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核定征收节税案例

提问时间:2020-03-06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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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3-06 20:30
最佳答案

为何说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是个人所得税的首选节税模式_净利润

一个案例告诉你:玩转核定征收,节税千万不是梦!

在洁水宝下购买产品的客户知道,洁水宝平台为每个人提供了标准化的低费率企业实体管理工具。这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所必需的在线工具,也是税收服务行业的一项重大创新,因为一站式税收筹划服务使公司无需亲自执行由税务顾问提供的税收节省计划。。

但是,无论这些工具多么出色,来宾官员都不会正确使用它们。它对于节省税收仍然没有用。

为此,我们研究并整合了成千上万客户的实际情况和解决方案,并以案例的形式向所有人展示了一些更成功的解决方案。我希望您可以从这些案例中发现捷克税收工具的深远价值,并且可以更好,更安全地减轻税收和负担。

案例背景

是一家主要从事培训业务的公司,年收入达数千万美元。该公司自己的团队主要执行运营,营销和支持职能。实际的讲师大多数是外部聘用的临时讲师,每年的费用为数千万。

长期以来,讲师与企业A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由企业A直接支付给讲师。原则上,甲公司应代扣代课教师的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讲师强烈反对缴纳高额税款和考虑公司自身成本,因此A公司没有报告和缴纳相关税款。

风险与责任

公司未履行为劳动者申报税项的义务,并且存在罚款和滞纳金的风险。

讲师没有宣布税款,并且有逃税的风险。甲公司有共同的事实风险。

由企业A +认可的个人所得税产品征集服务选择的捷思宝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解决方案详细信息如下:

讲师首先购买了“捷豹宝”服务型个人企业+批准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产品,拥有自己的工作室,然后通过自己的工作室与企业A签订了合同。甲公司将通过服务费表格将商定的金额输入到讲师的工作室帐户中,最终讲师将从工作室帐户中获利。

通过该计划,每位讲师都使用了国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确保实际的税负较低,所缴税款可以在每位讲师的心理期望之内。

同时,每位讲师也将有自己的报税表,以照看他的灰色收入。

对于企业A,由于交易模式已更改,因此它不再需要承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它还可以从讲师的工作室获得发票和增值税抵扣额,从而降低了风险。同时,经济效益也得到了改善。

比较前后:

举一反三:

培训业务只是该行业中众多业务之一,那么该解决方案是否适用于所有人力资源密集型行业?

可以使用兼职讲师,那么您可以将公司内部的全职员工转变为兼职员工来使用此解决方案吗?公司外部的职能可以内部化,内部职能是否可以外部化?

使用此税收筹划工具将不可避免地导致维护成本。从这个角度看,它似乎更适合高收入人群,那么低收入人群应该怎么办?是否可以将一群低收入者合并成一个高收入工作室?

我希望以上三个问题能给您更多启发。

关注|“核定征收个税”这个洼地太深了,可得好好研究一下

编者注:7月25日,深圳市税务局发布了《关于批准营业收入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公告》,再次引起了公众对批准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关注。在阅读全文后,编辑有以下几点感受:第一,它反映了国家降低税费的一般要求,并突出了税收改革的公平性;第二,它大大减少了个体工商户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合伙企业。税收负担有利于大众创业和创新。第三,经济发达地区更加注重改善商业环境,对投资更具吸引力。

根据深圳市税务局发布的文件,如果在深圳,个体企业主,独资投资者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使用批准的应税所得率方法:

1.建立独资企业(非娱乐业,如咨询,劳务等服务业),年免增值税收入正好为500万元(一般纳税人不予核准),则:

应税收入=总收入x应税收入= 500 x 5%= 250,000元

应付所得税金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3×5%+ 6×10%+ 16×20%= 39,500

个人所得税负担等于:3.95 / 500 = 0.79%

2.建立合伙企业(非娱乐业,如咨询,劳务和其他服务业),只有两个合伙人,分布均匀,年免增值税收入正好是500万元,则:

每人应税收入=总收入x应税收入率= 500 x 5%÷2125万

每人应缴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3×5%+ 6×10%+ 3.5×20%= 1450万

个人所得税负担等于:1.45×2/500 = 0.58%

3.通过独资经营者和合伙企业提供劳动报酬或工资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可充分利用100,000 / 300,000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开具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得特价机票的单位按照规定扣除进项税额,相当于“不缴纳”增值税。

深圳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准营业收入个人所得税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详细的实施规则和有关税费法律法规规定,深圳的营业收入现在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发行公告如下:

一,核准业务收入的征税范围

批准用于营业收入的个人所得税适用于尚未为“营业收入”项征税的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投资者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在深圳取得临时税务登记证并有固定营业场所从事连续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通常,特殊收入纳税人和国务院税务机关确定的特殊纳税人不得定期或预先通过评估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II。批准的收集方法

批准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包括定期固定征收,验证应税收入征收和固定征收。

(1)计算常规配额收集方法

1。对于常规固定收款方法,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付所得税金额=总收入×批准的收税率

的总收入是不包括增值税的收入金额。

2。核定税率的标准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核定税率表”执行(见附件1)。

(II)核定应税所得税率的计算方法

1。为实行应税所得率的计算方法,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付所得税金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税收入=总收入×应税收入率

或=费用支出金额/(1-应税收入率)×应税收入率

的总收入是不包括增值税的收入金额。

涉及合伙企业的,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按照分配比例确定。

2。应税所得率标准应按照“核定的个人应税所得率表”执行(见附件2)。

3。对于多行业经营,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分开核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

(3)固定利率收集方法的计算

1。对于固定利率征收方法,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付所得税金额=总收入×批准的收税率

的总收入是不包括增值税的收入金额。

2。核定收缴率标准为0.8%。

3.根据税务机关的批准收取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采用逃税方法来隐瞒收入金额或不申报税款,未缴或未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进入税务检查程序,税务机关应采用固定配额征收税款的纳税人,应当按照附件一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采用其他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附件二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并追缴非税额。已付或未付税款。。

IV。该公告来自

个税核定征收,需谨慎!

小郭说76的税:个人税核定征收,请谨慎使用征收率

全国各地的税务局已发布有关个人所得税批准收款管理的公告。批准的收款方式不超过两种:应税收入率和收款率(有时称为征费率)。但是这两种方法有什么区别?应该如何正确使用?在各地发行的批准收集文件有什么疑问?

分析一种或两种收集方法的应用场景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两种税率,一种是超额累进税率,另一种是比例税率。前两种适用。第一个是综合收入(具体分为四个子项目:工资收入,劳务收入,手稿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第二个是营业收入,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后者包括利息,股息,股息,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和或有收入,以及20%的比例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的特征是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可能会影响税率的上升。应纳税所得额越大,税收负担就越大。这反映了定量能源税的原则。实现个人所得税的社会政策功能,调节贫富差距;比例税率的特征是与应税收入保持恒定的比例,应税收入的规模不会影响适用的税率。根据两种税率之间的差异,可以轻松得出以下结论:

1.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收入应适用应税收入率。

将应税收入率乘以应税收入即可获得应税收入。将税率乘以应税收入直接产生应纳税额。为了实现个人所得税法调整收入分配的功能,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的收入不得适用于征收率。因为在适用税率的情况下,应纳税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成比例关系,高收入和低收入承担相同的税负,这与税法的本义背道而驰。

2.无法评估应收取的综合收入。

在全部收入的四个小额收入中,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各种具体的扣除标准,例如,劳动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扣除标准为20%。为了鼓励稿件收入,个人所得税法又给予30%的所得税免税额。对于税收减免,特殊扣除,特殊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税法规定了具体的金额限制。可以说,在综合收益类别中没有批准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因此,综合收益不受批准的征收。

3.适用于比例税率的收入可能适用于税率

利息,股利,股利,物业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和或有收入,由于采用20%的税率,因此适用的税率不违反能源定量税的原则。

实际上,应税金额=应税收入*税率=应税收入*应税收入率*比例税率,因此税率=应税收入率*比例税率。比例税率适用的四种收入可以同时应用于应税收入率和征税率。唯一的区别是,规定征收率比较容易操作,计算应纳税额时的计算过程少了一个。

第二,本地收集方法的合法性

(I)自治市的规定

市税务局规定:“对于每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每月生产经营收入不足2万元的,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0%;月生产经营收入20000元(含)5万元以下,超过2万元的,按0.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月生产经营收入在5万元(含)和10万元之间;超过2万元的,按0.8%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2万元的部分,月生产经营收入10万元(含)以下的按1.4%的税率征收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一次性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当发票金额到达税务机关开具发票业务时发票金额一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时,增值税和附加税为按照规定征收。超出增值税起征点的部分,按认可的0.5%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文件根据不同的营业收入等级规定了不同的收款率。营业收入越高,征税率越高,就达到了税法过度累进税率制度的初衷。但是问题是:

1.《个人独资和合伙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 91号)规定不同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在5%至40%之间。市政当局平等对待所有行业,忽视了不同行业中不同毛利率的​​客观规律,并违反了更高的法律。

2.对于一次性支付增值税的纳税人,应按批准的0.5%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作者更喜欢理解,此处的“纳税人”仅指获得营业收入的纳税人,批准征收的实施也仅限于营业收入。但是文档的编写方式是这样的,这不可避免地会导致以下对实际实施部门的误导(或者该文档的初衷不是误导性的):

例如,自然人A是否为劳务付款并去税务局代表税务局开具发票?如果按征收税率征税,一种是违反对综合收益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规定,另一种是对综合收益的结算和清算的影响。

此外,只要“一次性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均已获准收集,本文档就看起来像是一刀切的文档。但是,仅当纳税人的会计核算不健全时,才适用经批准的税款。(有关核定征费的适用情况,请参见肖国所说的税法72:“那些批准征税的事项”)。

(II)南部省份的规定

南部省份税务局的公告如下:

“ I.不符合审计和收集要求的个体企业主,以及尚未完成个体企业注册但获得生产和商业收入的自然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固定金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税金额=应税收入×征税率

前款所指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核准收入或纳税人的发票申请总额。

2.对不符合审计条件的私人合伙企业和企业的个人独资和自然人投资者,应向其承包经营者和租赁经营者收取营业收入,其形式为批准的应税收入率。应税金额计算公式:

应税收入=应税收入×应税收入率,或应税收入=成本费用/(1-应税收入率)×应税收入率

应税金额=应税收入金额×营业收入的5级累进税率

前款所指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成本费用是每个纳税年度的总费用。”

本文件的合法性是:

1.个体企业主和自然人的营业收入应征收税率,而独资经营和合伙企业的营业收入则应征税率。这种区别的逻辑是什么?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收入也要缴纳过多的累进税率。为什么我们要采用“一刀切”的税率?

2.自然人能否获得商业收入?当自然人代表税务局开具发票时,税务局如何确定该人是否获得了其他收入,例如收入或服务收入?这是一个老问题,整个税法都不了解营业收入的实质。作者的一致意见是,只有经过工商注册或其他法定注册程序的经济实体所获得的收入才是营业收入。(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小郭的税收六十二:“什么时候发生税收和税收纠纷?”)

(3)北部省份的规定

北部省份税务局的公告如下:

“个人租赁(转租)房屋无法提供合法且准确的成本和费用证明,并且如果无法准确计算租赁费用,应税收入应在租金收入的5%-10%范围内确定。适用比例由市税务机关确定。 ”

问题是:

1.该公告将适用范围限制为“个人租赁住房”,并适用5%-10%的应税收入率。有一点社交生活经验的人都知道,租金收入的成本率可以超过90%吗?

2.应税收入率相对较低。该公告将适用范围限制为“个人租赁住房”,这显然减少了其不合理性。但是问题是,纳税人出租商业场所和其他财产怎么办?应税收入率会改变吗?

3.租赁收入须按比例税率缴税。如果批准税率,则直接指定税率就足够了。为什么先四处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然后麻烦纳税人乘以适用税率呢?当然,没有合法性的问题。

(D)南部城市的规定

南部城市的税务局要求:

1.“我市的个人所得税核查和征收采用两种方法:批准的应税收入率和批准的税收率。其中:已完成税务登记并获得营业收入但无法计算的纳税人正确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临时从事生产经营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尚未依法完成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由税务机关委托代收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取得营业收入但无法计算应纳税额正确地如果适用,应采用批准的收款率。 ”

该市的公告的优势在于明确规定批准的收款范围仅限于营业收入,这是纳税人无法准确核算的情况。从这个角度来看,它的科学性在许多地方都优于公告。

但问题在于它也是商业收入。是否申请税务登记,确定应税收入率或征收率是否适用。实际上,无论是否进行税务登记,都必须对企业收入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率实质上是为了避免过度的累进税率。

此外,对于不进行税务登记的自然人,您如何判断某人是否为企业收入?反对意见与上述相同。

2.公告还规定:“(1)从不动产转让中获得收入,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不动产原始价值证明,不能正确计算出个人价值的个人。所得税。所得税 ....

(II)...房屋租金收入以外的财产性收入的租金,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征收1%。”

来自其他物业租赁的收入和不动产转让的收入也要缴纳1%的征费率,实际上是批准的95%成本率。但是,租赁和房地产转让的成本收益率可以相同吗?这也与社会生活经历背道而驰。

3.为什么会这样?为什么

公告有这么多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

作者认为,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在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对推理程序的不合理要求。每个公告均附有解释性文件,但仅在一般意义上说,该公告是根据《征收和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或政府总署的文件制定的。但是它基于哪一个呢?公告所依据的规定与公告中规定之间的逻辑关系是什么?每个人都是秘密的。据说“基于”法律或文件,实际上根本没有“依据”。

如果税务法规文件的推理要求更高,并且每条规则都需要特定的更高层次的法律基础,那么在文件编制过程中将加强对编制部门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自省处理。税务法规文件“不良率”将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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