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外,其余均为应税收入。
原问题仍为“营业外收入115万元”,否则无答案
计算过程:应税收入= 8500-4300-760-645 + 35-23 + 115-78-56 = 2788
(一)商品销售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财产转让所得; (四)股权投资收益,如股利和股利;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7)优惠使用费收入; (八)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在总收入中,以下收入为非应税收入:(1)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务管理的行政费用和政府经费;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非应税所得税收。
所得税申报表中的收入包括营业外收入。
的商品销售收入
提供劳动收入
转移财产收入
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
其他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九种收入不仅包括营业外收入,还包括公司会计中未包括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 (会计核算投资收益或冲销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利息收益”(计入财务费用的记入贷方)等,因此范围比企业的会计收益大,总分母收益越大,分子收入的比例越小。
申报表中的总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收入,其他营业收入和根据税收法规的销售收入。主要业务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提供劳务,使用资产使用权转让和建筑合同。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材料销售收入,采购代理佣金费用收入,包装材料租赁收入等。营业外收入是指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收入。包括:固定资产交易利润,处置固定资产净收入,非货币资产交易收入,无形资产出售,罚款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其他可见国税发[2008] 101号文件和《国税函2008年》 1081号文件