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制度和有关准则的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和有关准则的规定确定。同时,企业税法确定的捐赠资产在扣除应交所得税后的价值计入资本公积,即不确认捐赠资产的收入,不包括在内。企业接受捐赠期间的利润总额;税法规定,企业接受的资产应按照税法确定的税额确认为捐赠收入,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用于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数额较大,确实难以在一个纳税年度缴纳的,应当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将其平均分配到每年的应纳税收入中。
上述“税法确定的捐赠资产的接受价值”是指捐赠企业根据有关文件等确定的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应包括在内。应税收入进项税额不包括捐赠企业应缴纳的应交纳的税费,应按照会计制度和相关标准计入捐赠资产成本;如果捐赠的资产是货币资产,则是指实际收到的量。
“接受捐赠的资产是根据会计制度和相关标准确定的,以决定帐户的价值”是指根据会计制度和相关标准对捐赠资产的成本金额,包括非-捐赠的货币价值由于捐赠的资产,扣除了进项增值税)和构成捐赠资产额外成本的相关税费;如果捐赠的资产是货币资产,则是指实际收到的金额。这里的货币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货币资产以外的资产均为非货币资产。
(1)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要根据税法确定账面价值,应通过“贷至资产价值”科目进行核算。企业应在“贷存资产价值”标题下设置两个详细的主题:“接受捐赠的货币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价值”。
企业获得的货币资产的捐赠,应根据实际取得的金额,记入“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贷到资产价值”科目-接受捐赠的货币资产的价值”;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和有关准则确定,并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借项中确定。对于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可抵扣增值税额进项税额抵扣,从“应纳税额-应纳增值税额(进项税额)”中扣除,并按照税法规定确定账面价值。捐赠的资产根据企业为接受捐赠资产所支付或应支付的金额,贷记“贷记资产捐赠的非货币资产价值”帐户,贷记“银行存款”,“应纳税额”等科目。
(2)税项调整及相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1.税收调整额的计算
企业应将接受的捐赠资产产生的捐赠资产的价值加到税法确定的账户价值中,该捐赠资产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现时阶段根据应从应纳税收入中包括的从贷款转移至捐赠的非货币资产的价值部分,计算当期应纳税收入。
2.与应付所得税的计算和当期所得税费用的确认有关的会计处理
在计算当期应付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时,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如果将根据税法确定的捐赠资产的接受价值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则企业应当根据具有已包含在“待转移资产的价值”帐户中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的资产价值价值(或接受捐赠的贷款对资产资产的价值-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应纳税所得额是根据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的。税法和现行所得税税率,或被接受扣除当期亏损(包括仍在税法规定的减税期限内的上一年度的企业亏损,下同)后,根据税法确定的捐赠资产的余额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贷款记下“应付税款-应交所得税”科目,并记入其中的“资本准备金-其他资本准备金(或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准备金)”。
实施此问题的答案后,取消“资本准备金”帐户“接受现金捐赠”明细帐户,并将“资本储备金-接受现金捐赠”明细帐户的所有余额转移到“其他资本”储备”详细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