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
(2)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收益;
(3)从事合格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收入;
(4)合格的技术转让收入;
(5)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和营利性企业应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支持的高科技企业的税率可降低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收入所得税法可能免税公司所得税减免是指:
(1)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种植蔬菜,谷物,土豆,油,豆,棉花,大麻,糖,水果,坚果;
2.培育新的农作物品种;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种植和种植;
5.饲养牲畜和家禽;
6.收集林产品;
7.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服务项目,例如灌溉,农产品初级加工,兽医,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运营和维护;
8.海洋捕鱼。
(2)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应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种植花卉,茶和其他饮料作物以及香料作物;
2.海洋水产养殖和内陆水产养殖。
综上所述,从事上述农业项目的企业可以享受减税和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从事农机销售的人员不在上述范围内,不能享受减免税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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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知道公民的个人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收入也应缴纳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一些豁免,企业所得税也有豁免吗?也就是说,企业的哪些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专业答案
实际上,公司所得税有一些豁免。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即持有国债发行企业的利息收入。国务院财政部门; (2)符合条件居民企业之间的股利投资,股利及其他股权投资收益,即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设立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和机构取得,与市场实际挂钩的股利,奖金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4)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需要注意的是,第二,三项中提到的股利,股利等股本投资收益,不包括在不到十二个月的时间内连续持有居民企业的公开发行和上市股票所获得的投资收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对支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优惠的企业所得税。
支持和支持的重点行业和项目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号)中列出的行业和项目: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整合电路产业发展优惠政策
(1)实施增值税即付即用政策的软件生产企业退还的税款被企业用于软件产品的研发和扩大复制,而不是作为企业收入的应税收入税,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确定新的中国软件制造企业后,将从获利年度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并在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年份。
(3)对于国家规划和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果当年不享受免税待遇,将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根据实际发生的金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员工培训费用。
(5)购买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软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适当缩短折旧或摊销期限,最短可以是2年。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被视为软件企业,并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7)可以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折旧年限适当缩短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生产设备,最短为3年。
(8)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生产线宽度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如果经营期超过15年,从获利年度起,从第一年到第五年免征公司所得税,从第六年到第十年减半公司所得税。
(9)对于线宽小于0.8微米(含0.8微米)以下的集成电路产品制造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确认其第一,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一年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五年。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政策的企业将不再重复本条的规定。
(10)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底,集成电路制造公司和封装公司的投资者将直接向自己的公司投资,以在缴纳公司所得税后以其利润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和包装企业,其再投资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将按40%的税率退还。如果在再投资的5年内撤回投资,则应退还已退还的企业所得税,
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底,作为国内外经济组织的投资者,他们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获得的利润将被用作在中国建立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资本。西部地区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包装公司或软件产品制造公司,其再投资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将退还80%。如果在再投资的5年内撤回投资,则应退还已返还的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3)在中国设有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与股本和场所实际相关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红利;
(4)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指的国债利息收入,是指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企业的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述的合资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利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红利,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而获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指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股息,不包括居民企业连续购买的,在十二个月内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
第26条第(4)款中提到的合格非营利组织是指还满足以下条件的组织:
(1)依法执行非营利组织的注册程序;
(2)从事公益或非牟利活动;
(3)除与组织相关的合理支出外,所有获得的收入均用于注册或公司章程批准的公益或非营利性活动;
(4)该财产及其果实不用于分配;
(V)根据注册确认书或公司章程,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用于公益或非营利目的,或由注册管理组织随其转让给组织。与组织具有相同的性质和目的,并且社会公告
(6)被投资方对在组织中投资的财产不拥有或享有任何财产权;
(7)员工的工资和福利支出应控制在规定的比例之内,并且组织的财产应以恒定状态分配。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识别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4)款有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从事营利活动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而是国家财政和税务部门的收入理事会还有其他除非特别说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3)从事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收入;
(4)来自合格技术转让的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可以免除企业所得税。
1.种植蔬菜,谷物,土豆,油料种子,豆类,棉花,大麻,糖,水果,坚果;
4.森林栽培和种植;
5.畜禽养殖;
6.收集林产品;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药,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运行与维护,以及其他农,林,牧,渔服务项目;
(2)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按企业所得税的一半缴纳:
从事受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所指的国家支持的公共关键基础设施项目,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和公路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工程。这里的电是指核能,风能,水能,海洋能,太阳能,地热能,不包括火电。
前款规定的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和经营所得的收入,从第一笔生产的纳税年度的第一年到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并获得该项目的营业收入。从第四年到第六年,公司所得税减半。
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项目以供自用的企业不应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所述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废物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商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从事前款规定的合格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企业的收入,从该项目获得的纳税年度的第一年到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一生产经营收入。企业所得税将从四年减半至第六年。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或减少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的技术转让收入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半。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和营利性企业应将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20%。
国家需要优先支持的高科技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15%。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指的小型且有利可图的企业,是指从事该国非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提供优先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时间: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
(2)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比例;
(3)高科技产品(服务)收入在企业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的比例;
(4)科技人员在企业从业人员总数中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的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财政,税务部门与国家有关部门协商制定。理事会,并报国务院批准并执行。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产生的研发费用;
(2)为安置国家鼓励的残疾人和其他受雇人员而支付的工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1)款所指的研发费用的额外抵扣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产品而产生的研发费用。流程。如果计入当期损益,则按规定扣除实际研发费用的百分之五十。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2款提到的企业为安置残疾人而支付的工资的额外扣除额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并从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中扣除的事实。残障员工在此基础上,扣除支付给残疾雇员的工资的100%。残疾人的适用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国家需要提供关键支持和鼓励的从事风险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可以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所述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是指对非上市中小型高科技企业进行2年以上股权投资的风险投资,按金额投资持有的2年股权的70%用于扣除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扣除额不足以抵扣该年度,则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2条如果由于技术进步和其他原因确实需要加速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则可以缩短折旧期限或采用加速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第32条提到的可用于缩短折旧期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固定资产的产品更换和更换速度更快;
(2)全年处于强烈振动和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如果采用缩短折旧期限的方法,则最低折旧期限应不少于本条例第60条规定的折旧期限的60%;如果采用加速折旧法,则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计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3条在计算时可以扣除企业从综合利用资源和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产品中获得的收入应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所得抵扣”是指以《企业所得税综合利用综合目录》中规定的资源为主要原料,并使用生产国不受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从标准产品获得的收入减少到总收入的90%。
前款所指原材料在生产资料中所占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工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4条对企业购买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免税。以一定的速度。《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收抵免,是指购买和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环保所得税优惠目录”,“能源和水专用设备特惠所得税优惠目录”。保护”和“安全”对于《特种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特种设备,可以从企业应纳税额中抵扣特种设备投资的10%。年;,您可以在接下来的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额。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实际购买并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购买上述专用设备转让和租赁的企业,五年内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弥补已记入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