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局拨付的创新资金不计入营业外收入,但计入专项应付款创新资金;
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结算后,税务部门会将这部分资金作为补贴收入计入所得税收入,并要求企业所得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去年,它从省,市,县的财政拨款中获得了30万元人民币(用于开发喹唑烷酮和其他产品)。我公司认为,拨款是国家分配给企业进行新产品开发的费用。当我们公司获得收入时,将其附加到特殊应付帐款帐户中,并在项目接受后执行帐户处理。现在,我县的县税务部门要求我公司将拨款作为补贴收入纳入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正确吗?该公司的财政拨款收入是否应缴纳公司所得税?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补贴收入是指公司按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的实际收款,或者是按国家规定的时间按计划计算的固定补贴额。规定的补助金额以及财政支持其他形式的补贴。补贴收入一般被视为企业的异常利润。从信函中可以看出,您收到的财政拨款和地方政府奖励资金属于补贴收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和税收征税的通知》(财税[1995] 81号)第一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未计入损益的所有应纳税所得额,应当包括在实际收到补贴收入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
应计入当年企业总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号总统令)的规定:“第七条总收入中的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务管理的行政费用和政府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同时,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财政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资金的通知》(财税[2008] 151号):
“ I.财政资金
(1)企业获得的所有类型的金融资金,应包括在该年度的企业总收入中,但国家要求使用该资金后返还本金的除外。 。
(2)企业获得的由国务院财税部门用于特殊目的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资金,被批准为非应税收入,并在当年总收入中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关于政府资金和行政费用...
(2)企业收取的各种资金和费用应计入企业当年的总收入。根据上述文件,您描述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不在文件中指定的非应税收入,财政资金和政府资金的范围内,因此应将其包括在企业的总收入中。年度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