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预付的费用!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A类公司的季度预付公司所得税= {(季度预付帐户* 15%)-(期间费用+预付税款)} * 25%
企业所得税按季度(每月)预付款和年度结算支付。但是,始终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每季度支付企业所得税时,应使用会计利润加上预售收入计算的估计利润减去上年亏损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另一种观点是,应将预售收入直接计算出的预期利润乘以适用的税率,以预缴公司所得税。这两种观点的存在使大多数房地产公司在预付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处于亏损状态。那么,房地产公司应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呢?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应按月或季度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产品开发周期长,并且存在未完成产品的预售,房屋和预付款项。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未开发的开发产品应首先根据估计的毛利率计算估计的毛利按季度(或每月)计算,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顾名思义,毛利应为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的余额,即期间费用,税金和附加未扣除。因此,房地产公司在预缴所得税时还必须考虑当期的实际利润。如果本季度内有成品收入和其他收入,并且产生了实际利润,则...企业所得税按季度(每月)预付款和年度结算支付。但是,始终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每季度支付企业所得税时,应使用会计利润加上预售收入计算的估计利润减去上年亏损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另一种观点是,应将预售收入直接计算出的预期利润乘以适用的税率,以预缴公司所得税。这两种观点的存在使大多数房地产公司在预付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处于亏损状态。那么,房地产公司应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呢?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应按月或季度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产品开发周期长,并且存在未完成产品的预售,房屋和预付款项。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未开发的开发产品应首先根据估计的毛利率计算估计的毛利按季度(或每月)计算,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顾名思义,毛利应为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的余额,即期间费用,税金和附加未扣除。因此,房地产公司在预缴所得税时还必须考虑当期的实际利润。如果该季度中有成品收入和其他收入,并且产生了实际利润,并且仅根据估算的毛利预缴了公司所得税,则明显少缴了公司所得税。因此,季度预缴公司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包括季度利润额。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月度(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规定,“利润总额”应报告给会计核算体系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内的全部利润,可以填写根据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出的估计利润额。换句话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估计利润只是月(季度)预付所得税计算基础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每月(季度)预缴所得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2008〕635号)。将“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上的“利润总额”更改为“实际利润”,并在扣除要弥补的亏损后填写会计系统计算出的利润总额上一年度的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根据国税函[2008] 635号文的规定,宣告按季度预付款时,可以完全扣除前一年的损失。基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直接根据预售收入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出的预计利润来预付企业所得税是错误的。根据预售收入减去上年要弥补的亏损计算得出的估计利润余额,是对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