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筹资与税收筹划,权责发生制在税收筹划中的作用

提问时间:2020-03-30 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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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3-30 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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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纳税筹划概述及其范围和特征?

企业可以从多个渠道以不同方式筹集所需的资金。一般来说,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企业的融资方式可以分为(1)债务融资(包括:向银行和非金融机构的贷款或企业贷款,企业内部融资,发行债券等)。 (2)股权募集(包括企业的自筹,股份发行等)(3)其他形式的募集(租赁,信贷购买等)。[1](P44)从税收的角度来看,这些融资方式的税收后果有很大不同,这需要资金决策。筹款决策中的税收筹划将帮助公司降低资本成本,优化资本结构并增加所有者回报。通常情况下,内部集资和公司间借贷方式效果最好,其次是金融机构贷款,自积累效果最差。原因是企业之间的内部集资和借贷最容易分散和减少税收利润的规模。在公司股权和债券融资方面,发行债券比发行股票更具优势。这是因为发行债券所产生的手续费和利息费用可以根据财务系统计入公司在建工程或财务费用。作为免税项目,财务费用可以在税前支付,而企业可以少缴纳所得税。通过发行股票支付给股东的股息是从税后利润中支付的,这比发行债券要征税。此外,租赁已成为中小企业实现节税计划的重要手段。对于承租人而言,租赁不仅可以避免由于长期拥有机械和设备而引起的资本占用和运营风险,而且可以减少企业的应税收入,并通过支付租金来减轻所得税负担。对于出租人来说,租金不仅可以避免使用和管理及其所需的投资,而且可以获得租金收入,此外,租金收入按营业税的5%缴纳,其税负低于所缴纳的增值税产品销售收入。许多。因此,企业可以在不违反国家经济政策的情况下通过税收筹划筹集资金,但可以节省税收和增加资本。当然,应该指出的是,在筹款决策的税收筹划中,有时减轻税收负担不一定等于增加所有者的收入。

2.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投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主要考虑投资方向,投资地点,投资方法和投资伙伴的选择,以进行优化选择。(1)在投资方向上,为优化产业结构,国家在立法中对鼓励类和限制类产业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税收负担。(2)从投资区位的角度来看,为了支持某些地区的发展,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实行了政策倾斜,例如对经济特区和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根据不同的投资地点,也可以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并且有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3)从投资方式上看,公司投资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将资金直接投资于生产和经营资产的投资。例如购买设备,建造工厂,开设商店等。间接投资是指对股票或债券等金融资产的投资。税法规定,购买国库券获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公司所得税,购买公司债券获得的收入应缴纳所得税,购入股票获得的股利在征税后不征税。收入,但风险更大。这需要权衡。直接投资涉及更多的税收问题,并且需要面对各种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4)从投资伙伴的角度来看,除公司所得税外,公司的营业利润还应缴纳公司所得税以外的个人所得税。但是,合伙企业的营业利润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中的紧密合作企业在国内享受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松散合作企业则部分享受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母公司的分支公司不是独立的尽管有些法人负有税收责任,但他们无法在该地区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子公司不仅可以独立参加市场经济活动,而且可以在注册地区享受税收优惠。

主要是通过选择和控制收入的方法,时间和计算方法,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具体表现在于销售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企业销售商品的结算方式有多种,不同的结算方式对纳税义务的时机也不同。现行税法规定:通过直接收款销售货物,无论货物是送出的,是销售收据还是销售收据收据,以在同一天将提货单交付给买方;分期付款销售货物应在合同约定的取货日当天结算;货物应提前出售,并在发出货物之日结算;手续当天进行结算;委托其他纳税人代为销售货物,并在收到代销单位出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结清。这样,通过选择销售结算方式,可以将控制收入确认和应纳税额的时间合理地归属于收入年份,从而达到减税或递延税款的目的。

税收筹划的作用、存在着哪些问题及其应用

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税收征管改革的全面实施,企业缴纳税款由原税务部门安排,由纳税人自行申报。这进一步阐明了纳税人的纳税责任,并增加了纳税人纳税的风险。大。企业迫切需要及时了解税收政策信息,了解税收政策背景,做好税收政策趋势的预测,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以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税收筹划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同时,税收筹划的深入发展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在现代市场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是具有独立核算,独立运营和自负盈亏的市场实体。税收对公司收入有重大影响:首先,税收支出的数额直接影响公司营运资金的周转;企业成本中是否包括税收,直接影响企业的税收负担;再次,当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对税法的理解有所偏离时,企业的态度往往决定着企业的地位。从宏观的角度来看,将计划引入诸如筹款和投资之类的决定企业未来发展方向的决策中,将对企业的决策产生影响,并使最终收益最大化。从狭义上讲,公司将某种产品,税收和税收政策的计划将对企业最大程度地减少其税收负担非常有益。因此,对企业进行适当的税收筹划,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措施,有利于减轻税收负担,增强竞争力,有效保护企业权益,最大化自身经济效益。

依法纳税的意识包括三个连续的层次:首先,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第二,依法纳税,是指接受税务部门依法进行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第三,依法纳税意味着您必须缴纳少量税款,并且不得缴纳大量税款。您必须根据法律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在中国,较早实施税收筹划的纳税人主要是国有,民营大中型企业或“三资”企业。这些企业具有良好的会计惯例和规范的税收行为,其中许多是高级纳税人。因此,依法进行税收筹划本身就是强烈的税收意识的体现。此外,税收筹划过程也是纳税人和相关人员充分理解,理解和适用税法的过程。这是一个完善会计制度,依法开展纳税活动的过程。

只有一个标准来判断双方的行为是否适当以及是否存在错误。通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最佳税收计划来进行税收计划,必然要求双方都依法行事。纳税人将不可避免地争取税务机关的执法行动,从而加强对执法的监督。另一方面,随着计划的发展,税收立法将不断完善。第三,纳税人将进行税收筹划以减轻税收负担随之而来的风险将不可避免地使其财务会计制度不断完善,规范纳税行为,并尽一切努力依法纳税。这些行动显然将促进依法迅速形成税收管理环境。

税收筹划已逐渐从地下转移到地面,从幕后到登台前,现在可以在“阳光下进行”了。但是,税收筹划的发展仍然面临许多问题。为了使其健康发展,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提高税收筹划和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使各界人士对税收筹划有正确的认识。充分利用各种媒体从各个方面宣传税收筹划。促进企业树立税收筹划概念。通过舆论,促进积极合法的规划,谴责消极和非法逃税行为,指导和规范税收筹划。

2。完善税收法律,堵塞漏洞,提高立法水平。只有法治才能实现法治。为了促进税收筹划的发展,必须有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对其进行规范和保护。为此,应加快《基本税法》的制定和颁布,以便可以遵循并裁定现行税法,以消除过于分散的弊端。

3。严格执法,加强收缴检查。同时重视税收促进,教育和处罚,加深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认识,增强纳税人税收筹划的积极性。

4。加强税收中介机构的素质建设。税收中介实践的水平直接影响税收筹划能否迅速发展。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员工的专业和综合培训。建立合理有效的用人制度和培训制度,充分挖掘人的潜力;改善信息收集和传送系统,以便它可以及时收集准确的信息;加强行业自律,使税务代理行业真正走向市场,规范运作,税收筹划真正服务于市场经济。

税收筹划的发展空间越来越大,但是税收筹划的发展也面临新的困难,税收筹划也需要国际化。中国公司在国外的投资和运营越来越多,它们需要中介机构提供跨国计划。因此,中介人不仅必须熟悉中国的税法,还必须熟悉国外的税法,了解国外的会计理论,并了解公司受托国的税法。目前,一些国际中介组织在这一领域进行培训的普遍现象是有力的证明。

中国已加入WTO,企业也参与税收筹划。首先是缺乏知识是国际金融,第二是缺乏知识是国际贸易。由于税收筹划与经济联系在一起,因此它与国际金融和国际贸易联系更加紧密。例如,在计划国际结算时以及在什么时间使用哪种货币进行结算时,必然涉及国际金融知识。在与国际标准接轨之后,毫不夸张地说计划者应该是“全面的”。中国的税务代理业仍处于起步阶段,还远远没有达到税收筹划的市场化阶段。严格来说,到目前为止,中国的税收筹划还没有真正进入市场,而税收筹划的发展和完善仍然需要漫长的过程。

会计与税收差异研究论文

会计准则与税法若干差异的研究

会计准则和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于规范某些经济关系并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的行为准则。但是,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反映了不同的经济关系和不同的目的,因此两者在识别和处理同一问题上通常存在差异。本文着眼于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差异,以便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案。

首先,应计制下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公司收入的计算基础通常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应计制;另一种是应计制。另一个是现金制。会计准则强调使用权责发生制和生产作为会计基础,目的是启用每个会计单位。正确反映了每个会计对象的盈利能力,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真实,公正。根据此类要求,公司财务会计的收入包括已交付但尚未收到的信贷销售收入(应收账款),支出包括已支出但尚未摊销的亏损(费用应摊销) )。企业预收的贷款不包括在当期收入中,在交付时将包括在内。可以按照规定提取企业的未来付款。以这种方式确认的收入和支出,乃至根据其确认的损益,均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符合财务会计要求。但是,税法适用权责发生制时存在以下问题。

1.在信贷销售普遍且应收账款占比较大的企业中,自实现销售以来,根据权责发生制,发生了纳税义务,并产生了用于纳税的销售收入尚未恢复。尚无实际纳税能力,只能从公司自有资金中分配税款。如果公司的自有资金已经紧张,它将不得不利用银行借款来预缴税款。这样做会增加公司的资本成本并影响其生产和运营。另一方面,无法在任何时间和容易地获得借款,这导致一些企业拖欠巨额税款。这不仅大大挫伤了企业纳税的积极性,而且影响了国家税收的顺利进行。

2.在计算公司收入(生产和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时,会计准则遵循应计原则,而税法要求对生产和营业收入进行计量和确认以实施应计原则。其他收入(股息),利息,租金,各种资产转让所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和营业外收入等)将执行现金支付的原则。例如,当收到现金(包括票据)时,记录利息收入的确认,资产收入的确认和特许权使用费的确认。

3.进项税额的抵扣以实现付款和付款的原则为基础,也就是说,进项税额是根据产品的销售额确定的,应交增值税的应交销项税额应予扣除。购进原材料支付进项税后,应计算当期实际应交税额。会计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本期购买的原材料不一定在本期销售的产品成本中消耗。因此,企业在每个期间支付的增值税仅是销售收入应支付的增值税。比例减去购买原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比例。这使得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削弱了会计信息的反映功能。

当今世界上所有国家/地区的税法都将应计会计作为财务会计的基础,因此会计标准和税法在这方面基本保持一致。在税法中采用权责发生制时,会计准则有所不同。在处理这些差异时,首先,我们必须考虑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以便纳税人在最有能力纳税时就可以纳税;其次,满足确定性的需要,使收入和支出的实际实现是确定的;最后保护政府收入。

2.审慎原则下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区别财务会计在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时必须遵循审慎原则。审慎原则要求在会计中,为避免盲目乐观地确定收益,应合理地确认合理的损失和成本。但是,“可能发生”是具有某些主观因素的一种预见。它的标准在企业眼中可能太紧,在国家眼中可能太宽松。关于物质利益的争议。在财政需求与维持税基之间的困境中,立法机关倾向于将重点放在财政收入考虑上,而忽略了审慎原则的要求。

会计准则充分反映了审慎性原则的要求,规定企业可以计提坏账准备,存货折旧,短期投资折旧,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和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在建工程有8项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企业可以使用较低的成本和市场价格方法比较期末的库存,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委托借款,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市场价值。期末账面价值高于市场价格时,直接反映了损失,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相反,当期末账面价值低于市场价格时,历史成本评估不一定​​反映当前收入,从而减少了应税收入。较低的成本和市场价格法反映了税基的维持,并符合谨慎原则的要求。税法仅规定了坏账准备的规定,未对其他七项减值准备作出相应的规定。对于存货,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存货,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成本应按照历史成本原则,采用历史成本法确定。 ,无论投资多少在会计期末,无论是增值还是折旧,都不会调整其账面价值。如果发生价格损失,则必须将其推迟到转移投资为止。

此外,税法将营业财产损失从扣除额中排除。税法规定:除国家法规允许的金融,保险等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因债务人破产,倒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无法收回而直接借出资金的公司到期日之后,不得视为税前财产损失。扣除。但是,企业从事信贷业务是为了获得收入。由于该收入已包括在应税收入中,因此也应允许其营业亏损在税前扣除。如果不允许公司间借贷,则可以根据财务条例对违规行为处以罚款。不能征税。通常会有标准或有限的罚款,税前扣除额不等于无限的罚款。这可能会偏离优良标准,或者小事违背维持税基的目的。

长期以来,采用预防原则将导致公司利润减少,并且根据此原则确定的收入分配将导致财政收入下降。税法始终对谨慎原则持消极态度。随着会计改革和与国际惯例的融合,审慎原则已在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中无处不在。税法还应从维护税基的角度出发。与生产和经营有关的成本和费用在审慎原则中得到充分体现。

。借记和贷记法下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会计准则要求使用借记和贷记法进行会计处理。根据借记簿记的原则,任何经济活动的发生都将导致会计因素的变化。但是,它的变化规律只不过是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有形资产和债务形式的转变;二是有形资产和债务形式的转变。二是股权和负债形式的转变;第三是实物资产和权益的变化。特别是资产和权益的变化将导致税收的变化。由于资产交易和收入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因此在制定税法时未考虑借记会计原则,导致税收处理结果不同。例如,一家中国房地产公司与一家外资企业合资兴建了一座带有建筑物的新中外合资企业。合资后,该物业已从资产变为权益。然而,在合资公司成立不到一年后,这家中国房地产公司以合资企业的经济收益不佳为由,提出了撤股的提议。根据《中外合资经营经营法》,如果合资方中的任何一方提议退出股份,则合资方中的另一方具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外国方可以购买该股权。市场价格。根据中国现行税法,股权交易无需缴税。尽管上述交易的结果是房地产所有权的转移,但形式已从资产交易改为股权交易,但实际上是在逃避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应付契税。可以看出,纳税人可以采用会计法将资产转化为资本,然后进行交易,以达到逃税的目的。

24.会计假设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差异会计假设主要包括会计实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付款和货币计量。公司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在扣除一定的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以一定的净额的一定百分比为基础,以一定的会计期间内某一会计主体取得的全部收益为基础。因此,在计算所得税时,使用两个会计假设,即会计主体假设和会计期间假设。但是,由于中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合同管理和租赁管理等多种管理方法并存,由于这些管理方法的不规范性,会给所得税的计算带来一些问题。首先是会计实体是基于公司法人的,不承认单个个体经营者,而对签约经营者的企业所得税则相反。它仅承认单个签约运营商,而不承认法人;第二个是计算所得税时,会计期间以会计期间的假设为基础,即合同期为应纳税额。因此,承包商按照会计期间纳税,承包商按照合同期限纳税。如果会计期间与合同期间不一致,则会发生矛盾。

25.债务重组下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中国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在会计处理方面对原始债务重组准则进行了重大修改,即债务人将不再支付债务支付的对价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直接确认为资本公积。同时,要求债权人根据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记录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或权益。新准则中对债务重组收入的这种会计处理可以防止公司使用债务重组来粉饰其业绩,避免使用海关双方之间的债务重组交易来操纵利润,并充分体现了会计稳健性的原则。但是,对于债务,无论采用哪种债务处理方法,只要偿还债务的价格低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债务人都会从债务重组中获得一定的收益,这收入是客观的。从本质上讲,资产交换产生的收入应按照现行税法纳入企业应税收入,并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新准则直接将债务重组收入的全部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不符合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将导致国家税收的损失。

为了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的应纳税情况,应根据债务重组收入和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的正,负应纳税所得额,根据情况进行处理。对于新准则中应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可以按照企业的应纳税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通过“递延所得税结转所得税”科目过渡。在重组日进行会计核算时,债务重组收益的应纳税额首先根据企业的应计所得税率计算。它暂时包括在“重组收入应支付的递延所得税收入”帐户中。应纳税所得额是否转入“应纳税额”或“资本公积”。企业根据所得税核算方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正数的,直接从“用于重组收益的递延所得税收入”转为“应付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如果应纳税所得额为负,则将根据以下情况处理根据以下公式计算的金额:期末的“递延税项重组收入应纳税所得额”除以企业所得税率+计算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所得税核算。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金额小于或等于零的,“重组收入应付的递延所得税收入”直接转入“资本公积”科目;如果计算出的金额大于零,则将计算出的金额与所得税率的乘积乘以从“重组收入应付的递延所得税收入”到“应付企业所得税”,转移后,“重组收入应付的递延所得税收入”余额转为“资本”。产品”主题。由于公司中期财务报告中的债务重组收入已经反映在所有者权益中并直接输入公司的净资产,因此极大地改变了公司中期财务报告的净资产和净资产的内部结构。

26.公司重组,合并和重组中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公司的重组,兼并和重组必须评估企业的资产,并根据评估价值确定其价值。会计准则要求对公司的重组,合并和重组进行确认并以其评估价值计量。根据企业所得税规定,​​将纳税人的各种资产转让和销售收入合并为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从税收的角度来看,企业将实物资产的股权交换分解为两个交易:资产转让和投资。为了鼓励具有正常业务需要的企业进行重组活动(包括将公司重组为股份公司,业务合并,公司分立等),请勿增加公司重组的税负,并以重组,隐藏增值资产的转移并避免付款公司所得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企业改组中涉及的资产转让不能确认收益的实现,也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接受资产的企业不能根据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其计税依据成本;如果企业已根据评估和确认的价值对相关资产的成本进行了调整,并且已经计提了折旧或摊销费用,则在申报纳税申报表时必须进行税收调整。

对于资产所有权转移到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也不符合相关的国家财务会计规定。

1.《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企业应为其生产,营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它的精神是“谁赚钱,谁拥有,谁纳税”。将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评估其全部或部分资产,然后根据评估值将股权转换为股份。这部分资产的增值显然是原始企业的收入,应计入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未确认收入,将不计算所得税,这与所得税法的基本精神不符。如果重组前的国有企业和产权属于国家,则重组后的国有企业在重组后不再存在,国家成为股份制公司(国有股)的股东。税法规定,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投资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资金的国有资产转让净收益,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此外,他们还应依法增值缴纳所得税。如果重组后的企业亏损,则应弥补亏损。由于重组后的企业仅将资产评估价值的一部分投入到新企业中,因此原始企业继续存在并履行了纳税义务。

2.改组后的企业不确认已实现的收入,不征收所得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后,不得根据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认和调整相关资产的成本。税法的这一规定从表面上看是公平合理的,其原始价值是在不涉及所得税的情况下进行调整的。但是,这种处理给重组后的公司会计处理带来了困难。技术人员的资产按有关部门确认的评估价值折算成股份,以反映股东权益,但以评估前的原始价值入账。增值部分将如何处理?如果将增加值记录在资产成本中,并计入折旧或摊销费用,则必须进行税收调整,这会在股东之间造成冲突。合理的方法应该是将有形资产转换为股份,并代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代扣代缴所得税,但是这种方法不愿意选择资产评估和增值的所有者(即重组前的企业)。 )。作者认为,企业的重组涉及资产转移和资产投资。资产评估增值或减值,应调整重组企业的账目,增加或减少资产,增加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缴纳企业所得税或弥补企业损失。其资产转移或投资按照一般会计准则处理。接受者不应对转移或吸收的投资资产承担税负,而应在重组前由企业对资产的增值征税。

VII。非货币交易下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交易的计价方法是基于被交换资产的账面价值,而不是公允价值。由于非货币交易已将实质性商品交易转变为非货币交易,减少了国家税收,但是税法尚未对此作出相应规定。从该交易所获得的收入是一种特殊的收入形式,需要使用特殊方法来确认和计量税收会计。

通常,当非货币交易的对象是商品或服务时,应将其视为销售行为。交换货物或交付货物时,一方面以市场价格开具统一发票,另一方接受。一方面,应从另一方获得替代人的统一发票作为收入核算的凭证。但是,物物交换的目的不是全部商品,有时企业为了特定的商业目的与其他企业或单位交换资产,因此需要缴纳额外的税款。例如,房地产交易和转让需要土地增值税;无需分开应税,如机械设备。尽管这种以物易物的性质不同于货物的买卖,但是由于当前汇率和未来折旧的差异,相应的税收收入的计算会产生影响。必须提供统一的发票,并在交换时获得统一的发票。易货交易的讨价还价和价值确定取决于所交换物品是否与销售业务有关。如果交换与双方的销售业务无关,则由于没有实际的实现过程,因此可以根据帐面余额开具统一的发票,并将交换产生的价值差额视为营业外利润。和损失。如果一方参与销售而另一方不参与销售,则根据匹配原则的要求,以交换的市场价格开具统一发票,并根据销售收入进行核算。交易所产生的差额是销售损益;它构成了销售业务,但是为了体现公平性,还应该以市场价格开具统一的发票,并且其账面价值和交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计入营业外损益。如果以折扣价交换货物以换取劳动报酬,则一方为货物付款,另一方为货物付款,这与物物交换不同。如果用原材料交换一定比例的制成品,则减少额应用作制造成本,即加工成本,应构成制成品的成本,另一方应将此差额用作加工收入,不能和一般的易货贸易混在一起。商品不同于以物易物。如果用原材料交换一定比例的制成品,则减少额应用作制造成本,即加工成本,应构成制成品的成本,另一方应将此差额用作加工收入,不能和一般的易货贸易混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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