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果和蔬菜的增值税为13%。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137号):
自1月1日起由国务院批准2012年,蔬菜流通免征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首先,从事蔬菜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出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可用作非主要食品的草药和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真菌和一些可用作非主要食品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根据《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见附件)。
通过选择,清洗,切割,干燥,包装,脱水,冷藏和冷冻的过程处理的蔬菜在本通知中所述的蔬菜范围内。
各种罐头蔬菜不在本通知中提及的蔬菜范围之内。蔬菜罐头食品是指由加工,罐装,密封,灭菌或无菌包装的蔬菜制成的食品。
其次,纳税人出售蔬菜并出售其他应税增值商品,应分别计算蔬菜和其他应税增值商品的销售额;如果不单独核算,则不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水果销售的适用税率为13%
(1)增值税是根据流通过程中货物(包括应税劳务)产生的增值额征收的流转税。 。
(2)增值税税率:
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是:17%,13%,11%,6%,0%等。
(3)13%适用的税率是:
1。食品,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空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使用煤炭产品;
3。书籍,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农产品;
6。视听产品;
7。电子出版物;
(4)增值税起征点:
提供应税服务的个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免征增值税。达到后,将计算全部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预定税额为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包括此数字)。
每(天)的营业额需支付300-500元人民币(含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