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第8条企业销售未完成的开发产品的应税毛利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根据下列规定确定:
(1)如果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或计划分开的直辖市所在的市区或郊区,则不得小于15%。
(2)开发项目位于县及地级市区和郊区时,不得少于10%。
(3)如果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则不少于5%。
(4)如果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险改建房,则不得少于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八条销售未开发的开发产品的企业的应税毛利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如果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或计划分开的城市所在的市区或郊区,则必须至少15%。
第9条销售未完成的开发产品的企业获得的收入应首先根据估计的应课税毛利率每季(或每月)计算,并计入当期应税收入。
例如,如果一个地级市的房地产公司在第三季度出售未完成的房屋并获得预售收入8360万元,且毛利率为10%,那么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在第三季度缴纳企业所得税:
8360万元×10%×25%= 209万元。
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1)如果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或计划分开的城市所在的市区或郊区,则最低利率是15%
(3)如果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则不少于5%。
(4)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险改装房,不少于3%。一个
也就是说,应纳税所得额是根据上述预售收入和应税毛利率计算的,然后根据公司所得税率计算预缴公司所得税25%。
例如,如果一个地级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预售收入为1500万元,并且该开发项目按照州发展计划位于地级和地级市区以及郊区,上述规定,必须至少为10%,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500万元×10%×25%= 370,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