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三个条件是:
1.企业可以提供资金支付文件,该文件指定了资金的具体用途;
2.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具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对资金的特定管理要求;
3.公司单独核算资金和与资金相关的支出。
免增值税企业无需核算进项和出项增值税,而仅申报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866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可以免除或减少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
(1)来自以下各项的企业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种植蔬菜,谷物,土豆,油料种子,豆类,棉花,直马,糖,水果,坚果;
2.培育新的农作物品种;
3.中药材的种植;
4.森林栽培和种植;
5.畜禽养殖;
6.收集林产品;
7.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服务项目,例如灌溉,农产品初级加工,兽医,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运营和维护;
8.海洋捕鱼。
(2)经认定的当年,经省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已经获得了高新技术产品的财政补贴,应当给予相应奖励。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包括在“资本储备”项目中,将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应专门用于研发高科技产品的企业资本支出。
企业财政补贴资金包括高科技产品金融补贴资金,污染预防基金补贴,高科技发展基金无偿补贴,国家重点项目投资补贴,亏损和增利激励措施,以技术为基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无偿资助资金。
(3)对于国家划拨的专项拨款,企业将获得三项科技费用,新产品开发补贴等财政拨款。相关项目完成清算后,相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按照规定注销,形成部分资产转移到国家投资中,并在资本储备中单独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