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会计学校孟洁回答
是支出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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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增值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资产转让发生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资[1997] 77号文件明确规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企业的资产评估和增值应作相应调整。固定资产评估和增值可以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资产范围应包括企业的所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如果以评估价对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了调整,并据此计提了折旧或摊销,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调整后的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将有关计算数据附加到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在计算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进行以下调整:首先,根据事实逐年进行调整。股份制改革带来的企业增值资产实际上通过折旧和转售计入每个纳税年度的当期成本和费用金额,并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和费用项目中进行调整。本期相应增加的收入应作相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全面调整。对于资产评估增值,无论资产项是什么,均会在以后年度的纳税申报成本和费用项中调整平均金额,并相应增加每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最长调整期不得超过十年。以上调整方法的选择,应由企业申请,并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调整方法一旦获得批准,就无法更改。会计核算中应增加“资本公积评估增值准备”科目。发生评估增值时,应将扣除未来所得税后的评估增值部分的金额记入科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574号《关于固定资产增值,减值及固定资产评估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企业规定所得税法,纳税人各种资产的转让,将销售收入纳入应税收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将权益交换为不动产,从征税的角度将其分解为资产转让和投资两个交易。为了鼓励具有正常业务需要的企业进行重组活动(包括将公司重组为股份公司,企业合并,业务部门等),而又不增加企业重组的税负,并防止企业使用企业名称进行重组以隐藏增值资产的转移并避免向企业付款所得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和增值的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 77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企业资产评估与增值》(财政税[1998第5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和重组中某些所得税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这些文件的规定,企业重组活动中涉及的资产转让不确认已实现收益,也不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接受资产的企业,不得在评估确认后根据其价值确定其应纳税成本;如果确认了与价值调整相关的资产成本,并计提了折旧或摊销费用,则在报告税收时必须进行税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