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规定
,每个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以及可以弥补上一年亏损的余额后,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摘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所指的损失,是指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从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种扣除中扣除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法律和这些法规且小于零数量。
(摘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
当企业总计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海外业务机构的亏损不得抵消国内业务机构的利润。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7条)
企业在纳税年度产生的亏损可以结转至下一年,并由下一年的收入弥补,但最长结转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摘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