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缴纳,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规定期限内,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并进行结算。全年企业所得税支付的行为。
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和支付,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现已更改为五月底之前)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规定计算年度纳税额。每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付所得税额,确定当年应纳税额或可退还税额,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返回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要求结算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有关信息。
实施审计收集的企业(类别A)采用结算和结算方法,以固定金额收取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类别B)无需结算。
A类公司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和解决:
1.收入:检查企业的收入是否已全部核算,尤其是当期付款是否仍然存在且确认为收入且未核算;
2.成本:检查企业的成本结转和收入是否匹配,以及它是否真正反映了企业的成本水平;
3.费用:检查企业的费用是否符合相关税法,应计费用和税前支出项目是否超出税法标准;
4.税收:检查是否正在征收和支付企业的税收;
5.弥补损失:用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弥补上年(5年以内)的损失;
六,调整:按照税法规定调整以上各项的增减后,应当依法计算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以便计算并实际支付当年应交所得税。
特别注意:所得税最终结算中提到的税额调整不受监管,会计处理中不进行任何业务处理,而仅在申报表上进行调整,这仅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税不影响公司的税前利润。
涉及结算和付款的相关项目,请参阅“ 200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报告”和随附的表格以了解具体内容。
有关更多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和支付,请参阅:2008年至2009年企业所得税最终清算和支付的相关信息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