三种选择要比第二种选择少缴纳50,000人民币的增值税。同时,单独设立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在购买废旧物资时也可以获得废旧物资买卖差额,为企业带来一定的利润。

显然,在购买价格相同的条件下,使用废料通过废料业务部门外包生产废料进行加工和生产的企业,其税额要比直接购置废料并设立单独的废料少。材料回收单位不仅减轻了税收负担,而且还可以用一块石头获得额外的收入并获得两项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