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扣减关联方企业贷款利息支出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收特别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进一步规定。不可抵扣利息费用=当年所有关联方支付的实际利息×(1-标准比率÷相关债务比率)。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 60号):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减免符合会计准则的确认条件,通常应确认为当期收入。如果接受了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捐赠,则从经济上确定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资本投资应视为权益,相关收益计入所有者。的权益(资本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