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查外调揭开税收筹划的偷税面纱,内销和外销的交税的税收筹划

提问时间:2020-03-31 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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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3-31 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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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前景

(2)地区和行业之间税收政策的差异提供了税收筹划的可能性。从国际角度来看,无论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多么健全和严格,不同纳税人,不同税期,不同行业和不同地区之间的税收负担总会有所不同。这种差异的存在为纳税人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来计划其税收并选择最佳的税收解决方案。差异越大,纳税人选择的空间就越大。企业在选择投资目标时,考虑到这些差异,将使他们的经济活动积极遵守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在法律上减轻了税收负担,而且还遵守了国家政策指导,为税收筹划节省了税收目的。

(3)税收筹划已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用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回报是每个企业生产和经营的直接动力和最终目标。成本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影响生产经营水平的因素很多。税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税收筹划是企业固有的问题。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税收筹划的地位将越来越重要。现代企业之间的竞争不仅是装备生产能力和营销能力的竞争,而且是整合资源能力,接受新信息能力和学习新知识能力的竞争。在投资公司时,不仅要考虑当地的税收环境,而且还必须研究行业的税收法规以及国家税收政策的具体法规和发展趋势,以实现动态的管理效果。同时,在研究业务策略,生产流程和销售网络等各个环节的定价时,公司应仔细研究它们是否符合国家或地区税收法规和优惠政策。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产品关税将逐步降低,许多跨国公司将出现在国内市场,中国企业将逐步向国际市场转移。企业对税收的理解和计划,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无论是中小企业还是大型企业,只要掌握了税收筹划技巧,就可以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竞争力。

24.税收筹划中的误解

目前,许多纳税人,甚至税务中介机构都对税收筹划有一些误解:

首先,税收筹划是节省税款。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从事税收筹划研究的专家都将税收筹划定义为税收筹划的目的。税收筹划属于公司财务成本管理的类别。财务成本管理的目标是使企业的价值或股东财富最大化,而使税收负担最小化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实现上述目标。因此,税收筹划必须以企业价值或股东财富最大化为目标,并从企业整体发展的高度出发。它不得损害企业的整体利益和节约税收的长期发展。

其次,税收筹划必须经过税务部门的批准。税务代理人是指代理人在法定代理人的范围内接受纳税人的委托并代其处理有关税收事项的制度。作为专门提供税收服务的中介机构和组织,税务代理人应遵守依法,独立和公正的代理原则。依法行事是他们应履行的法律义务。目前,一些开展纳税筹划业务的机构在与纳税人签订收费协议时,都以税收筹划计划为标准来衡量税收筹划的成功。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机构。他们有权在法律范围内独立,客观和公正地发布某些计划或报告,并有权对所发布的计划或报告承担法律。责任义务。如果税收筹划计划必须先获得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才能生效,则中介机构将失去其独立性,违反其初衷,并降低中介机构对税收筹划的责任,从而大大增加了风险税务部门换句话说,如果税收计划经税务部门批准,但该计划实际上存在一些问题,则批准该计划的税收部门将对此承担法律责任。认识并推卸责任。

第三,税收筹划是万能的。实际上,税收筹划只是企业财务成本决策的一部分。它的作用是有限的,而不是万能药。税收筹划通常需要与相关的生产和经营决策结合使用,以相互补充,并产生较大的总体效益。

第四,税收筹划是为了逃避税收责任。一些公司“通常不烧香,而奔向佛陀”,将税收筹划视为“花钱邀请disaster灾”,通常不雇用注册税务师来规范财务管理,而是等到发生税收责任或已由税务机关检查当我怀疑有偷税漏税行为时,我只想到注册税务师和税务筹划。我试图找到通过注册税务会计师的智商消除或免除税收责任的方法。

25.税务机关如何面对税收筹划

首先,我们必须认识到税收筹划和发展的现实。税收筹划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国家将税收视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制定针对不同行业和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税收筹划将越来越多地被人们采用,而不是由人们的意志转移。

其次,税务机关应该摆脱对“唯一收入理论”的误解。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均受税法管辖。从纳税人的角度来看,为了依法纳税,他们既不多收,逃税,逃税,也享有应有的权利。就税务机关而言,其基本责任是依法收取税款,以便完全应收。但是,他们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履行职责。因此,纳税人有权在合法性前提下运用税收政策合理安排与税收有关的行为。

第三,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收法规和政策的研究。长期以来,税务部门经常将重点放在执行现有税收法规和政策上,而忽略了对最新和潜在税收问题的研究和探索。税收筹划的不断发展势必给税务机关带来巨大压力。为全面征税,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对国内外税收筹划及有关税收法规政策的研究,提高税收人员的综合素质。此外,税务机关必须注意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活动,及时掌握税收的新问题和新发展,及时发现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和税收制度的不完善,促进税收征管的合法化。和标准化加快完善税收制度的进程。

税收领域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区别及政策建议

自2016年5月1日起,促进了业务改革的全面实施,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期间的混合销售,同时营业和混合营业的概念已成为历史。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启动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及其附件,《财政部试点实施实施办法》。营业税到增值税”(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试点的试点规定》(以下简称《有关事项规定》)废止了混合经营的概念,重新定义了混合销售和同时经营的概念,增值税政策也随后进行了调整。本文通过梳理和案例分析两种方法的新含义,阐明了这两种方法的增值税处理思路。

首先,混合销售和增值税待遇的含义

根据《试点实施实施办法》第40条(适用于试点纳税人)和《相关事项规定》第2条(适用于原始增值税纳税人),第三段规定是否纳税人需要额外纳税以进行税制改革它也是原始的增​​值税支付方。如果销售涉及商品和服务,则是混合销售。新的含义废除了混合不同类型税收的概念,而取而代之的是应用具有不同税率的商品和服务的混合。这里需要牢记两点:首先,混合销售行为必须是同一客户发生的销售行为。第二个是混合销售是针对相同的销售活动的,即从商品或服务的销售开始到提供服务或商品的销售结束(资本流动除外)连续完成销售活动。 。货物销售和服务提供的不连续完成不应是混合销售活动。

同时,新的混合销售政策中最明显的变化是取消了以下规则:“同时出售自产商品和提供建筑服务的行为应分别单独付款”,则不再出售自产商品。与建筑服务的混合销售行为隔离开来,从而解决了难题,例如长期困扰税务实践的销售机械和设备安装建筑服务。

混合销售的增值税处理:

从事商品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活动,应根据商品销售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活动,应根据销售服务加征增值税。从事商品生产,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主要从事商品生产,批发,零售,同时从事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因此,作为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要按税率缴纳税费,并且应根据业务实体的性质使用适用的税率,而不要使用较高的税率。

这是一个值得商question的问题:对于兼职纳税人,判断其主要从事商品的生产,批发或零售或销售与服务的标准是什么?有人认为这是由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主营业务和兼营业务决定的。作者认为这是不合适的,因为营业执照注册的经营范围不一定是实际的经营范围。对于纳税人来说,在注册时是主要业务,或者业务量较大,他们不清楚,并会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因此,仅仅根据营业执照的范围进行确认是不客观和容易伪造的。

案例1:甲公司制造和销售大型机械设备,并​​且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7月,向B公司出售了一台机器和设​​备(适用税率为17%)。合同规定:甲公司负责运输(用自己的专用车辆),安装(包括设备基地的建设和安装)和调试,并在正常适用状态后交付给乙公司。销售完成。同时约定机器设备的销售价格为100万元(不含税价格,以下情况为不含税销售),运输费用为5万元,建筑安装费用为10万元。 ,调试费用为3万元。该设备通过了B公司的鉴定,并于7月28日出售。甲公司在7月份销售的设备应按以下方式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00 + 5 + 10 + 3)x 17%= 20.06(万元)

从案例1中可以看出,混合销售应与销售一起支付货币总值和非现金费用,并以相同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但是,实际上,有人针对采用高税率的混合销售行为提出了税收计划方案,然后将整个销售行为分为采用高税率和低税率的部分,并在合同中确定价格并开具发票分别。对报税表使用不同的税率。实际上,这种税收筹划是错误的。创建混合销售的概念是为了防止高额税收和漏报。如上例所示,如果甲公司分别开具运输费用20,000元和建筑安装费用100,000元,并按运输业和建筑业11%的税率申报增值税,则为不符合现行政策是的,一旦受到税务机关的检查,便会受到惩罚。

情况2:从上一个示例继续,公司B在公司A的位置拥有客户C。在公司A将设备运送到公司B之后,公司B便将货物运送到客户C。结果,B公司要求A公司的运输工具沿途运输货物,并同意支付2万元的运输费。7月20日,a公司安全地将货物运输给客户C,B公司支付了运输费。假设公司A在7月没有其他业务,则该月的增值税销项税应计算如下: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00 + 5 + 10 + 3)x 17%+ 2 x 11%= 20.28(万元)

从案例2中可以看出,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设备和为乙公司提供退货运输服务是两个单独的销售活动,而不是混合销售。因此,甲公司应分别计算销售收入并按适用税率分别缴纳增值税。

第二,并发操作和增值税处理的含义

对于兼职操作,在税收方面没有单独的完整定义,通常指具有两个或多个不同生产和运营项目的纳税人。这里需要牢记两点。首先,它与混合销售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它们是属于不同属性的独立销售活动,并且绝对不是同一销售活动。混合销售属于相同的销售行为。第二点是,与业务管理中的并发操作概念不同,征税概念得到了更多的使用。它不仅包括适用于运营的不同税收,减免税项目,还包括适用于运营的一般税收和简化税收方法的不同项目以及适用的税率和征收率。

并发操作的增值税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增值税条例》和《第四十一条实施办法》本条规定,纳税人同时经营免税或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或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经单独核算,不得免税或减税。

案例3:A公司是一家商业零售超市,于2016年1月1日开业,并于1月5日在税务机关注册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选择从1月1日开始实施。除经营日常用品外,公司A还设有农副产品销售区,出售各种蔬菜,蔬菜罐头,新鲜和鲜活肉类产品以及熟肉类产品。为了能够正确分类和解释商品,对收银机系统中按主要类别分类的商品代码的详细设置和升级进行了升级。由于某种原因,直到1月30日才进行设置和调试。因此,在一月份,无法将蔬菜和罐头蔬菜,活肉产品和熟肉产品分开,也没有单独的计算。当月,农副产品销售总额为10万元。2月份,开发区实现销售收入15万元,正确计算当月蔬菜和肉类产品销售额10万元,蔬菜罐头和熟肉制品销售额5万元。当甲公司计算农副产品销售地区的增值税时,一月和二月如下:

1月份的销项税= 10×17%= 17,000元

2月份的销项税= 10×0%+ 5×17%= 80,500元

在情况3中,根据(财税[2011] 137号)和(财税[2012] 75号)的规定,零售蔬菜和新鲜肉类产品免征增值税。罐装零售蔬菜和熟肉制品不是属于免税。还规定免税商品的销售应单独核算;不分开核算的,不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免征政策。甲公司在一月份没有单独的会计处理,因此无权享受免税政策;在2月,它进行了单独的会计处理。蔬菜和鲜肉产品的销售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目前,“走出去”的企业越来越多,涉外税收也越来越普遍。正确使用税收政策并合理使用税收优惠政策非常重要。根据《财税[2016] 36号》的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建筑服务,境外建筑服务,境外会议和展览的会展场所,境外仓储场所的仓储服务;国外消费的与国外相关的服务(例如认证咨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和业务支持服务)免征增值税。对于从事国内外销售服务的企业,必须注意分开核算,以免产生税收风险。

(2)根据《增值税条例》(财税[2009] 9号),《试点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详细执行规定,适用一般税法的纳税人计算方法,并同时使用简单的税收计算方法进行税收计算对于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应正确划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

案例4:A公司是一家服装制造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并有权经营进出口。2016年6月,内销服装实现销售收入200万元,来料加工再出口服装实现加工收入50万元。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26万元,其中,内销服装专用面料的进项税20万元,内外销服装辅料的进项税1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业务,且保留了增值税的最后期限,则本月应付增值税的计算如下:

销项税= 200 x 17%= 340,000元

不能抵扣的进项税= 10×50÷(200 + 50)= 20,000元

自付进项税= 20 + 10-2 = 280,000元

应付增值税= 34-28 = 60,000元

在第4种情况下,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和服务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39号) 6(1)第1款(12)规定免税政策适用于加工和再出口的商品。根据该条第6(2)(3)条,在进项税额的计算中,进口材料的加工和货物的出口是其加工费收入。

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26条,《试行办法》第29条等,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同时从事简化的纳税计算方法,并免征增值税对于无法抵扣的项目,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无法扣减的进项税额=当期不能除的进项税总额×((当前简化税计算方法中的应税项目销售+增值税免税项目的销售)÷当前的销售总额期

因此,当公司同时经营征费,免税项目和简单税项时,必须正确划分进项税额。如果不能划分,则必须按照规定的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需要特别提醒:对于属于普通纳税人的公司,如果他们可以根据简化的税款计算方法提供税款计算,则需要通过合理的税负计算进行选择,并特别注意转移支付的影响进项税。因子。例如,根据《有关事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对甲方为建设项目提供的建设服务采用简化的计税方法。供应项目是指由项目承包商采购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和电力的建设项目。当建设方购买一定比例以上可获得抵扣券的设备,材料,动力等时,选择简单的计税方法,因无法抵扣而无法计算。

(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3条,《试点实施办法》第39条和《有关事项规定》第1条第1款,纳税人同时出售商品和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未单独核算的,适用较高的税率。

案例5:B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建筑材料和装饰服务的销售。2016年6月,它向C公司出售了建筑材料,并提供了装饰服务。取得总收入30万元,未在财务中单独核算,全部记入建材销售。此外,该月当月向其他客户销售了50万元的建材,提供了20万元的装修服务收入,并分别计算了销售额。当月增值税销项税的计算如下:

销项税= 30×17%+ 50×17%+ 20×11%= 158,000元

在情况5中,由于C公司的建材和装饰服务销售的消失没有单独核算,因此有必要以17%的高税率计算销项税。

简而言之,在业务改革全面扩展后,原来的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为了增值税纳税人,并相应调整了混合销售和同时经营的意义和政策。混合销售针对使用适用税率的连续且不可分割的销售活动;同时进行的业务需要分别对销售进行会计处理并分别使用适用的税率,并需要免税和扣除以正确计算进项税。

文/叶全华

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税收筹划时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