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业务改革和增加后,预售产品时将预收房款。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以不含增值税的营业税为基础,对企业所得税进行预评估。
例如,如果一个地级市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第三季度通过出售房屋获得预付款1000万元,则纳税人应在第三季度预付企业所得税:
1000万元÷(1 + 11%)×10%×25%= 22.25万元(毛利率按国税发[2009] 31号规定计算)。
如果属于“建筑许可”合同规定的旧房地产项目zd项目,且开始日期为2016年4月1日之前,则可以选择简单的税款计算方法,并预缴企业所得税:
1000万元÷(1 + 5%)×10%×25%= 238,000元。
房地产企业预付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中明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收待遇:住宅和商业开发和建筑对于在完工前以预售方式出售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附件,辅助设施等开发产品,应根据估计的应税毛利率首先按季度(或每月)计算预售收入。扣除相关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在结清已开发产品的税费后进行调整。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一般会计方法是根据扣除期间费用和税费后的当期预收款额计算并支付的。您可以进行以下会计分录,借用“应付税款-应付所得税”和“银行存款”。房地产开发产品建成后,企业应及时核算已实现收入,并按规定结转成本。税后调整后的所得税在利润表中反映。借入“所得税”和“借贷”应付税款所得税 ”。在计算预付所得税和应付所得税之间的差额时,支付所得税,借入“所得税”和借贷“应付税款-应付所得税”。在计算预付所得税和应付所得税之间的差额时,支付所得税,借入“应付税款-应付所得税”和借贷“银行存款”。与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账款相对应的所得税,在应纳税额栏中反映,并表示为负数。如果房地产公司根据所得税计算中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未来对应交所得税金额的影响,则笔者认为预付所得税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使用。 “递延预售税房“预付所得税”的主体与上述相同,不同之处在于,年底前,将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款所对应的已付所得税从“应纳税所得额”中转出。应付”应缴“递延税”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表中“递延所得税”的递延所得税中反映了“预售房屋预付所得税”科目。会计分录如下,借入“递延税款,预售房屋,预付所得税”,借入“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按季度(每月)预付款和年度结算支付。但是,始终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每季度支付企业所得税时,应使用会计利润加上预售收入计算的估计利润减去上年亏损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另一种观点是,应将预售收入直接计算出的预期利润乘以适用的税率,以预缴公司所得税。这两种观点的存在使大多数房地产公司在预付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处于亏损状态。那么,房地产公司应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呢?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应按月或季度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产品开发周期长,并且存在未完成产品的预售,房屋和预付款项。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未开发的开发产品应首先根据估计的毛利率计算估计的毛利按季度(或每月)计算,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顾名思义,毛利应为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的余额,即期间费用,税金和附加未扣除。因此,房地产公司在预缴所得税时还必须考虑当期的实际利润。如果该季度中有成品收入和其他收入,并且产生了实际利润,并且仅根据估算的毛利预缴了公司所得税,则明显少缴了公司所得税。因此,季度预缴公司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包括季度利润额。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月度(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规定,“利润总额”应报告给会计核算体系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内的全部利润,可以填写根据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出的估计利润额。换句话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估计利润只是月(季度)预付所得税计算基础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每月(季度)预缴所得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2008〕635号)。将“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上的“利润总额”更改为“实际利润”,并在扣除要弥补的亏损后填写会计系统计算出的利润总额上一年度的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根据国税函[2008] 635号文的规定,宣告按季度预付款时,可以完全扣除前一年的损失。基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直接根据预售收入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出的预计利润来预付企业所得税是错误的。根据预售收入减去上年要弥补的亏损计算得出的估计利润余额,是对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