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报关单的平价和低价转让的计税依据很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且没有正当理由,则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考相应的税法。批准净资产份额。转让价格判断为“明显较低的价格” 1.宣布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收购股权及相关税款的价格; 2.宣布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应的价格资产份额; (三)在相同或相似条件下,宣布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同一股东或同一企业的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 4,在相同或相似条件下,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同一行业的股权转让价格价钱; 5.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税收待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规范和加强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特别税收待遇的应用管理根据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业务处理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1.本公告所称股权转让,是指非居民企业发生《通知》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其中,《通知》第7条第1款规定这种情况包括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因海外企业的分立或合并而转让的情况。
2.如果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选择特殊的税收处理,则应在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工商变更登记程序完成后的30天内提出申请。《通知》第七条第(一)款的,应当向被转让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就《通知》第7条第2款而言,受让人应缴纳其所在地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股权转让人或受让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备案事宜;代理人代表代理人办理备案事宜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签发书面委托书。
3.股权转让人,受让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以下简称为备案代理人)在备案时应填写以下信息:
(1)“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典型税收处理记录表”;
(2)股权转让业务的总体情况应包括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股权转让符合特殊税收待遇条件的证明,以及股权前后的公司股权结构图传递;
(3)股权转让的商业合同或协议(外文随附中文译本);
(4)工商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公司股权变更的证明材料;
(五)截至股权转让时,多年来被转让企业的未分配利润数据;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如果以上信息已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则申报方不得再次提交。在复印件上向税务机关提交的材料中,备案人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本件与原件相同”字样,并在签字后签名。如果提交了中文翻译,则应在中文翻译上注意“翻译与原始内容一致”,并在签署后签署备案人的印章。
4.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接受申报。信息齐全的,应当签字盖章《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申请税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交备案人。如果不完整,则不予受理,并应将应予纠正的事项通知备案方。
五,在《通知》第7条第(1)款所述的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自该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查并核实并提交备案事项接受日期处理意见,并将所有备案信息和处理意见报告给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单独计划的城市,下同)税务机关。
在调查和验证期间,如果税务机关发现这种股权转让情况导致股权转让收益(包括转让方从应纳税国家或地区的股权转让)的预提税负担发生了变化免税或税率低的国家或地区不得享受特殊税收待遇。
六。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属于本通知第七条第(二)项的,应当区别以下两种情况:(一)受让人与被转让企业属于同一个人国家税务机关或地方税务机关管辖的省份,应当遵守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2)如果受让人和被转让企业不在同一省,或者分别在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的管辖下,则应在收到省税务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后30天内受让人的权力政府发布了《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特别税收待遇的通知》。
7.如果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没有进行特殊税收处理或者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则适用一般税收处理规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相关规定。
8.如果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属于《通知》第7条第1款的规定,并且选择了特殊的税收待遇,则转让方和受让人不在同一国家或地区。区域(如果进行了转移)如果企业股权转让前的未分配利润在转让后分配给受让方,则该企业将不享受受让人所在国家(地区)与中国签署的减免股息税(包括税收安排)的优惠待遇。 ,并将由受让人转让。企业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
IX。省级税务机关要做好适用于辖区内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特殊税收待遇的管理,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适用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特殊税收”。年底后30天内的居民企业权益。处理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