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每年5月31日结束的所得税法,地方税务机关会另行要求,并且通常会提前进行。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必须在次年的1-1至5-31之前完成,今年的2016年结算也不例外。实际上,地方税收需要纳税人提前完成,请在具体截止日期前咨询主管税务局。
财税〔百2019〕13号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即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2019纳税年度-2021。公司在2018年度结算和支付中仍沿用原来的税收优惠政策版本,只能享受2019年预付款申报表中财税[2019] 13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截止日期是每年的5月31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在纳税年度结束后(下一年的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的5个月内缴纳。纳税人可以预先计算和调整需要缴纳的所得税,注意年度所得税负担,前一年的变化不应太大,只能保持稳定。如果财务人员不熟悉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和支付,您可以找到纳税人公司来发布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和审计报告。只需填写指南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