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组织和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组织和场所,包括:
(1)管理组织,业务组织和办公室组织;
(2)提取自然资源的工厂,农场和地方;
(3)提供劳工服务的地方;
(4)从事建筑,安装,组装,维修,勘探和其他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和商业活动的机构和场所。如果非居民企业委托商务代理人在中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经常代表其签订合同,存储或交付货物等的受委托单位或个人,则该商务代理人被视为事业单位。由中国的非居民企业设立,地点。
2.《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提到的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股利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承兑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1)销售商品的收入应根据交易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的收入应根据发生劳务的地点确定;
(3)财产转让的收入,不动产转让的收入是根据不动产的所在地确定的,动产转让的收入是根据财产的所在地确定的。产权转让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场所,股权投资资产的转让收入,根据被投资企业的所在地确定;
(4)股息,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应根据分配收益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根据支付负担或付款的企业或机构或地点,或负担或支付债务的个人的住所来确定。收入;
(6)其他收入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促进国有企业从业人员家庭地区“三供一业”的分离和转移。现在提出以下意见:
1.一般要求
(1)工作目标。从2016年开始,我们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促进国有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家庭地区“三物一业”的分离和转移,并开展必要的工作。维护和翻新相关设备和设施,以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到2018年年底基本完成餐桌摆放和按户收费的制度,并将其交给专门的企业或事业单位进行社会管理。从2019年开始,国有企业将不再承担员工家属地区的“三供一业”相关费用。
(2)工作要求。坚持政策指导与企业独立相结合,促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作,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要业务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国有企业除工资待遇外,不得在职工家庭中补贴“三供一业”,有效减轻企业负担,确保国有企业轻度进入市场,参与市场竞争。相当。原则上,移交首先完成,然后进行维护和重建。按照合理技术,成本效益,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护为主体,以重建为辅,促进城市基础设施的优化整合。分离和移交应按照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标准和政策执行,以确保设备和设施符合基本标准并在分离和分离后正常运行。交出。
2.主要任务
(3)确定责任主体。工作的分离和转移的主要责任主体是企业。转运企业与接收单位应当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的现状,就维修保养标准,组织实施计划等事项进行共同协商。有效的连接。
(4)标准审核程序。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社会职能分离的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 62号),分离,转让涉及的资产应当无偿转让。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并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严格的转移程序。被转让企业应当做好转让资产的检查,财务清算,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和登记等工作,并按照财税[2005] 62号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文献。具有多名股东的企业,经董事会批准或召开企业股东大会,应当按照持股比例减少国有股本。
(6)明确财务规则。企业应当按照《企业通用财务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财务会计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处理,并向主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会计处理的依据和方法。重大财务事项备案机构。事项的分离,转移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由中介机构发布并提出专门的核查意见,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7)正确安置人员。涉及“三供一业”的员工转移原则上将按照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标准接受,不能按照有关政策接受的人员将被转移。由转移企业妥善安置。企业集团公司和转移公司要抓好相关工作衔接,深入细致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转和职工队伍的稳定。
(8)探索转移方式。国有财产管理公司或地方政府指定的有关单位可以接收国有企业职工家庭所有地区的财产管理,并支持实力雄厚,信誉卓著的国有财产管理公司接受跨地区转移企业的财产管理功能。在地方政府的指导下,已经进行住房改革的员工的家庭区域也可以由业主大会聘用,以市场选择物业管理机构,或由业主实施自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