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区域营业税征收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13条:新设立该年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
预付所得税是总部和分支机构应缴所得税总额的100%。总公司将在现场提前付款,其余的50%将由分支机构提前付款。每个分支机构根据营业收入,员工薪酬和总资产来计算各自的分配比率,这三个因素的权重分别为0.35、0.35和0.3。
当总公司最终付款时,总公司计算企业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预付款部分,计算退税额,并支付或退还根据预付款比例在当地征税。
总部分税计算
1.总公司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共同税:总公司共同税=纳税人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50%
2.分行根据以下公式计算评估税:
所有分支机构共享的总税费=简要纳税人的当期应交所得税×50%
3.分支机构的税收共享=所有分支机构的税收共享总额×分支机构的共享比例
4.总部应根据上一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员工薪酬和总资产这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的所得税分配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①营业收入,②职工工资和总资产包括在二级分支机构中;这三个因素的权重分别为0.35、0.35和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