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情况下,纳税人应采用批准的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1)可能未按照税法,法规设置会计帐簿的人或应按照税法设置的帐簿。法律法规,但未设置帐簿(2)总收入只能准确计算,或者可以验证总收入,但是成本和支出不能准确计算。(3)成本费用只能准确计算,或者可以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准确计算总收入。(4)总收入和成本费用都无法正确核算,并且很难向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真实和完整的纳税信息。(五)账户设置,会计核算符合规定,但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和有关纳税资料; (六)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发生纳税义务,未办理纳税申报的。如果您在截止日期之前声明,则不会在截止日期之后声明。
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试行)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从下列其中一项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况:(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无需设置帐簿; (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设立,但不应当设立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绝提供税务信息的; (4)虽然已建立帐簿,但帐目成本信息,收入凭证和费用凭证的混乱或不完整,使得难以检查帐户; (五)有纳税义务的,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已下令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但在限期之后仍不报告;税收计算的依据很低,没有正当的理由。《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豫国税发〔2010〕119号)第十条规定,上一年度纳税人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这些措施在年底重新评估在重新评估后的6个月内完成。纳税人在重新评估前,按照上一年度批准的征收方式临时缴纳企业所得税;重新评估后,将根据重新评估的结果进行调整。第11条规定,如果纳税人由于条件的变化而不再符合原来的收款方法,并且由于第十二条的规定,由于情况而影响了原批准的应税所得率和应纳税额,则以下内容该程序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1)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征收和调整中的变更(调整)申请书核准表》(见附件三,以下简称“ “批准表格”)。(二)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的《批准书》后,委托税务管理调查员进行调查,并在《调查表》上填写意见。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做出评估意见,并报告给县(市,(地区)税务机关确定后,将其交付给纳税人执行。(三)纳税人收到变更通知前,应当继续执行原始收款方法,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和核定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