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的文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和合伙制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的问题的通知
蔡瑞[2008] 65号
普遍的看法是,合伙企业的所得税负担比公司轻。原因是自然人作为投资者的税收成本存在一定差异。公司企业对公司所得税双重征税,而合伙企业仅对伙伴征收单一所得税。
《合伙企业法》,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都明确规定,国内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早在2000年9月,财政部和国家行政总局国务院《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所得税征收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仅向其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营业收入”。自2001年1月1日起,明确实施《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