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应付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其中,应税收入=总收入-允许扣除的可抵扣金额。根据该公式,并非企业产生的所有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扣除。在计算税额时,应将计算的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乘以税率以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额。《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四种税率:基本税率25%,税率20%,优惠税率15%和预提税率20%(目前降低10%)。大多数机构和社会组织适用25%的税率; 20%的优惠税率主要适用于微薄的利润; 15%的税率主要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主要适用于在中国设立机构和场馆。从中国领土获得的外国公司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收入中,预扣所得税是根据纳税人的收入和税额计算的,除非国家另有规定,否则不得扣除费用直接以10%的税率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总收入中,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务管理的行政费用和政府经费;)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从上述法规中不难看出,只要获得的收入不是非应税收入,就应按照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 75号)明确:1。依法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当依照规定,执行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依照执行细则的规定和规定,公共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收入,但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财政拨款和项目除外。税收,所有其他收入都应纳入应纳税额。总收入是依法计算和征收的。
由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具体包括:(1)经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设立并由其负责的项目,财务预算管理或预算外资金特别账户管理政府资金,资金,额外收入等; (二)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计划城市除外),或者由省财政计划部门联合批准,并列入财政预算管理或预算外资金专户行政管理费; (三)未上缴财政部批准的专项资金账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获得的业务发展专项补助收入;机构从其独立会计业务部门的税后利润中获得收入; (六)各级社会团体获得的政府补贴; (七)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的法律,法规收取的会费; (viii)社会各界捐款收入; (九)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在上述规定中,行政机构的营业收入不被视为免税收入或非应税收入。因此,行政事业单位的营业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