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是对的,这是从属关系。显然,基本税制的扩展范围比税收法律体系的扩展范围大。基本税制包括税法制。
1,ABC
2.ABD
3.ABCD
4.AD
5.ABCD
6.ACD
7.ACD
8.AB
9.ABCD
①就个人税收而言,从效率的角度来看,如果税收中立是有益的,则无需进行税收调整。从整个税收体系的角度来看,税收中立与税收监管并不矛盾,可以共存。
②税收中立和税收监管服务的水平和目标是不同的。税收中立侧重于资源分配,主要服务于微观效率目标,而税收调整与资源分配和收入分配均相关,服务于效率和公平性目标。
③实际上,税收中性也包含某些税收调整因素,因为税收中性是相对的,并且几乎不存在完整的税收中性。
④简而言之,两者符合税收的效率原则,要求政府征税以最小化纳税人的额外负担并最大限度地增加税收。
从根本上反映出中国税法体系对税收法律关系的含糊不清,特别是纳税人和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换句话说,在快速的经济改革中,国家的税收权和市场私有权尚未找到新的平衡点。它反映在税收筹划的新兴市场产品中。这也涉及经典税法理论中永恒的话题:国家税收优先权以及私法交易安全性的调整和平衡-“承认税收优先权的原因是,税收是提供公共服务所需的资金。服务。强大的公益性质;但是,如果在私法中过分强调税收索赔而不是补偿,这也可能破坏交易安全。 ”本文将不对税权与私权之间的关系进行具体分析和讨论,但是我想说的是,两者之间不断变化的关系在一定时期内绝对不会影响该国的税法。稳定性;而《基本税法》缺乏对某些最基本的税法概念和原则的法律定义,将不可避免地使该国的税收政策缺乏骨干力量,不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和经济一体化。国际经济,并且还将进行税收筹划之类的工作新事物在融入经济生活的过程中面临许多困难。正如学者所说,毕竟中国已经成为一个税收大国,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关系更多地是建立在税收的基础上,税收对人民权利和义务的影响变得越来越重要。这就要求国家的税法要更加完整,公正和中立,以适应时代的变化,促进经济发展,保护人民的权利;这就要求在税法中研究税法要与时俱进和征税国的到来。为税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